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华润学校原校长田蓉,10多年来借款集资用于学校发展,近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有媒体报道此案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如文中所述属实,请法外开恩,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办法,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
新浪网调查显示,约七成网民认为应对田蓉法外开恩。截至10月8日晚20时,共有17446人参加投票,其中71.2%的网民认为“校长非法集资是为教育事业,并非个人腐败,应该法外施恩”;22.9%的网民认为“法律面前无情面可言,不应该法外开恩”;另外5.9%的网民认为“不好说”。
“应该说田蓉是一个集功臣与罪人于一身的人物。因为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着矛盾,出现情与法的矛盾是必然的。”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朱建华就田蓉非法集资案说。
“上世纪90年代曾掀起一股集资潮,用大家的钱办大家的事,办好事,有什么错?”河北网友说。
翻开我国的教育发展史,“集资办学”曾是一个十分醒目的字眼。
福建省明溪县志写道,1984年和1987年,明溪被评为省集资办学先进县,受到省财政厅、省教委的表彰。
河南林州教育史记载,1986年,县乡成立集资办学小组,并每年为集资办学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碑赠匾。
而在四川,1983年末,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院长岳彩申认为,田蓉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获得经费的渠道不畅与教育发展需要的突出矛盾。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被认为是我国义务教育从集资办学走向政府办学的拐点。义务教育中小学明令禁止择校费,堵住了学校集资的途径。
朱建华认为,向社会公众集资具有极高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兑现,会造成突发性强、波及面广的风险,可能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
“客观上说,我国的集资办学之路,是因为政府教育投入不足,而采取的利用社会资金、个人资金发展教育的举措。”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
为了获得资金,加之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对学校向教师摊派集资等做法,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鼓励。
熊丙奇认为,政府部门应重点查处“腐败型集资”,而资金完全用到学校上的“生存发展型集资”,其实是由于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严格、教育指导思想混乱而出现的“原罪”。
在熊丙奇看来,当前应彻底清理仍旧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加大政府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学校管理,铲除“原罪”的土壤。而对既往的事实,应以历史的眼光、尊重事实的态度进行妥善处理。
“为什么1993年就开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长达10多年没有被政府部门查处?却被授予各种先进称号?难道是这所学校做的很隐秘?从报道看,并非如此,因为他是被作为‘积极探索教育产业之路’的典型,获得上述荣誉的。”熊丙奇说。
“要追查的应该是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在一个学校这么长的时间里因为困难而无法再续时,主管部门去哪了?欲治田蓉之罪,先究政府之责。”有网友这样说。
情与法的争议:老校长是否应负刑责?
据查,自1993年建校至今,华润学校共欠教职工及银行、建筑商和其他社会人等债务共约7000万元,涉及教职员工及校外债主约600人。
就以上事实,田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但网上舆论多对田蓉抱以同情。
熊丙奇认为,对田蓉校长问罪,既不顾当初政府“不监管、反鼓励”的历史,也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如果深查细究,过去20多年时间中不少学校都难逃非法的嫌疑。因此,清理每所学校过去的集资行为,作最终认定,才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认为,政府投入不足,不能成为采取非法手段扩大办学的理由。“按政府规划,华润学校本来就是一个小学,他安心把小学办好就行了。发展教育是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不是一个小学校长应考虑的。”
周洪宇认为,应该理解为田蓉的决策行为不够严谨,负有部分行政责任,但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润学校是公办学校,资产归国家,他集资的钱使得学生受益,转换成了学校的固定资产,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应该对田蓉法外开恩。”周洪宇说。
但法学专家则认为法不容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指出,即使是基于一个善良的目的,也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实现。“就好比有人抢钱去做善事,那抢钱就是应该的吗?”
何兵和朱建华等法学专家同时提出,华润学校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资金义务,目的善意,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理由。
对于此案“情与法”的争论,岳彩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源在于一些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一方面,社会需要更多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需要更多资金配置到教育领域,向社会公众借钱办学满足了社会的需要,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由于正规融资渠道困难,非法向公众借钱办学成为一些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唯一手段,导致行为结果与行为方式发生冲突。”
岳彩申认为,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时,考虑历史因素是必要的,但我们无法清算历史。要说谁应对历史旧账负责,法律上仍然应当由行为人负责,但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以及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应予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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