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执行科科长梁丛林,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主任科员凌伟,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梁敏进,涉嫌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贿赂被提起公诉。
看到这一消息,让人不由想起浙江嘉兴市检察机关2009年查办的"3·23"职务犯罪窝案, 46名领导干部被立案侦查,其中处级干部4人、副科级20多人。这是几十年来嘉兴最大的一起腐败案件,在当地影响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分布领域之广、犯罪金额之大、犯罪手段之特殊、办案难度之大,堪称嘉兴撤地建市以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之"最"。
有报道称,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46人全部被起诉,其中37人被判刑。而在本案中,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梁丛林14年有期徒刑,判处凌伟13年有期徒刑,判处梁敏进12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三人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至此,这起几乎家喻户晓的原北京国税局受贿窝案总算告一段落,等待他们的无疑是铁窗残月的生活。
所谓"窝案",主要指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特点是:他们在内则上下联手,结成利益共同体,上行下效,使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对外则与所谓的"老板"结成"伙伴关系",导致外部监督梗阻,促使腐败滋生。而在这些"窝案"中,最值得警惕的是,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这些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然而,细想想,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显然,一个腐败分子并不能在一天之内堕落,而"一窝蜂"和"葡萄串"式的糜烂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腐败窝案"频发无疑给我们敲响了监管的警钟。
西方有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制约,仅靠自我约束很难奏效,广东湛江走私受贿案、福建厦门远华走私受贿案、浙江嘉兴市"平湖腐败窝案"、国家药监局腐败窝案、以及原北京国税局受贿窝案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由此可见,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反复证明的规律。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监督更加民主,更加"正点",才能有效防止腐败。不然,即使将再多的腐败分子查办、判刑,也挡不住新的腐败产生。
所以,笔者认为,还是美国学者阿密泰说得对:"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要使职务犯罪的窝案不再频发,必须从源头上根除"病灶",对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不仅要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还要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让这些制度互为制约、互为支撑。这样,才能减少职务犯罪窝案频发的几率。
(编辑组稿/萧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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