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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裸官,新规仅是权宜之计

xinwendiaocha 2010-12-10 18:11:05 (编辑组稿/楚恒) 总第090期 放大 缩小

所谓“裸官”,特指那些妻儿和财产已移居国(境)外,只身留在国内的官员。公众通常认为,“裸官”们抛妻别子,不是要排除干扰献身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无一例外打上无形的烙印,站在隐形的起跑线上,自动肩负起随时准备外逃的嫌疑。

 乍看上去,这看法不免偏激,然而事实上,它并非民间成见,而是官方观点。何以见得?下例即可佐证:2009年11月,深圳颁布《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主旨是防止官员贪腐滥权,媒体重点关注的则是其中的以下条款: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在现实体制之下,通过对权力的限制、分散、制衡、监督,预防贪腐滥权,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思路。就拿这一涉及“裸官”的规定来说,其值得称道之处,在于能直面“一把手”和“要害部门”是滥权和贪腐的高发和易发地带,承认近年来诸多贪腐官员外逃这一活生生而冷酷的现实,也认定混迹于这一腐败高发地带的“裸官”,能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遗憾的是,规定无可非议的反腐动机,由于其表面显而易见的漏洞,以及深植制度肌体的内在逻辑悖谬,其有效防止和遏制滥权和贪腐的目的能否达成,就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

各级官员,不管身居一把手还是关键职位,既然都身为公务员,就无一例外受《公务员法》约束和保护。《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其中的平等原则,无疑也适用“裸官”。也就是说,既然《公务员法》没有“裸官”不能担任一把手和关键职位的明确规定,深圳的这个《暂行规定》是否就与法律产生了冲突?在贪腐肆虐,天怨人怒的现况下,着急得干瞪眼的公众,恐怕都期望有法规禁止妻儿财产在国境之外者担任公职。但明智而合理的办法是,在相关严刑峻法出台之前,必须依法公平对待“裸官”,而不是法外自定规则,滥施制度性歧视,贸然将“裸官”打入另册,做“有罪推定”。

应该承认,经济问题很复杂,经济来源渠道也很多,同样,“裸官”成分也复杂多元,妻儿财产转移的因由恐怕也并非全是贪腐所致。这样一来,除非能证明所有“裸官”都有贪腐嫌疑,否则,深圳的规定就难免不公,难免伤及无辜。

因此,深圳有关“裸官”的规定甫一出台,立即引来诸多质疑,就不足为怪了。甚至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无非是将官员亲属当成反贪防腐的人质,暗示官员财产不得转移到境外,可行性和实际的反贪防腐效果十分可疑——— 这样的观点虽不无偏颇,却也不无道理。概而言之,深圳的《暂行规定》,在仕途上为“裸官”设置“紧箍咒”,对贪腐官员尽管有一定的震慑和遏制效果,却也凸显了目前预防贪腐滥权在制度和措施上的窘境。在公认的更为行之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尚未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尚待升级之际,它仅仅是一个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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