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官帽”,我有金钱,只要彼此愿意,一口价就可以成交。这样一种等价交换,貌似建立在公平、自愿、诚信的市场原则之上,形成“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良好态势。实则建立在买官卖官、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的官场上。
官帽加工流程
有需求就有市场,既然是官帽的交易市场,那么,这种官帽是如何加工成的?而且这个“地下工厂”在哪里?
首先,要加工“官帽”,权利是少不了的一种原材料。不论是大官还是小官,只要是一个官,手中或多或少有点权利。官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象征,也成了身份和权利的代表。但是,在我国,任何官员的权利都是人民给的。所以,“官帽售货郎”为了加工大批的官帽,只能采用瞒天过海或者偷梁换柱的方法,从人民手中夺取权利,然后将它贴在官帽上,摆在官场的橱柜里,让其他人参观和挑选。
其次,权利是有了,但是如何将这些权利的“零部件”加工成一个成品,这不仅是一个技术活,也是一次冒险的过程,因为,加工者需承担者巨大的风险。如何将这些风险进行转移,或者化整为零,这不仅需要过人的胆识,而且需要强有力的保持措施。所以,“官帽”加工的第二个环节,就是跳过所有的监管,或者钻进监管的真空,将面临的风险和隐患排查掉。要实现这个环节,就必须让现有的权利最大化、专制化、私有化,然后利用这个权利扫除所有的障碍。
再者,就是如何调控“官帽”的市场,让其达到供求平衡,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对“官帽”这个“商品”来说,是“取之于民”,但是如何高价卖之于民?是官帽生产者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因为,再好的商品,如果没有人了解它的用途,没有人相信它的质量,没有人认可它的品牌,它只能在柜台上孤芳自赏。而要想把官帽这个商品推广到官场的市场上去,必须先培养人民的消费习惯,等大多数人习惯了,离不开这个“商品”时,关于它的一切,也就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没有人再会想它是怎么来的,只想它是怎么用的。
最后,官帽的整个流程已经确定了,规避风险的方法已经有了,市场份额已经打来了。但是,要长期加工,势必会“树大招风”,引来别人的嫉妒和不满。所以,官帽加工厂的安置问题成了加工者考虑的首要问题。有句话叫“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既然加工官帽是一件见不得阳光的事情,如果反其道而行,在阳光底下明目张胆的加工官帽,反而不会引起别人的注意,何况山高皇帝远,我的地盘就听我的,我想加工啥就加工啥。所以,在这个流水线的作业下,在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下,6年时间里,安徽的这位县委书记不知道加工了多少顶官帽,销售了多少顶官帽,如果不是他太高调,也许还在加工官帽。
该不该收回
在报道此案的过程中,记者不但详细披露了买官者的姓名、原来及现任职务,而且把行贿数额都一一透露出来,老长老长的一大串名单。让与该案有关的官员看了感觉芒刺在背,十分难受。因为读者的第一反应是,怎么不见这些行贿官员受处分呀!买来的县委常委照当,局长、镇长、书记等职务一概照旧,这叫反腐吗?
既然有买官,就会有卖官。从徐社新手中买来“官帽”的官员自然会利用手中的权通过向下级卖出“官帽”或者其他途径一倍、十倍地赚回买官的本钱,此乃人之常情,不然,他们才不会如此犯傻!因此,看了报道后,读者有点不解,难道徐社新只卖官不买官?他从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五河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五河县县长、五河县县委书记,一步一步爬上来,难道都是凭真本事干出来而不是买官得来的?不太可能吧。那么,他到底向哪些上级领导行过贿、买过官呢?大概这些领导还在任,判决书不便列入吧。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徐社新买官的钱肯定比卖官的钱(单指一个职位)要多。
这就要说到如何看待行贿官员的“权力原罪”了。2008年3月31日有媒体披露了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众多行贿买官者未被追究,界首、颍上两地法院院长行贿15次,在窝案判决后仍获得连任的消息后,舆论反响强烈。潘洪其先生也撰文指出,行贿官员的“权力原罪”类似于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原罪”,认为,如果不考虑“权力原罪”的特定成因,而对行贿者严惩不贷,“一个都不宽恕”,则不但存在着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的问题,而且对有些行贿者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他主张赦免“权力原罪”,不必再追究。
将“财富原罪”类比“权力原罪”,经不起推敲。赦免“财富原罪”情有可原,因为民营企业家当初创业时正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各种限制性政策措施对发展民营企业十分不利,创业环境极其艰难,故他们不能不靠钻政策空子甚至偷税漏税来求生存,谋发展,不然死路一条。而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完善,他们的经营也日趋规范,逐步摆脱了“财富原罪”的影子,并且开始回报社会。况且国家也从未出台有关惩处“财富原罪”的法律条文,因此,从发展大局计,赦免“财富原罪”是明智的。
但“权力原罪”不一样,首先这些官员买官的动机就不纯,他们不是因为相信自己的智慧才干及一心为民的出发点去买官,更多的是为了从当官中捞取利益的角度出发去行贿。没人相信买官者会成为一个清官,凡卖官者大多喜好买官,反之亦然。主张赦免“权力原罪”者,大多会抬出这样的理由为之辩解,即将他们“一锅端”会影响社会稳定,论者也太高看他们的能耐了。如说将一位创业者的民营企业家以“财富原罪”治罪会导致企业垮台,那将一位买官者以“权力原罪”撤职,绝不会影响稳定大局。
有例为证。2008年10月间,安徽省亳州市委将过去涉嫌向已被判刑的部分官员行贿而未处理到位的24名科级以上官员全部免职,部分受到行政降级的处分,此举不但未影响当地社会稳定,而且大大赢得了民心。当地百姓将此比喻为华佗给关羽“刮骨疗毒”,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当地民间有句顺口溜说得好:“行贿官员不除,党员干部不服”。
总之,让行贿官员官照当不利于反腐大局,窃以为,还是应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中有关行贿罪的规定,对行贿官员进行处罚,即使不以行贿罪量刑,至少也要收回他们的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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