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数之不清的争议。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
名为“1.0Beta版”
今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和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
该公约共有8条,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如第三、四条分别如此要求:“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第五条又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随后,该帖子被迅速转载,有网民发帖称“人肉搜索”终于有自己的“法规”约束了。
据发帖人介绍,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为公约的制定出谋划策的网友既有一般网民,还有不少网络知名人士参与。在所发布的帖子最后,有长长的一串感谢名单,都是对人肉搜索公约的制定提出过意见的网友,包括天涯杂谈的斑竹“一马清尘”,著名网络作家、历史学者“赫连勃勃大王”等。
而从网友回应来看,大多持支持态度,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么一份只在网络上流传的所谓公约,还是只能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实在值得怀疑。
彰显网络自治精神
从“人肉搜索公约”的内容来看,虽需与法律进一步相契合,但也要看到这种自我救赎正是人肉搜索能够继续存在,并朝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可视为方兴未艾的网络民主的一次操练。
这一公约虽只有8条,却也透露出网络社会里网民可贵的公民意识和自治精神。在转型过程中,被遮蔽日久的公民精神正在由内及外地复苏。“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诞生,并历经“虐猫门”、“铜须门”、“辱师门”之后,已隐然成为网络监督利器。举凡“虎照门”、“深圳怪叔叔”,“南京周至尊”以及“出国考察门”等,人肉搜索均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网络发言的便捷,事实上使那些原本属于个体的公民言论得以凝聚,从而构成影响巨大的“网络事件”,公民经由“人肉搜索”获得了某种组织化。
毋庸置疑,人肉搜索一直在道德与法律的牵引下游走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以人肉搜索成功揭弊的监督事件来证明其利,和以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的个案来证明其弊,都欠缺足够的说服力。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工具,用之得当,则利大于弊;用之不当,则弊大于利。
要让人肉搜索真正实现扬善惩恶,就得倚重于网民的自治,而不是全部依赖于行政干预。从该公约的内容来看,无论是“维护网络和谐”的宗旨,还是“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的自我限定,虽需与法律进一步相契合,但也要看到这种自我救赎正是人肉搜索能够继续存在,并朝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
“人肉搜索公约”当然并非尽善尽美。“1.0Beta版”这饶有网络特色的版本说明也预告了它还有着广阔的升级空间。至于有网友表示公约“只能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实在值得怀疑。”这种怀疑也许是过于忧心了。
人肉搜索其实从来不缺外在约束。以媒体热炒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被网友人肉搜索的王菲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这在法律性质上,与网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并没有两样,不同的只是侵权的媒介。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当然是个人隐私权的应有内容。在网络上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法院必须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判明事实,定分止争。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则,其实就是“人肉搜索”不得不遵循的“外在的强制约束力”。
我们并不缺少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我们也不需要超出法律之外的行政强制力;而网民自治的每一步,都需要公权力的尊重和引导。
(编辑 莫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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