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再度上演“狼来了”。多家媒体援引《法制日报》的消息称,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行政强拆将被取消。而仔细追索新闻来源,这次的所谓“有望”仍是学者爆料,而非官方披露。
消息源头是多次参与新拆迁条例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的沈岿教授。
从两位学者的爆料中,并没有显示出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的意思。
众所周知,此次“拆迁变法”的主导部门是国务院法制办。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有权拟定法规草案呈报国务院审议。但别忘了,“拿掉行政强拆”与“走司法程序”并不仅仅涉及行政权的内部调整,而是关联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一府两院”同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在法律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平行的、各自独立的公权力机构。行政机关下设的法制部门怎能超越权限对司法程序指手画脚——司法权不是行政机关想不要时就踢开,想要时就拿回来的。哪怕“拿掉行政强拆”与“走司法程序”正是“拆迁变法”的必由之路,在程序上也应该由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来源——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进行配置。
如果学者的爆料是真实可信的,那么,这又将是行政权挤压甚至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一个例证。假如新拆迁条例对强拆的司法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我们将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难题:谁来保证基层司法机关不受地方的干扰。如果“走司法程序”对于主张强拆的地方党政领导而言,不过只是打个招呼或作个指示般简单,新拆迁条例恐又将沦为“新瓶装旧酒”。
3个多月前,笔者曾在评论《行政自觉推动不了“拆迁变法”》中谈到,对于拆迁变法,不能寄望行政权的良心发现。如果行政权可以自行“拿掉行政强拆”,那么,行政权也必然可以再“拿起行政强拆”,而且还很可能异化为“通过司法拿起行政强拆”。从拆迁的现状来看,各地不断上演的强拆冲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助燃剂。一些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有的还直接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些故意伤害行为都应该受到刑事追究。但事实上,我们很少看到地方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对强制拆迁中刑事犯罪的调查,更遑论检控和审判。
事实上,行政拆迁本是行政征收的后续行为。无征收则无拆迁。所谓“拆迁变法”,正是要将错位的“拆迁条例”变为归位的“征收条例”。至于征收不成的司法救济,则应交由全国人大来主导立法。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司法的归司法,这本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拆迁变法不可再拖,舆论推动也不可推错了方向。在行政权限范围的“征收条例”,理应掀开其神秘的面纱,新条例这个“丑媳妇”终归是要见民意这个“家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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