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县有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还公开炫耀。
如果脱离贪腐的非法语境,仅就补偿来看,甚至还有一种报恩的江湖侠义:曾经的你替我做事,发达的我给你回报。“坐牢补偿费”的存在,道出一个无情现实:有些官员利用权力在投资。
权力投资有点像权力寻租,两者共性在于,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个人谋取私利。在特殊语境下,两者可以相互替代。然而,权力投资比权力寻租更为隐晦,权力寻租讲究“即得”,我为你做事了,你现在就得回报我;而权力投资讲究“后得”,我为你做事了,你以后再回报我。相较而言,权力投资更有放眼长远之意境,更得“放长线钓大鱼”之精髓。
权力投资有什么好处?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两起案件。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谋利。后李某被判处5年。李某出狱后,王某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另一起是,某局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收受开发商刘某10万元贿赂,帮助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入狱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准备进行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受贿人来说,权力寻租等于直接埋下炸弹,随时可能引爆。而且由于受贿金额较大,受到的惩处也较重。相反,采取权力投资,由于当初没有金钱往来,其所犯罪行就可被归结为工作过错,即使有金钱往来,由于受贿较少,也能受到较轻惩罚。上述第一起案件中,如果李某一开始就收受王某数百万元贿赂,那被判的可能远远不只是五年。
权力投资对受贿人有好处,对行贿人同样有好处。事后补偿大多是心照不宣,这在无形中,就把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对于行贿人来说,只要抓住一个受贿人,则意味着以后财源滚滚。而且,由于当初不需要直接付钱,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成本,以便于更大投资。更重要的是,“坐牢补偿费”给行贿者贴上了讲义气的标签,行贿者打此金字招牌,会赢得更多有权者的青睐,从而贿更多的人,谋更多的利。上述第二起案件,行贿人刘某应该有着这方面的考虑。从这意义上说,行贿人是在以“坐牢补偿费”为投资。
“坐牢补偿费”的存在,说明中国反腐体制存在问题,或者说存在一些漏洞。其一,腐败成本过低,给了受贿人太多东山再起机会。其二,判刑依据过于单一,往往针对贿款,而忽略贪腐造成的资产流失。其三,对行贿人处置失当,未能有效追回他们的不当得利。受此影响,官员会进一步把手上权力当成投资品,像寻求潜力股一样寻求可靠的行贿人,这意味着以后行贿将更多发生在熟人间,更具有隐蔽性。
这种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深刻说明了反腐形势的严峻。制度补丁必须尽快打上,否则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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