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校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因涉嫌受贿罪,先后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人均为正厅级干部。
针对某些媒体此前报道的此案案情可能包括武大的基建工程及“武大和两家私企投资近十亿元合办的武大东湖分校”,武汉大学校长助理、武大东湖分校校长彭宇文教授称:该校的基建工作完全由投资方掌控,该校原先的投资人为湖北田野集团和弘博集团,前者控股65%,后者为35%,今年初,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与收购的协议,由田野集团收购弘博集团东湖分校的全部股份。目前,该校已投资6亿多元,而不是某些媒体说的10亿多元。该校教学和管理等秩序正常,财务上没有发现任何违纪违法问题。
这并非武汉高校被曝光的首起腐败案件。湖北的7所部属院校中,就有3所校级领导有贪污腐败行为,而这7所高校的中层干部中,都出现过经济问题。地方院校情况也大致相当。今年以来,湖北地方院校中,就查出2所高校领导存在违法违纪。据分析,问题多出在基建、招生等环节。
如果权力没了缰绳
基建是当前高校职务犯罪中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高校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为揽到工程,千方百计地拉这些人“下水”。也正是在各大高校大刀阔斧地建大楼、建分校的过程中,滋生了金钱与权力交易的土壤。高校腐败的根源同样在于权力过度集中,而缺乏有力制约,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不够。
另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客观上增强了高校自主权和自治能力,使高校拥有可控制的资源也大大增加,但一时间,高校有针对性地从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规章制度等还不够健全。于是,在基建、后勤、招生等领域就为发生公权私用、违规操作的高校腐败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随着教育的市场化,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趋频繁,高校领导干部与“商”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大。但与此相对的是,在不少高校,对权力的制约没有及时跟进,适应高校特点的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存在对权力制约的空白点。在利益面前,个别领导一旦独揽大权,权力就容易变成个人寻租的工具。
如果说官员身份、权力意识是校长贪腐的内因所在,那么对这种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管则可视为外部诱因。虽然从2007年起,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离职前,必须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而且有的地方也出台规定,对地方高校校长实行任期经济审计,但至今还很少听到有校官因为审计而出问题的;此外,官员问责制已越来越完善,校长问责制却还处于起步阶段。
美国学者阿密泰曾经说过:“清除腐败不能仅仅是挑出一个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这告诉我们,遏制腐败,应该把眼光更多地放到“筐子”上,应该完善制度,从制度设计、制度建设上杜绝权力滥用,保障监督的实效。为此,高校应当注重建立健全教育机制,强化管理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并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如果大学丢了精神
梅贻琦先生在1931年12月3日到清华大学就职时说,“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忙着建大楼而落马的校长们似乎更该思考校长的真正职责所在。大学校长首先应是教育家,而非其他。
基建项目中的腐败只是高校腐败的一个方面,而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等问题远比基建、采购中的腐败更加令人堪忧。校长抄袭他人论文、圈内人垄断课题资源、官人商人名人花钱买学位……林林总总,触目惊心。这种学术理念、教育精神的迷失,涉及着高校职员的绝大多数,且直接毒害大学存在的终极意义和价值。长此以往,高校恐只能剩下大楼的躯壳,难再培养出真正的大师了。
而这两个层次的腐败之间,又有着某种内在关联。基建等物质方面的贪腐,从根子上说,是源于教育理念等精神层面的变质。同时,基建、后勤领域的“成功”腐败,又会对象牙塔内的权学交易、学术拜金等理念的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让高校回归学术净土,让大学去行政化,剥掉校官们的官员身份,恢复其教育家的本色,已势在必行。
我国在学术腐败领域的治理主要阈于学校内部的“校规校纪”,而在德国,处理学术腐败主要依靠法治。德国没有统一的中央机构对学位及各种学术头衔进行管理,而是直接由各联邦(州)的法律部门负责。这方面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学术腐败),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他们也认为是学术造假。德国人认为,真正尊重科学家的付出,维护科学家的权益,法律是最好的武器。在这一点上,我们的高校及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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