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曹县网案等,近年来,因为发短信、发帖导致被拘的新闻层出不穷。
细察每一起案件的发生发展经过,就会发现这些案件存在如下共同特征值得我们分析。
首先,这些案件大都发生在县区一级政府,而很少出现在省市一级,这是否意味着,县区一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对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存在问题呢?还是因为某些基层政府的“人治”意识浓厚,“治人”心态也因此暴露无遗?
其次,这些案件大都涉及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个人形象及声誉。然而,此类案件以诽谤罪追责,却大都被当成了公诉案件,几无“被侮辱、被诽谤”的政府官员站在原告席上。至于被认定的“诽谤者”,因此只知道自己得罪了谁,不知道“诽谤”了谁,从而成了当前“被就业”等被动语态下的一个新外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告诉的才处理”,所以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怎么才定性“严重”还是“不严重”,解释权在谁的手中?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非常明显,谁掌握公权力,谁就掌握着解释权。
幸好公安部最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了解释,认为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以侮辱、诽谤罪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再次,从这些案件中被认定为“诽谤者”的发文内容来看,也并非一点问题也没有,有破口大骂的,有指桑骂槐的,也有据不实之辞而擅加发挥的,但深究这一点的背后,却经常可以发现正常反映问题渠道的丧失或者无效,当然更多的是无效,使普通民众要么像遭遇了铜墙铁壁,碰得鼻青脸肿,要么像遭遇了迷宫,在各个部门的推诿扯皮中黯然而归,只好发帖、发短信泄愤。
最后,短信、网络等新的传播手段,在拓展了民众言论空间的同时,也让监管者遭遇了难题。监管者在新的传播手段面前,是宽容大度,抱着开放的心态面对,还是睚眦必报,违反正常的程序挟私寻仇,也是这些案件发生与否的原因。
舆论监督推动社会进步。被跨省追捕的王帅终获“平反”;跟帖评论徐梗荣事件的张佰庆诽谤案终被撤销。网帖中涉及的4名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也是其应有的权利。从公权介入到刑事自诉,案件终于回归了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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