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做官即干部定期异地交流作为一种制度已经在全国许多省份广为推行。虽然其出发点是为了反腐倡廉,但其实际效果如何却值得三思。本人认为,异地做官起码有以下弊端:
一,不了解异地风土人情,不熟悉异地的民情社情,下车伊始,地皮未踩熟,就开始发号施令,指点江山,难免不出错误,很容易急功近利、不计长远,留下烂账。
二,孤家寡人,光杆司令,没有自己的人马,也没有干群一心,即使浑身是铁也难打几颗钉。等熟悉了情况,摆好兵,布好阵,任期也快届满了,何谈工作效益?
三,对从天而降的异地官,当地老百姓不熟悉,不易买帐。且不说异地做官违反选举法,即使经过选举程序怕也会掉到地上,难以达到异地交流的目的。
四,干部交流,浪费汽油,老婆受苦,老公风流。不仅无端增加纳税人的开支,还造成干部生活的不便,难以安心,易生家庭矛盾。
如果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新官上任面临新的环境,会比较小心谨慎。收的不敢收,送的也不敢送,使贪官有所收敛,但这只是治标。治本的关键是要建立约官机制,使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与罢免权落到实处,不称职者就地拿下。同时加强对公款消费、集团消费以及滥用职权的监控,这样即使不异地做官也能做到反腐倡廉。香港就是以成立廉政公署的形式成功解决本地人腐败问题的成功范例。
如果从开拓眼界、拓展思维角度,异地做官可以使好官的思想作风带到异地发扬光大,然而也便于贪官编织更大的腐败网。前门送狼,后门进虎,每轮换一次,都会对当地百姓造成新的盘剥。
如果从限制结党拉派、对抗上级的角度,异地做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现代政治的游戏规则就是要赋予一把手组阁权,强调执行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允许结帮拉派。很难设想不给一把手组阁权,而要其对拉郎配的班子承担责任。干部向上级闹独立,不听指挥,应该撤换,就地提拔新的干部,而不宜从异地派遣。 综上所述,异地做官显然是弊大于利,不宜倡导。而培养本地干部在本地做官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对干部的要求。本地做官有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
首先,从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来讲,本地干部土生土长,对当地情况了如指掌,拍板决策容易合乎实际,对本地发展有长远规划,容易出真正的成绩。
其次,有干不好无颜见江东父老的压力。亲情是很好的激励资源。父老乡亲的期望易于变成建功立业的动力,熟人社会的眼光使想做坏事的萌动受到威慑。在家门口做官,一般会更重视自己的名声官声,更会体恤民情,为民请命,群众上访率都会因此减少。
最后,有利于激发本地干部的人才竞争,使他们向上做更大官的愿望成为可能。为此只有在本地脚踏实地,留下政绩和良好印象,得到父老乡亲的认可,才能升迁,从而也可杜绝上级用人的腐败。
为此:
根据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外国籍人士不能在本国做国家元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克林顿、普京再行也不能来中国做官。推而广之,每个省、市的干部也应由享有本地省籍、市籍的人来担任。
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规定,各少数民族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香港基本法》不仅规定了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才有做行政长官的资格,而且还要加上在香港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限制。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也效仿以上法则规定,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必须做执业律师十年以上,其中在深圳执业五年以上才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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