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湖北京山佘祥林一案几乎在所有的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如今,媒体对此事的关注已经冷却,我却在思考此案对我们法制建设的意义。
应该说,佘祥林不幸中还算万幸,误以为已死的妻子终于活着回来,自然洗雪了他蒙受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同时,就此案而言,在湖北公检法执法链上,尽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所幸的是,终未将佘祥林判处死刑而造成草菅人命的既成事实,而且在澄清事实之后,勇于纠错雪冤,并在公检法系统采取了系列措施,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行动上严格执法,亡羊补牢,比起已破不补来说,总算是一个进步。
由此我想起清代湖北也曾出过一起轰动朝野的冤案。袁枚后来在《书麻城狱》中作过详细的介绍。
雍正年间,麻城人涂如松之妻杨氏,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始匿于其情夫家,娘家人不知,听信传言,便诉涂如松杀妻,与涂家打起了人命官司,而后杨氏转匿于族兄夹壁内,杨家此时明知杨氏未死,却仍继续状告涂家(因为清律极酷,查《大清律》诬告反坐罪加二等,诬人死罪罪加三等,平心而论,涂家将错就错,继续诬告涂家,并非故意昧良心,实是不得已之举),最终涉案百余人,包括两家亲友,官场上由县府官员直到湖北省巡抚吴应棻和湖北总督迈柱皆卷入了纷争,办案的县令对涂如松等人用尽酷刑,使他屈打成招,已被判处秋后斩决。后因接生婆发现杨氏还活着,案情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省巡抚吴应棻支持麻城新任县令昭雪此案。案情昭雪过程也是几经波折,捂盖子和揭盖子的双方一直牵涉到督抚之争,最终雍正皇帝不得不下令将督抚皆调入京,另派户部尚书史贻直任湖广总督,会同两省官员重审,终雪此案。涂如松才像今天的佘祥林一样,得见天日。
清代的涂如松,现代的佘祥林,皆始冤于湖北,是湖北之憾;又终雪于湖北,是湖北之幸。两案中冤情相似之处颇多,而对于佘案,舆论中矛头所指,皆是执法中刑讯逼供,导致草菅人命。这当然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但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的进步标志首先应看立法。这才是我们应从此案中得到的最大的启示,也让我们找到了两案蒙冤的源头。
麻城冤案中,从原告到办案的各级官员,后来已明知是冤案,却不敢澄清事实,就是因为《大清律》酷苛而又不给踏入歧途之人留下回头的余地。
佘祥林案则可以说是有罪推定办案原则的畸生儿。可以说,如果不从立法上充分考虑人权,尊重生命,纵使严申法纪,亦难保不出新的冤案。
清律未改,所以尽管涂如松案惊动朝野,后来仍然不可避免地出了个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而现在,所幸的是佘祥林案给了人们更多的警示,像孙志刚(幸乎?不幸乎?又一个湖北人!)以年轻的生命换来收容制度的立法改革一样,佘祥林案加速了无罪推定办案原则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与执行,这为以后不再出现新的佘祥林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才是真正的进步!尽管这样的进步很艰难,艰难得要用生命作代价,但,我们仍要为这样的进步而欢呼!
最后,我还想说几句这两个案件给人带来的法制中吏治层面的思考。清律是不允许人办错案的,看似公正,然而不给人以纠正错误的机会,官员就可能枉法以辞其咎,清代麻城冤案后来实际上成为两个权力集团攻与守的城堡,足以说明这一点。而现代法制中,如何更科学地界定办案人的责任,对于错案的纠正如何从立法上进行引导式的调控,这应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为湖北省各有关部门在佘祥林案中最后昭雪环节上的各种努力而感动,为雪案后的各种善后工作而感动。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源头还在于“有法必依”啊,看到几位湖北人成为了法制建设漫漫长途中的警示牌兼里程碑,我作为一个湖北人,为此而心酸,亦为此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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