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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磨一剑《物权法》终得正果

tupianzhongguo 2010-12-10 18:11:03 秦清运 李丽 吕亚兵 总第021期 放大 缩小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如何切实保护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私有财产已经成为人民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2007年两会期间,《物权法》草案一经审议,立即引起各方代表及各大媒体的深切关注,成为本届两会的焦点。其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在现有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显得尤为注目。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草案共5编、19章、247条。《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物权法草案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他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符合宪法精神 依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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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甚至还详细到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都作了规定。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法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有关法律和规定

2007年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3月16日,人大会议举手表决通过。草案出于保护广大农民基本生存权的需要,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应否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一直存有争议。虽然,从市场经济来看,农民的确有转让和抵押自己房子的需求,而有些城里人也愿意到农村买房子,享受那里的环境。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无法在农村生存。因此,草案说明称,立法机关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鉴于我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从全国范围看,放开的条件尚不成熟。由此做出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抵押,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让农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为农民负责、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权转让尚不成熟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合法物权受《物权法》保护 非法财产依法追究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表示,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目前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草案中有3条对私人财产进行界定,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财产。从法律条文来讲,草案并没有对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护提供任何依据。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就是必须是合法取得,才能够受到保护。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要追究责任。

专 家 观 点

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能够促进民事主体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此次公布的草案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草案有针对性地对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如国有与集体资产流失、侵犯私有财产、征收拆迁、不动产统一登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等,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的心声,充分表达了立法机关关注百姓生活、维护百姓权益的愿望。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既是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更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此次立法机关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条文,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立法,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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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立法工作机构适时地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并对一些群众不易理解的法律术语作出名词解释,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更好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情。

物权法是一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对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也有不少群众认为,对草案的一些重大问题尚有不同意见,不少规定较为原则,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修改。

民 众 反 映:

曾两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会议的杨谨华代表说:“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审议历时13年,经过立法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初审、公开征求意见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审议和讨论历时4年,审议多达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首次。一次又一次审议,一次比一次成熟。它很好地体现了公开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杨谨华说,物权法是一部用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物的归属、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尽快出台物权法十分必要。目前,这部法律已经基本成熟,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认为,制定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范了物的归属问题,它的出台将大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会起到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说,制定物权法可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基础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于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游戏规则”,承担相同责任,物权法草案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与此同时,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国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这与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原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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