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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国企掌门人的财富观

redianlengkan 2010-12-10 18:11:04 总第061期 放大 缩小

职责制是国企高管形成正当财富观的关键

文/王斐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讲师)

职责制可以有效激励国企高管尽职尽责工作

国企高管这一角色的角色扮演者,存在着随时随地背离角色要求的倾向和与角色要求相冲突的利益,利益的模糊造成角色权责的不确定,出现了灰色行为、权钱交易、“负盈不负亏”、内部人控制等情形,因此,有必要对国企高管的角色利益关系加以调整。职责制就是这种要求的具体制度反映,它将国企高管这一角色的权责、利益与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责任相联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制度选择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实践经历了“行政约束模式”之后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职责制作为一种利益关系,其目的是服务于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关系中的各种角色设置,最大限度地调动角色扮演者的积极性,使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和社会得以顺畅、高效运作。这种职责制实际上正是力求将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科学管理,上升为公有制主导下企业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从而模拟和塑造出私有制下的利益驱动机制。国有经济的发展,表明生产社会化和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公共管理决策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私人决策和企业体制,经济决策权部分地从市场转到政治。国企高管的职责制通过责任和承诺,在强化集中效果的同时,通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运作,实现决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促成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的统一。

因此,在我国,非常有必要在国企中建立明确的职责制。它一方面经由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法治而强化、落实国企高管的一般职责,另一方面通过角色化、契约化思路把国企高管的职责具体化。前者即一般职责制,后者则是特殊职责制。就一般职责制而言,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狭义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谨慎和信托责任的规定以及对其违反职责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和程序的规定等,都是强化、落实国企高管职责的重要法律制度。就特殊职责制而言,国有主体同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确定其相互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年薪制)或责任状等都是把国企高管职责具体化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这两种职责制,方能有效调整企业高管的角色利益与其扮演者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有效实现对国企高管的激励,促使其扮演者的利益与角色利益相协调,促使高管人员为国企尽心尽职。换句话说,职责制是追究国企高管违反职责致使国企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有效激励国企高管尽职工作的制度基础。

实行年薪制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公司经营者的薪酬分为三部分:工资、短期激励(如奖金)、长期激励(如期权)。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在法规的意义上使用了“薪酬”概念,从而正式在法律意义上引入了年薪制。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也为股票期权的实施消除了法律障碍。但是,年薪制对国企高管形成有效激励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基础。在一般职责制和特殊职责制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年薪制不过是国企高管自己决定自己收入、自己奖赏自己的滑稽剧。随着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的成立,国有出资人代表逐渐到位,一般职责制和特殊责任制也在完善之中,这对于实现年薪制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基础。但是,年薪制的有效实施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制度障碍。

在年薪制中,公司的激励机制主要通过股票期权制度形成。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使得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股票价格难以反映公司业绩,这样,股票期权制度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国企大多处于垄断性行业,其经营业绩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很大。这些对于实现年薪制的有效激励作用都是障碍。因此,对于垄断行业的国企高管来说,年薪应当建立在最低保障和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国企高管的年薪既不能“下不保底”,也不能“上不封顶”。“保底的”就是工资部分,应当在员工平均工资的1至3倍;“封顶的”是整个年薪,有人提出最高应当限制在员工工资的14倍以下。同时,确定年薪时,应当根据企业规模、所在行业、盈利水平等受政策影响程度大小确定国家的利润补偿制度和年薪的具体考核指标。

年薪制的对象应当是狭义的国企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秘书等),不包括董事和监事,更不应当包括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因为,国有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同理,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也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对于董事和监事而言,除了按照公务员发放的工资之外,还可以按照国企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奖励,同时设置相应的廉洁福利基金。另外,他们的报酬不能从企业坐支,应当由财政支出。这样才能使其受雇于政府,对政府所有者代表负责的身份变得明晰,也即“产权明晰”。

端正心态当好“保姆”

文/王洪伟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检察官)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曾说过:“国企老总啊,就是保姆。”这个比喻很恰当。

国企高管管理的是国家资产,国家给你发薪金,干好了还给你发奖金,你和国家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你嫌薪金或奖金少,完全可以和国家谈判要求加薪,甚至可以辞职,这就如同家庭雇佣保姆一样。在这个意义上,国企高管就是国家雇佣的保姆。既然是保姆,就应该以做保姆的本分去做高管:

“不要以为将房间打扫干净了,这个房间就变成了你的家!”现在的国企高管,不少都是从接手一个“乱摊子”起家的。将企业杂乱无章的运行机制梳理得井井有条,将一群无事可干的工人变成一批朝气蓬勃的技术骨干,将一个亏损企业变为盈利大户,这些都浸透着他们的心血。但不要忘了,将杂乱无章、满是灰尘的房间打扫干净,这是一个保姆的基本职责。将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治理好也是国企高管的天职。治理成功了的企业仍然是国家的,并不是个人的。

“不要以为将脏衣服洗干净了,你就可以穿上。”国企高管花了大量的精力盘活国有资产,企业盈利了,有了钱,但这钱是国家的钱,你将“死钱”变成了“活钱”这是你的职责,不能因为是你的管理使企业有了盈利,你就可以随便使用国企的钱财。

“千辛万苦照顾小主人长大,他(她)并不能成为你的孩子。”将一个企业从弱做强,从小做大,就宛如照顾一名小主人的成长,孩子长大了,保姆也花费了大量的心血,但小主人终归是主人,他(她)不能成为保姆的孩子,作为保姆也不能奢望从孩子身上要回什么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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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三性”财富观

文/四川网友 陈珍建

在我国,国企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基础、导向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支柱作用。所以,一个优秀的国企高管,应该具有远大的财富观,要把追求个人财富与创造社会财富、企业财富有机统一起来。

他们的财富观应该具有三性:

逐利性。成功的国企高管应该具有强烈的财富欲望,最大限度地有效运用生产要素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同时也实现自身收入最大化。

健康性。国企高管应该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科学组织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创造有利于提升人类生活品质的健康财富,在此基础上依照有关法规和考评办法取得个人应当得到的阳光财富。

责任性。国企高管在财富问题上至少负有四大责任,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创造健康财富,提升人类生活品质责任;企业可持续发展责任;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国企高管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获得与所负责任相对匹配的个人财富。

正确把握两个定位

文/江苏网友 刘荣庆

国企高管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必须把握两个定位:

其一,国企高管不同于私企老板。国企高管对企业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他们不能把自己和私企老板相提并论,因为他们本身没有对企业进行投资。他们比私企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贷款便利和资源倾斜,他们拿着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于技术工人工资的收入已经很不低了。

其二,国企高管类似于政府高官。《刑法》把他们的刑事主体身份认同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企高管与政府高官在责任、权利与义务上没有本质不同,因为他们都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在现实生活中,高管被提拔当了高官,或高官被派去当了高管的现象司空见惯。

此外,还应该公私分明,即国家财富和个人财富要分清。

所以,综上所述,国企高管应该有这样的财富观:对于个人财富,要取之有道,不为利昏,不为金迷;要正确看待权、利、欲,手中职权不是谋私利之工具,而要为企业所用,为国家作贡献;要提高道德修养,净化灵魂,剔除不良欲望;要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个人、家庭的危害,常怀律己之心,恪守勤政之责,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增强自身“免疫力”。

要有回报社会的观念

文/重庆网友 夏思扬

国有企业高管,与一般的私营企业主不同,他自己没有对企业进行投资,而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高层人员,因而他们的财富观应该不同于私营或其他市场主体管理人员。笔者认为,他们应该具有这样的财富观:

一是奉献观。国企高管,是受政府委派或委任或企业选举的人员,是管理国家资产的,在法律上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因而,他们应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意识,要有奉献精神。在对待财富上,要有付出大于收获的思想。

二是知足观。国企高管的报酬和待遇非常高,因而,应当知足。

三是接受民主监督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作为国企高管,要接受企业民主监督,接受职工大会、股东会和工会的监督。在确定自己的报酬或待遇时,除国家确定的外,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自己说了算,或操纵董事会,搞一言堂。

四是回报社会观。在自己获得了较高报酬或巨大财富后,要自觉纳税,回报社会,扶贫济困,对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与国企共命运 与职工共荣辱

文/河南网友 段维鲁

国企高管应该树立以下财富观:

与国企共命运。自己的收入浮动与国企效益相适应。用于企业发展的资金决不用于个人,时刻以大力发展国企为己任。

与职工共荣辱。应严格遵守按劳分配制度,必要时依有关规定拿出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关心职工工作生活,及时发现并尽力解决职工困难,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职工放开手脚全身心投入到企业发展中去。

按劳取酬 按责分配

文/江西网友 彭笑灵

按劳取酬。自己的工资、加班费和奖金等劳动报酬,可以得,也应当得。

按责分配。国企的经济效益与国企高管的决策和管理有关,也与员工的工作态度和方法有关。利益分配应当与职责挂钩,所得利益要按各自在企业发展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所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分配。

不侵吞国企资金和财产。视国企如家业,不贪污、挪用国企资金和财产。

不将国企利润一扫而空。不要把企业的钱用光、分光,而是应当图谋国企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留足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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