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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引咎辞职制度

tupianzhongguo 2010-12-10 18:11:0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苑晓光 总第008期 放大 缩小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请辞,引咎辞职制度再一次的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官员引咎辞职本不是新闻,在我国从最早的深圳龙岗、海南万宁、江苏泗洪、吉林蛟河等地制定引咎辞职的规定,开展官员问责的试点,到2003年11月,《四川省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从2003年非典危机中,由于在防止非典的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包括两名政府高官在内的近千名官员被罢官,到2004年4月在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中承担领导责任的中石油总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引咎辞职制度作为建设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中华大地上逐步建立并且日臻完善。

何谓引咎辞职制度?“引咎”一词在我国最早记载于《北史.周武帝经》中,“公卿各引咎辞职”,《辞海》中把“引咎”一词解释为“由自己承担错误的责任”,《现代汉语大辞典》中“引咎”的定义为“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法语大典》中“引咎”(take the blame)亦指“自揽其责”。从以上的经典词义解释中可以看出,“咎”在此被理解为一种过失或责任。而就笔者所理解,此处的“咎”虽有“过错”之意,但不可将引咎辞职单纯的解释为因过错而辞职,它本身的含义应该是因为内疚和良心的遣责而援引别人的过错而辞职,它强调的是辞职主体以某一道德标准对其自身行为进行审视和考量,因而在行为上表现为“自揽责任,主动请辞”。

《世界政府辞书》对“辞职”一词的涵义作了这样的解释:“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不同的辞职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基于职务上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辞职而消失”。由此可见,辞职制度的规定和设定体现的是公务员另谋发展的权利。而引咎辞职却同一般的辞职在意义上有明显不同,引咎辞职的前提是 “咎”,因此对辞职者而言似乎更像是一种“义务”。是官员对自己履行职权过程的自查,自责,自咎行为。引咎辞职是指由自己主动承担错误或过失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

引咎辞职的思想并不是在近代出现,早在2000多年前孟子就有名言曰“有官守者,不得其职而去,自言责者,不得其言责去”,中国古代统治思想中也多见这种思想的萌芽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用纯朴的语言表达了古代为官对于责任的承担。韩非子曾言“臣闻‘不知而言,不智,知而不言,不忠’。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唐太宗也曾对大臣说:“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竟迁,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罚,为恶者戒惧。”三国时,诸葛亮因错用马谡失街亭重地,而自贬三级,亦为引咎辞职思想之体现。

不过现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制度应该说是一个舶来品,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宪政制度,是伴随着民主宪政的出现而确立并随着行政权力日益扩张和膨胀而日臻成熟与完善。西方引咎辞职的思想来源于西方政治中心的弹劾制度和不信任投票制度。弹劾思想的实践早在古斯巴达国家就已经存在,古斯巴达国家每年由贵族组成的平民大会选出5个“检察官”行使监视、甚至流放处死国王的权利。到14 世纪,英国产生近代的弹劾制和不信任投票制,作为国会对内阁的权利制约。

引咎辞职制度最早被认为是存在内阁制度政府之中,作为责任政府承担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存在,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通过引咎辞职保全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信任程度,进而保全政府的执政基础。因此引咎辞职制度是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过错行为(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但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追究法律责任),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任命机构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

我国的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最早应当追溯自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提出的“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中间经历的近十年的发展,随着各地的试点的逐步完成,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将此制度成文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此条文被称为“引咎辞职条款”,是公务员法的制定的亮点之一。

纵观此次解振华引咎辞职事件,不仅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决心,同是也显示了政府建立“高官问责”制度,逐步改革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决心。其一,他是中国因环境污染事件被解职的最高官员;其二,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尚未终结,解振华便被批准引咎辞职,速度之快可谓前所未有;其三,这次引咎辞职一反常态,是自上而下问责的结果。 从这一污染事件的发生到官员迅速作出反应,再次回应了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的承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作为政府官员既应该有治国、安邦、理天下的雄才伟略,又应具备“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道德素养,同时还要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责任心。因此,引咎辞职制度自上而下的推行必然会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把“倚天剑”,倚“法治”之原则,斩邪扶正;凭“盛世”之决心,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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