□文/ 朱华斌
公务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也因其特殊,这个群体一直被放在聚光灯下被各方审视,其中公务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死机制尤其遭到各方诟病。公务员这个“铁饭碗”加“金饭碗”诱惑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公务员“下海”潮就为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提供了某种契机,从最初的停薪留职,
到现在的一些地方试行的巨额补偿换“下海”制度,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再次被推到了台前。不管公务员是否加入“全民创业”的大潮,我们想问的是,为什么对于公务员这个群体来说如此的“请神容易送神难”?为什么离职都需要花巨额的社会公帑来换取?到底是谁在为公务员下海补贴买单?
□本刊编辑部策划组稿
事因
昆明重金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最高可获20万奖励
9月28日,昆明有媒体暴出新闻,称《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通过审批并将于近日下发,今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将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待遇1年,创业不成还可“打道回府”;此外,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的最高可获奖20万元。
延伸
一、20年工龄公务员“下海”可获20万奖励
据介绍,昆明将根据非公企业的需求,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机关工作人员到非公企业服务。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服务期限为1-3年,具体期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与非公企业和派出单位商定。服务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经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共同考核作出评价意见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细则》中规定,服务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辞职创业。对辞职创业的人员,在提供营业证照后,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辞职金和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将根据工龄长短来计算,其中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工龄10-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5万元;工龄6-1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辞职创业人员辞职前的最低工作年限应在5年以上(不含5年),其工作年限视同为养老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如果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选择提前退休创业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创业的,在提供营业证照后,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基本工资,但要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为退休费后发给;其余各项津贴、补贴等,按退休人员办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只许一次
《细则》中还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和辞职创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单位为其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岗位与薪级工资之和)及社会保险等待遇1年。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待遇只能享受一次。离岗创业人员服务期满后需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经原单位考核后,根据情况安排工作。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后,不愿回单位工作的,则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选择辞职创业。与公务员辞职创业一样,对辞职创业人员,在提供营业证照后,发给辞职金和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与公务员辞职创业一致,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岗位与薪级工资之和)的辞职金外,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工龄10-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5万元;工龄6-1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辞职创业人员辞职前的最低工作年限应在5年以上(不含5年),其工作年限视同为养老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解读
人事局长解读昆明“下海”新政
昆明市人事局局长范光华表示,20万奖金的发放是有前提的,同时也参照了沿海发达城市的经验。也许广大市民并没有仔细了解这个政策,才会理解为每一个公务员辞职下海都能拿那么多。范光华为媒体详细解读了这一政策……
解读一: 要想“下海”先服务1-3年
范光华说,《细则》里说的可以“下海”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昆明市各级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公务员(工勤人员除外)。公务员在“下海”前,需要根据非公企业的需求,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非公企业服务1-3年。服务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才可辞职创业。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范光华说,《细则》里说的可以“下海”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昆明市各级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公务员(工勤人员除外)。公务员在“下海”前,需要根据非公企业的需求,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非公企业服务1-3年。服务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才可辞职创业。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他认为鼓励公务员“下海”,是对公务员能力的考验,他们将从间接创造财富转变为直接创造财富,这对于一些想“下海”的公务员来说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愿意辞职下海的人可能会为昆明创造更多财富。”范光华说,一些有能力的公务员“下海”开办公司后,能为政府的税收和解决就业作出不小的贡献。假设他能够开办一个年税收上万的公司,提供数十个就业岗位,那么他当老板的价值就比当公务员的价值高。同时,在政府工作了5年以上,机关管理的经验将为“下海”的公务员打下一定的基础,他们将更详细、更好地理解每一个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也能够遵纪守法地经营企业,结合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经验,他们将借助昆明的软环境更好地发展企业,为昆明创造更多的财富。
解读二: 20万奖励不是人人都能拿
结合聘用制公务员的政策来看,鼓励“下海”也体现了政府“用人不养人,花钱买服务”的理念,范光华介绍,政府一直在强调人事精简,编制也是“只降不增’,部分公务员“下海”后,政府会根据他所在机关的职能来管理编制,如果机关职能进一步下放,他手头上的工作将由其他人来分担,这就要求每一个公务员越精干越好。同时,政府职能分解越细以后,该由社会管的、由企业管的,都不用政府“操心”,政府将逐渐从“全包全管”转变为“宏观宏管”,行政成本也会进一步降低。
范光华表示,只有满20年工龄的公务员辞职创业,才能获得20万的奖励金。公务员辞职创业后,他的身份将完全脱离政府机关,社会福利、保障的一切费用都将自己支付,所以政府才会在参考了沿海发达城市的有关参数后,确定辞职金和奖励金的标准。同时,选择辞职创业的公务员,将不再保留其职位和编制,一旦创业不成要想返回,只能重新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
“也许很多人会觉得20万给多了,其实不然。”范光华算了一笔帐,假设一个人22岁当上了公务员,满20年工龄后辞职创业时是42岁,如果他不辞职,政府将支付工资一直到他退休,并帮其支付社会福利、保险等费用,退休后还要支付一定时间的退休金,总和下来,政府的支出不只是20万。所以,对于有能力创造更大财富的公务员来说,20万并不是一笔大数目。
解读三: 开业后第六个月才发给一半
“当然,要拿上这20万也不是辞职了就给的,公务员辞职创业,要拿着营业执照来,政府才会支付辞职金和奖励金。奖励金也不是一次支付,自开业后的第六个月发给一半,剩余部分第十二个月发给。”范光华说,如此一来,就杜绝了公务员辞职拿钱不创业的问题。
另外,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也只能选择一次,单位只会为其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岗位与薪级工资之和)及社会保险等待遇1年。所以市民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反复离岗创业的顾虑是多余的。
利好
奖励公务员下海并非一无是处
之一:可能会给昆明创造更多财富
范光华认为鼓励公务员“下海”,是对公务员能力的考验,他们将从间接创造财富转变为直接创造财富,这对于一些想“下海”的公务员来说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愿意辞职下海的人可能会为昆明创造更多财富。”范光华说,假设他能够开办一个年税收上万的公司,提供数十个就业岗位,那么他当老板的价值就比当公务员的价值高。同时,在政府工作了5年以上,机关管理的经验将为“下海”的公务员打下一定的基础,他们将更详细、更好地理解每一个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也能够遵纪守法地经营企业,结合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经验,他们将借助昆明的软环境更好地发展企业。
之二:行政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结合着聘用制公务员的政策来看,鼓励“下海”也体现了政府“用人不养人,花钱买服务”的理念,范光华介绍,政府一直在强调人事精简,编制也是“只降不增’,部分公务员“下海”后,政府会根据他所在机关的职能来管理编制,如果机关职能进一步下放,他手头上的工作将由其他人来分担,这就要求每一个公务员越精干越好。同时,政府职能分解越细以后,该由社会管的、由企业管的,都不用政府“操心”,政府将逐渐从“全包全管”转变为“宏观宏管”,行政成本也会进一步降低。
之三:公务员也是劳动者,也是纳税人
公务员也是一种职业,也需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生活出路给予保障。如今的公务员,全面素质较好的人不少,有的人受过高等教育,不少人具有学士、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如果从事别的职业,或许有更好的发展前途。有些从事公务员职业的研究生,工作多年,仍然停留在较低的职位,如果在高校或其他专业岗位上工作,获得高级职称一般没问题。他们在公务员的岗位上得不到升迁,往往并不是他们不敬业、不努力,而是选拔体制、流动机制存在诸多弊端。为解决行政成本过高、公务员职务流动不畅等问题,鼓励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以形成公务员退出的合理机制,这未必不是一条值得一试的路径。
有论者认为,用纳税人的钱奖励公务员下海,这有失公平。我就不明白,公务员也是劳动者,也是纳税人,个体的公务员自觉适应公务员队伍瘦身、解决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自愿下海创业,为什么就无权获得创业资助?你不鼓励他下海创业,他就只好在公务员的岗位上赖着,因为他也要拿工资吃饭。据测算,精简一名公务员,如果精简时45岁,距60岁法定退休年龄15年,至少需要补偿45万元,这比昆明市奖励公务员下海的最高限额20万元还要多25万元。两相比较,怎样更有利于纳税人不是明摆着的吗?#p#副标题#e#
专家
鼓励公务员创业或造成新一轮社会不平等,有助于降低纳税人负担
“将一名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源的公务员,转变成为一名纳税人,这本身就是一个降低纳税人负担的举措。”对于昆明市出台的这一新政策,云南大学教授胡其辉持肯定态度。“精简行政人员,与国家削减行政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的大背景相符,这是一个降低行政成本的好办法。”云南大学教授石鹏飞对此也表示赞同。
“公务员掌握着权利大量耗费纳税人提供的资源,与其养着一些不干事耗资源的富余人员,还不如鼓励一些公务员退出成为纳税人,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胡其辉教授表示,对于发奖金鼓励公务员创业或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保留工资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赎买政策,这笔帐政府部门肯定已经提前算过,鼓励措施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高于鼓励成本。创业的风险较大,究竟有多少人有这个勇气去创业,还值得思考。
“公务员创业的时候有着人际关系、权利等优势,他们去创业的时候掌握更多社会资源,更容易成功。但这是否会造成新的官商勾结也值得担忧。”石鹏飞认为,如果没有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则规范保障,这有可能让公务员和普通人创办的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造成新一轮的社会不平等。“对于官商勾结,相信有法律、监察、纪委来管好,应该不会成为大问题。”胡其辉表示多创造一些纳税人,也是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声音
网民热议昆明公务员辞职创业鼓励办法,为什么要国家给保障?
对于昆明市下发的鼓励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的《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全国各地的网民展开了热烈讨论。在某网站的留言中,对该《细则》持反对意见的网民占据多数。
“这简直是拿纳税人的钱开玩笑。公职人员的工资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的钱来自于各种税收,这其中也包含普通公民的纳税钱。用公民的纳税钱来让一部分人获益,说得过去吗?再者,有什么机制保障减少的编制不会有再补充的可能?再补充的人员编制,是不是还得用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工资?这又是一笔支出啊!这简直是利用公民赋予的权限糟蹋纳税人的钱啊!”一名北京网友在有关新闻下留言对此反对。
一名成都网友提出,“为什么公务员创自己的业,去试水,要国家给他如此多的保障,这些钱资助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不是更具价值。”
一名贵阳网友留言表示,一名公务员如果不合格,或者是占着岗位不作为,完全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等法规、条例清除公务员队伍。
一名山东网友则表示,公务员办企业本来就在人际关系上占优势,其他纳税人还要为他办企业出资;企业实在办不好,也没关系,还可以继续回去做公务员,这并不合理。
只有少数网友对此政策表示赞同。一名广东肇庆网友留言认为,公务员创业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创业成功给社会带来的效益无法用20万比较。
金羊网友徐林林认为,按照规定,政府动用这么大一笔公共资金,必须事先做出详尽预算,并经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相关方案方可付诸实施。
质疑
公务员“下海”,“呛水者”是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公务员体系都是一个相对稳定、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管理国家一直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对此政府即使要搞活经济,也外乎通过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增强行政服务信息透明力度,引入社会监督来实现,而非本末倒置,让管理者直接介入商业领域所能实现的。
对于公务员能否辞职经商,《公务员法》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也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即使下海经商也必须符合条件,同时法律上也无政府出钱鼓励公务员经商之说。
对此规定,各地政府心知肚明,然而却有不少地方政府敢于解放思想,大胆尝试,从允许“公务员带薪离岗创业”到今天昆明市发钱让公务员下海经商,此类例子层出不穷。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无外乎是公务员下海,呛水者并非是公务员,而是政府呛水,本质上讲是广大纳税人在呛水。对于各地政府来讲,反正公务员队伍庞大,后备力量充足,尝试的成本有纳税人买单,可谓成是功绩,错无过,不试白不试。
让公务员下海,为何会导致纳税人呛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一,辞职经商只能让非法兼职经商的公务员合法化。当前法纪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务员从事第二职业,更不允许公务员兼职经商等,然而政府这样做只能是损害国家的法律公正性,导致公务员与民争利,严重损害民众合法利益;其二,允许公权力公开渗透到经济领域,危害性不言而喻。鼓励辞职经商,不可避免让一些身上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携权力、人际、政策资源加入经济领域,不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产生,干扰正常经济秩序,而且为官商勾结埋下了伏笔;其三,公务员下海将导致公务员体系更加庞大。表面上看让公务员下海,给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找了一条新出路,然而,在当前公务员入口把关不严,缺乏过硬监督的情况下,只会给新一轮公务员队伍“进人大战”开了口子,最终导致下海的公务员越多,公务员队伍越大的恶性循环;其四,公务员下海将导致行政成本陡增。在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像昆明模式的公务员下海,从财政中支付动辄万元的补助,让纳税人买单的做法,只有导致行政成本剧增;其五,从昆明做法看,越有创业能力的人补助越低,资历越大的人补助越高,只要熬的越有资历,越值钱。这样不但不能激活公务员创业效益,反而打击公务辞职创业的热情。
因此,我们不反对解放思想,促进经济发展,也不反对有经商的能力的公务员放弃“铁饭碗”下海遨游,然而这种让公务员下海的做法必须依照法纪规定进行,像昆明这种让公务员下海,纳税人呛水的招法还是少试为佳。
公务员辞职创业岂能超“国民待遇”
其实,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并不是新鲜事,应该承认,对辞职创业的公职人员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对于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有一定的好处。但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创业,给予辞职公务员巨额补偿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社会公平。
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创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刚辞职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更何况,《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所以,地方政府在力推公务员辞职创业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与政府的角色定位来看,政府本应该为所有创业者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业环境与氛围。而政府对公务员创业大开绿灯,给予辞职创业公务员大量补偿的“超国民待遇”,对广大纳税人与其他创业者来说,明显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政府给予公务员巨额辞职补偿,力推全民创业,即使可以暂时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为地方政府制造政绩指标,也未必能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公务员带着庞大的官场人脉关系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的公平秩序,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
政府在鼓励公务员创业时,必须把握一个底线,即优惠政策不能违背法律,不能破坏社会公平。如果政府在制定创业政策时,依法对公务员辞职创业的时间与行业限制做出界定,对各类人员辞职创业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恐怕就能有效消除各种疑虑的声音。
重奖公务员辞职创业有违社会公平
应该承认,对辞职创业的公职人员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调动其创业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有一定的好处。但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创业,给予辞职公务员巨额补偿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社会公平,从法、理上都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所以,地方政府在力推公务员辞职创业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
政府给予辞职创业公务员巨额补偿的“超国民待遇”,对广大纳税人与其他创业者不公平。拿大笔纳税人的钱为辞职创业的公务员保驾护航,谁给的权力?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政府给予巨额补偿,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跳槽换工作,政府又该补偿多少呢?
公务员辞职创业,实际上就是工作岗位的转换而已。政府在鼓励公务员创业时,必须把握一个底线,那就是,给公务员辞职创业的优惠政策,不能违背法律,不能破坏社会公平。
端着“铁饭碗”“下海”?
读此消息,再一次领教了什么叫“官本位”,也明白了为什么如今年年有千军万马要挤公务员这条独木桥——媒体曾披露一些年轻人报考公务员的想法:进入行政机关,做得好就做下去,做不好退出来经商,总之是可以获得更多的预期机会。从这则新闻中,我们不是看到了“预期机会”的活标本吗?
然而仍有三个疑问挥之不去。一是打破“铁饭碗”的口号喊了多少年了,怎么喊来喊去,到了今天竟又喊出了一个端着“铁饭碗”创业,“铁饭碗”眼见着越来越铁,这是进步呢还是倒退?问题还在于,公务员是纳税人供养的,公务员在岗位上为纳税人办事,纳税人为其工资福利待遇买单乃是理所应该,然而当他们“下海”去当老板了,公众怎么还要为他们付工资呢?说这种事儿匪夷所思,绝非夸张。
困惑之二是,市场应当公平竞争,而端着“铁饭碗”创业的和“泥饭碗”还得创了才有的人,踩的是同一条起跑线吗?前者“下海”前己留好了“上岸”的退路,倘若“下”得成功,可谓风光无限,万一有个好歹,那就权当“潇洒走一回”;而后者虽然末必要“不成功便成仁”,却也是前程风险莫测,后顾之忧多多。起点已是不公,结果会是公平的吗?
困惑之三是,兼着公务员的身份去当老板,岂不又是一个“红顶商人”?若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也不过是变相而已。“红顶商人”集公私权力于一身,有着神通广大的权力影响这个非市场因素能敌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经济中无法无天的“混世魔王”,早已被中央喊停出局。怎么现在换了一件“端着‘铁饭碗’创业”的外衣,搞了一点“变相”,就又粉墨登场了呢?
不升官,就发财?!
对于“不升官,就发财!”的说法实在不敢苟同。难道说当了公务员就一定要升官?不让升官就去发财,这不成了一种要挟?可到底是在要挟谁呢?想必要挟的直接对象是上级政府部门,再推而言之,是中央政府。如此观点指导下的公务员又怎能为了“公务”而尽职尽责?升官也好,发财也好,还不都是在以自己为中心画圈?!
更让人气愤不已的是,这些公务员下海去经商,不管挣不挣钱,都会吃一份“奉禄”,都要“分文不少”地领取纳税人给他们的薪水,似乎还理直气壮。这些人已经辞了职,已经不再为纳税人服务,凭什么还要拿纳税人的钱?而一旦三年之后,没能发得了财,还可以回来做公务员,难道公务员的岗位可以跳来跳去的玩吗?
至于“精兵简政”,我倒觉着恰恰相反。公务员辞了职,他所在岗位的工作必然要有人干,而一旦忙不过来时,就要再扩充力量,来完成工作,显然,这种“精兵简政”的结果必然是“添兵加政”,加重财政负担,有百害而无一利。#p#副标题#e#
结果
政策紧急叫停
迫于社会各方的舆论,10月11日,昆明市人事局在其网站醒目位置登出声明:“《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关于辞职金、奖励金条款暂不执行。”
政府部门“闻过则改”
在舆论压力下,10月11日,昆明市人事局在新昆明网刊出“声明”,称此前发布的关于鼓励公务员下海的规定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关于辞职金、奖励金条款暂不执行。政府部门“闻过则改”,是重视民意的体现,值得肯定。但“暂不执行”的理由却是在程序上“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是否意味着今后还有可能被批准执行?难道鼓励公务员下海仅是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不是在更为根本的合理性问题上存在致命缺陷?
鼓励公务员下海在全国各地其实并不新鲜,其历史最短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一个非常流行的做法就是“停薪留职”,与今天昆明的“保留编制、职级”其实大同小异。当时之所以没有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甚至一度被视为改革开放的标志得到某种程度的推广。主要原因,就在于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没有今天深,基本上还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官员下海,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甚至有可能有点鼓励私有和个体经济的意味。毕竟那个时候,人们谈私色变,甚至明明是私有经济,都要“挂靠”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或国有单位,俗称“戴红帽子”,此后还因此发生过许多产权纠纷。
但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今天的经济情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30年改革开放已经使市场观念深入人心,个体和私营经济也已经堂堂正正占据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再如此鼓励公务员下海,无异于鼓励与民争利。公务员凭着自己强大的政府关系,对于其他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竞争。这与政府提供平等、公正的自由竞争秩序职责背道而驰。
同时,它也对当地所有纳税人权利造成了侵害———公务员凭什么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创业?凭什么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用上班而冠冕堂皇地干私活?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提供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平竞争秩序等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不管经过了怎样的程序,哪怕是地方人大批准,通过给政策、停薪留职、给奖金等办法鼓励公务员下海,都已经不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因此,鼓励公务员下海的前提,是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绝不能拖泥带水,既给保障,又留后路,否则,公务员的队伍将更趋庞大,有违改革的初衷。
公务员下海奖励政策缘何暂不执行
这样的回应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暂不执行”还是留下了很大的伏笔,而且“暂不执行”的原因仅仅是“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有点避重就轻。实际上,笔者以为无论昆明市委市政府是否批准,这项政策都是不应该出台的,因为这是一项违规的政策——违背了中共中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要求。它的出台必然伤害社会公平。
类似这样的政策,其实不仅是昆明,很多地方都有过出台或意图出台,笔者以为,终结这种“谬奖”及“救生圈”政策的做法,关键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一些地方为何热衷于让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
这里面,固然有支持“非公”经济的因素在内,但也不排除为“剩余人员”找出路的目的,如果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刚好够用甚至是有一定的欠缺,这样的政策恐怕是不会出台的。换言之,这种奖励政策出台的“苦衷”或者说本质问题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这里面,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子弟亲属”职工面子难却等原因,实际上,与其“暂不执行”公务员下海政策,还不如切实出台一个严格的人员精简方案,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出于人性关怀目的,给予一定的帮扶确有必要,但一定要以不违反社会公平、公正为原则,这才是终结公务员下海有奖等荒唐政策的必由之路。
评论
公务员下海奖励“暂不执行”未必是民意的胜利
从政策公布到紧急叫停,昆明市有关公务员下海奖励的措施只施行了16天。这大概算得上有史以来最为短命的一项公共决策了。
昆明市人事局的声明说,这项奖励政策之所以“暂不执行”,是因为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这当然只是一个体面的说辞。真实的原因是,当包含了奖励条款的《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公布之后,舆论一片哗然,批评的声音不绝于耳。如果贸然实施下去,恐怕会对政府的形象不利。考虑到民意的强大阻力,也顾虑到这项政策的负面效应,昆明市及时做出了调整,这个调整虽然看起来有点“丢面子”,但从舆论的反应来看,它实际上还是为地方政府加了分的。至少,人们会把它看成尊重民意、从善如流的表现。
舆论反对重奖公务员下海,理由比较复杂。有人认为,对公务员下海予以重奖,是滥用纳税人的钱财;也有人认为,这样做的后果,会破坏市场的平等竞争和择业公平;还有人不无激愤地把它看成“权力赎买”,是公权冲破底线的“自杀表演”。无论措辞如何,总的来看,这项政策之所以遭遇民意的强烈反弹,根本原因还在于公众对社会公平的日趋重视。人们不愿意看到,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社会资源向着公务员这个群体过多倾斜。
但如果就此把昆明市的“暂不执行”视为“民意的胜利”,在我们看来未免有点过于乐观、过于戏剧性。倒不是说,这项政策还有咸鱼翻身的可能性。至少在短期内,昆明市乃至其他地方都不会再给公务员下海以优厚的奖励了。我们之所以并不看好这个“胜利”,乃是因为,这个胜利的背后其实暴露出整个社会正在面临的某种困境。
有好事者查阅过仇和主政昆明之后的许多讲话,发现仇和不止一次提到要鼓励和奖励公务员下海,其目的不仅是要加快昆明的非公经济发展,还要为优秀的基层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应该说,这个思路是正确的。而在昆明之前,不少地方早就开始试图以鼓励、奖励的方式,让更多的公务员放下铁饭碗,走向社会创业。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决策都一概看作权力赎买,看成公权滥用和财政腐败,未免过于轻率。实际上,地方政府也是有自己的难处的。一方面,政府机关冗员过多是存在已久的事实,只有精简自身,才能强化岗位竞争、提高政府效率。另一方面,政府机关中确实沉淀了一大批素质较高的人员,如果能够把这些人才资源调整到社会上去,肯定会对非公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问题在于,公务员的确是我们社会尚存不多的铁饭碗之一,怎么才能让吃惯了官饭的人走出衙门去,是需要很有力的政策工具的。依我们看,这种管用的政策工具实在太少了。重奖公务员下海,很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至少,它能够以最小痛苦的方式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
“重奖公务员下海”被民意否决,表面上看,是民意成功阻止了政府对社会资源的不当调整,但后果又怎么样呢?地方政府由于无力进行自身的优化精简,很可能只好维持原状,大家就这么凑合着混。反正,只要不犯什么大的错误,再小的官也是值得当下去的。整个社会从这种“维持原状”中所失去的,恐怕远远比“重奖公务员下海”所损失的还要多得多。这笔账,是不难算清楚的。所以,考虑到公务员队伍流动的困难与复杂,叫停公务员下海奖励恐怕算不上什么“胜利”。
有没有可能不实行重奖、不搞带薪下海、不给任何优惠待遇,就让公务员合理地流动起来呢?不能说没有。但它必须有一些重要的社会前提。比如说,如果许多其他材质的饭碗比铁饭碗更诱人,就会让公务员主动求变。又比如,铁饭碗端起来很棘手,吃起来很困难,也会让一部分公务员另谋他就。但是,联想到公务员考试是如此的炙手可热,恐怕公务员与社会之间的正常流动渠道远远没有成形。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地方政府丧失了政策创新的勇气和可能性,其后果是不难想见的。如此想来,当我们基于直觉对地方政府的一些决策大声说不的时候,也许应该多一点理智和冷静,多一点计算和权衡。
(编辑 八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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