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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助人背后的法律、道德之问

junshiboji 2010-12-10 18:11:05 (文/俞菀 杨金志 编辑/夏鸥) 总第094期 放大 缩小

路上碰到需要救助的人,你会伸出援手吗?对于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来说,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正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困惑。

自彭宇案以来,与不敢做好事相关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普遍的道德焦虑,也暴露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道德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不敢助人的道德焦虑

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撞人案”俨然已经成为一类社会公共事件的代表。这类事件,都是由一场场“助人为乐”的好事开始,最后走向了所谓“做好事不得好报”的结局。

 2008年8月,河南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老人宋某,老人认定他就是肇事者,并把他告上法庭。2009年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李凯强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

最近,此类案件也不断见诸报端,如2009年11月19日,《江南晚报》报道《“孕妇版”彭宇事件再现南京》;2010年1月21日,凤凰资讯台报道《南京彭宇事件现宁晋版,邢台小伙做好事担责任》……

此类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使得很多人在助人之前都会迟疑和顾虑。

2009年2月22日上午,一名75岁的老人在南京一公交站台下车时,一头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爬不起来,跟在身后的乘客都不敢上前扶他。老人似乎知道乘客们的心思,大喊一声:“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跟你们没有关系。”这时,乘客们才上前施救。老人之后告诉前来救助的民警,周围的乘客不敢上前搀扶,他能够理解。

  2010年2月7日,新民网头条发布了这样一则报道:《外地女子龙之梦晕倒近半小时无人上前搀扶》。众多网友对此事发表了评论,其中45%的网民认为这种事还是少管为妙,彭宇案就是例子;46.4%的网民表示会拨打“120”,但不会动手;只有6位网民说会在有人做旁证的情况下帮助她。

而此前新浪网的一项对“如果你见到八旬老人在闹市摔倒,会如何处理?”的调查显示,2万多网民中,76.2%选择打电话求助、围观或走开,但不会扶老人;12.6%的网民选择“会扶起老人,但事先找他人做证人”;只有4.6%的人选择“毫不犹豫赶快将倒地的老人扶起”。

法律,戕害了良心?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事却受到法律制裁报道的频频出现,给社会道德带来了巨大冲击,许多人将指责的矛头对准法律,一些人更认为是法律戕害了良心。

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眭鸿明表示,其实此类案件的焦点并不在于媒体渲染的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在于事实。如果事实清楚,能够证明当事人见义勇为,就不会发生做好事反倒受牵连的事。如果案件中的事实难以认定,那么相关责任就无法认定。

他说,媒体和公众在认知此类案件时,应首先弄清楚“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两个概念。尽管客观事实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必须承认,有些时候,法院判决的法律事实不一定和客观真实相一致。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有意或者无意忽略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为吸引眼球,迫不及待地炒作“见义勇为吃亏”这个概念,对公众有一定误导。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最低层次的要求,道德的标准高于法律。因此,有时候运用法律的手段难以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道德官司’的增加,一方面说明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众对诉讼司法机制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缺乏正确认识,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缺乏认识。”眭鸿明表示,在公民遇到此类“道德官司”时,诉讼司法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事实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维权组织等也是解决纠纷的好渠道。

不过,相关法律专家也认为,虽然不能将道德的重负完全加之于法律,但法律确实可以通过千方百计弄清事实等,为道德建设提供保障。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指出,此类事件引起的民事诉讼,焦点往往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问题上。因此,遇到类似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管辖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司法机关可在当事人申请后,积极取证。例如通过公安部门获取事件现场的监控图像,或是通过街头寻访,找到事件的其他目击证人。这就比当事人靠一己之力来取证要方便得多,证据也更加全面和可靠。”

此外,由于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司法审判当中,可以运用对当事人证词的推理分析、常理判断等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在证据学中有一种证据叫做‘品格证据’。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品格证据’的调查,发现救人者平时经常做好事,帮助别人,那么他主动去帮助别人的行为也就更符合常理,他的证词也就更具有可信度。”汤啸天说,“当然,‘品格证据’的调查,只能作为审判的参考,它们的使用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之上。”

道德,何以走出困局?

“见死不救”事件的增多,除了让人们反思法律问题,也使得关于社会道德底线的讨论热闹起来。许多人认为,屡屡发生此类事件,从本质上讲,还是因为整个社会道德水平下降。因为如果没有一些被救者对施恩者的发难,就不会有这些案件的发生;同样,正是因为一些肇事者违背良心的“浑水摸鱼”,才使得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变得困难。

“很多时候,法律是底线,社会的公序良俗不仅要依靠法律,更要依靠人的道德良知。”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说,“法律追求的往往是一种有证据的事实,是一种工具理性。但人类归根到底是感性动物,有情感,有价值观,更需要道德范畴的制约。因此,我们不能无限扩大法律的适用边界和推断逻辑。”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救人于危难,如雪中送炭,如绝渡逢舟。助人为乐是中国的传统美德,追求个人人格完善并将之推广到社会道德建设,一直都是儒家文化中“仁”的重要含义。但令人惋惜的是,由于近现代种种运动、思潮的冲决,使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些优秀因子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传承的土壤。而处于转型过程之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尚未完成,公民的责任伦理还有待建立。由此,社会上的种种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建设、道德建设却明显滞后。在中华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这不能不说已成为我们的软肋和当务之急。一个国家要和谐,人民要幸福,就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使得每一个在这个社会生存的人都能得到被帮助的温暖,和帮助别人时所体会到的快乐;一个民族要昂然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被别的民族所尊敬和喜爱,除了强大的经济实力,还必然要有为世人所敬仰的精神财富和道德水准。

如何让我们这个昔日的道德大国走向更为文明的未来?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必须重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文明的新生必须以本土文化为土壤,因此我们必须好好面对自己的文化传统,使其中尚有生命力的元素重新得到生发,成为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应该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让遵守规则、人人平等等理念为全社会广泛认同,从而促进社会道德和良好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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