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又曝光两起“问题官员”复出: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6·28事件”中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近些年问题官员复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调职行动内部完成,脱离民众视野。我国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王勤调任他职,必定有一些人知晓,但这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公示。公示不是口头传达,不是小范围的信息传播,更不是内部人的情况掌握,公示是保障民众权利的重要程序,应当向社会大众发布信息,让民众方便获得信息并表达意见。“问题官员”复出不公示,又不说明复出的理由与原因,等于是任命者自己为任命行为赋予了合理性与合法性,人民作为权力授予的主体被排除在外。根据现有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这并不意味着两年之后,被撤职降职的问题官员就必须恢复职务和职级。问题官员是否获得重新任命,要置于群众监督的视野之内,民意在场始终是不应当省略的条件。官员复出不是国家重大机密,不是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理当公开透明。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对治理行为建立信任,才能放心地把权力托付出去。我们有必要作这样的区分与澄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问题官员永不任用,我们甚至承认,让有能力的受处理官员复出是政治理性的体现,但这必须置于一个前提之下,需要有一个过程,以证明公众是否再度接受了他,是否重新信任他,问题官员再次走上权力岗位,需要从民意那里取得一张“许可证”。
迅速且悄然复出,表明体制内对一些“问题官员”存在某种同情。或者说,某些官员被问责的初衷更多是为了“平息”民怨,而较少关注“治病救人”。人们并不是要求被问责官员“永不得翻身”,而是希望复出程序与理由经得住推敲。这也分两个层面。首先,一些官员问责是否问到了点上。如果问责只是一些领导采取的“丢卒保车”,那么被问责者必然觉得“冤”,领导也会琢磨“还人情”。此外,现行的官员任用还是沿袭自上而下的模式,这也给某些人“带病复出”以可乘之机——反正领导说了算,只要赢得领导欢心即可。这同样容易滋生官场小圈子,也是“跑官要官”现象的根源。减少官员带病复出,从长远角度离不开赋权于民,这也是行政民主与用人机制改革的“攻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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