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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遭泄密不是法治社会之义

junshiboji 2010-12-10 18:11:05 (编辑组稿/夏鸥) 总第101期 放大 缩小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正在进行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草案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并规定监察机关应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

就在行政监察法提交二审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一数据引发了公众的遐想。然而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澄清,此说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客观不准确,近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因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泄露举报信息而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不论所谓比例客观与否、准确与否,可以肯定的是,那些曾经遭受报复的举报人以及目睹举报人遭受显性或隐性报复的民众,心中有自己的一杆秤。几年前,李文娟不是因举报其工作单位鞍山市国税局违法违规行为而两次被辞退工作且被劳动教养1年吗?还有在重庆一所幼儿园兼任会计的张文英,因为种种发钱名目让她内心异常矛盾,终于在去年年底拒领发给自己的那份,同时向幼儿园的上级单位举报,然而换来的却是今年2月她被解聘。举报人不过希望能收获内心的一丝安宁,却每每身份被泄露,沦落为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异类,难容于天下,这自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早在2001年就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但举报线索却在2002年后持续下降,直至去年才开始扭转。其原因在于去年 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一些专家认为,出现高比例的匿名举报,反映出举报人对于“打击报复”的担心。这也凸显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的必要性。为了防止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二审稿明确规定了泄密者的法律责任,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为:“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仅寄希望于这些孤军作战的条文便能扭转举报人遭受报复的乾坤,自然有异想天开之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廉署拘捕陈志云等5人的“威远行动”哄动一时,案件背后的所谓“线人”、“卧底”多方诸多猜测,但迄今未见有任何人因举报而遭报复。

目前的法律设置,对于伤害性的恶意报复尚未能做到游刃有余,更莫说一些“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诸如被举报人利用单位的行政职权,对举报人在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待遇调整设障,甚至开除、解聘举报人。事实上,保护举报人信息及权益,关键不在于法律能与不能,而在于为与不为。正如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未能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相吻合而饱受质疑。如今二审稿确实扩大了调整范围,“受委托人员”同样适用行政监察法,但无疑,这仍与人们所期待的调整对象范围相去甚远。舍卒保车,弃车保帅,原为三十六计中之一计,如今用于立法博弈之中似乎同样形神俱全。然而,这会不会与修法本意愈行愈远,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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