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原副厅长、安徽徽商集团董事长蔡文龙(正厅级)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9月24日在安徽省巢湖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尽管蔡文龙所涉案件的情况、情节并没有坊间传闻那么严重,但是参加旁听的人们几乎都用“触目惊心”来形容。
蔡文龙涉嫌贪污1400余万元、受贿300余万元、挪用公款2300万元,以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3.352亿元,几乎具有其他犯罪的大型国企负责人的全部特征。蔡文龙不仅成为大型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样本”,而且此案也是解剖对大型国企负责人监管缺失的难得“样本”。
缺制约,国企“私营化”“公权私化”
蔡文龙犯罪主要是在他担任安徽徽商集团董事长的时候。从法庭调查可以看出,蔡文龙完全把如此规模的一家安徽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变成了他的“私人企业”,自己俨然是至高无上的家长,企业就是他的提款机。
更有甚者,当蔡文龙需要钱、亏了钱时,企业的管理人员会主动为其出谋划策,为其解忧。比如,2004年初,蔡文龙决定由徽商集团下属的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交易账户供徽商集团有限公司炒作期铜,蔡文龙个人也跟着集团公司大盘炒作期铜。因行情与蔡预测的相反,至2005年3月,亏损严重,蔡自己亏损836.9万余元。蔡决定全部平仓。在公司人员的“帮助”下,蔡文龙将其个人炒作期货的亏损全部转嫁给了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国企老总意识‘私营化’倾向的很好实证。”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胡从发对记者说,很多国企老总犯罪都存在着“一言堂”、“公权私化”,采取的多是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和专横独断的管理作风。
据安徽徽商集团参加旁听的一位人士说,在蔡文龙时代,徽商集团连总经理都没有,作为董事长的蔡文龙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制衡。陈旧的企业管理模式带来的监管缺失,没有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健全机制的国有企业,其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引发腐败。
“蔡文龙为什么如此大胆,子公司人事、组织均由集团管理,没有子公司领导会拒绝他的要求。”办案人员说,蔡文龙一个电话,即使是不合理的要求,下级也不敢不听。因此,他的一句话价值千金,能换来“钱财万贯”。
蔡文龙案对国企监管提出不可回避的课题
从蔡文龙案件至少反映两方面监管失效:一是安徽徽商集团原领导班子原则性丧失,将集体领导变成了蔡文龙的个人领导;二是制约机制缺失,监督机制悬空。蔡文龙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3.352亿元,使得一个并不常见的罪名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非常醒目地闯入了公众的视线,这应当是蔡文龙案件对国企监管提出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
“很多时候,滥用职权通常是一种悄无声息的无意识犯罪。它与贪婪无关,但根植于人性的弱点和制度缺失并充满隐蔽,因而更加危险。”胡从发说,作为国家和企业高管间的权力分配中心,董事会的职能是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但国企董事会往往会忽略或弱化了一些管理职能,而这些都将影响公司治理目标的有效实现。多年来,为了国企的改革生存与发展壮大,国企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放权让利”、加大激励和增强动力上。国企“出资人不到位”却大胆“放权让利”、“管资产与管人相对分离”却大胆“授权经营”的体制,以及随着企业扩大自主权后,政府不再涉足国企具体经营行为而失去主管监督,使得国企财产控制权在向其他企业及经营者转移流动的同时,外部的政府监控手段和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或许,在徽商集团的发展历程中,在蔡文龙一步步走近滥用职权犯罪的陷阱时,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阻止他陷进犯罪的深渊。遗憾的是,监督制约机制上的缺失使蔡文龙一度失去了掌控。”
可以说,蔡文龙将知名的安徽徽商集团折腾到“奄奄一息”的地步,整个公司实际已被蛀成了一具空壳,才东窗事发。留下的思考值得警醒。
仅靠中纪委“七不准”显然很不够
一位旁听的媒体人士说,蔡文龙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甚至热衷于情色,几乎具有了其他一些落马高官的“全部要素”,是一个国企高官贪腐的样本。
剖析蔡文龙犯罪产生的诱因,如何有效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应当是国企亟需关注的沉重话题。中纪委“七不准”要求可视为给处在高风险环境之下的国企老总们的“紧箍咒”,形成的这七条高压线想必也能产生一定的威慑、警示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职务腐败等各种不良行为。
不过从整体上看,要想真正“管束”好国有企业领导人这个特殊的群体,仅仅靠“七不准”显然是很不够的。“七不准”的所指都比较具体,正因为具体,所以无法涵盖国企领导人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各种具体情形。因此,推进国企改制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建立科学有效的国企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督的水平和力度,是最终减少国企老总犯罪的制度性措施。从微观上说,实现国企董事会职能定位的突破也至关重要,审批和监督公司战略、公司高管监督与管理、重大决策支持、确保诚信与合规等常常是在国企的董事会管理职能中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领域,需要通过监管和机制杠杆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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