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5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新的税费改革涉及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此次大会审议。
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了旨在统一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3月16日,人大会议举手表决通过。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部法律草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为此,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做出了说明。他表示,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金人庆说,2006年,财政部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加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尽快出台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在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金人庆表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草案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解读
两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
草案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
从20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均为33%,但在实施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于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面临的市场都一样,税率却不相同,造成内、外资两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陕西佳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私营协会副会长吕建中委员说,“近年来国内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与此同时,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已10多年,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这一制度。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007年3月8日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对这个法,国内企业界盼了多年,我们终于将和外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了。”吉林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风代表说,“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税率25%:在国际上适中偏低
税率设为25%高不高?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新税率确定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陈国风代表说。
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
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草案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国家财力可控:近千亿元企业利润得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交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上千亿元的利润。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过,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其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而众多内资企业可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一大重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内,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增长28.5%,增收1570亿元。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如果2006年开始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据测算,内资企业可少交纳约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要多交约410亿元。
“这是国家给了企业实惠,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全国人大代表谭徽在说,“我国财政收入2006年已达到3.93万亿元,930亿元的减收,不会给我国财政造成大的负担。”
设5年过渡期:新税率不会给吸引外资带来大影响
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后,会不会给我国吸引外资带来大的影响?
“外资企业现在更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黄玮说,“小的影响或许存在,但这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特地规定可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根据法律草案,在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过渡性优惠。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由于目前只有在经济特区和一部分经济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才能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因此对于那些实际执行33%名义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实行25%的新税率是真正降低了税负。
发挥杠杆作用:税收优惠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草案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草案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草案,原有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得以保留;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另外,根据此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特地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各方反应
专家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明善在讨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指出,总体来说,两税合一的政策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非常有益,草案中关于公益捐赠免税比例提升至百分之十的规定将大大鼓励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此外,尹明善委员认为草案提到非居民企业即注册在国外或控制机构在国外的企业只纳百分之二十的税,这可能会给办假外资的中国企业以可趁之机。
曾任深圳市委书记的厉有为建议:希望能保留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若不能则开辟自由贸易区。在提案中,厉有为表示,在赞同国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建议是否能保留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他同时表示,如果这一建议无法通过,是否能在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区3大经济区,分别选择深圳特区、上海浦东和天津新区辟为自由贸易区,扩大进口,平衡外贸。
厉有为表示,中央有关领导多次表示将维持深圳特区基本政策的不变,“但如果将上述特区惟一的优惠政策改变,可能会对特区的发展产生一些影响”。因此,他的提案建议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同时,暂不改变深圳特区15%的企业所得税率。
外资企业反映:
据悉,听到风声的外资企业也正在想方设法用足政策。其中尤以两类企业最为突出。一类是准备用股息进行再投资的公司。根据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缴了税,可以向国外派发股息,但如果他把应该还给投资者的股息投到本企业或新的外资投资企业,那么他可以到税务局申请拿到40%~100%的退税。再投资的企业是先进技术或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到100%的退税款。但很多企业最担心的是,“两税合并”后,不用等到2008年的1月份,明年的3月份,再投资就不能申请退税,会影响企业享受的优惠,因此就抓紧最后的时间进行再投资。
还有一类外资企业,本来就准备在中国投资一个生产型的企业,如果在明年3月份两税合并立法完成以前成功设立,就会享受两免三减、15%的税收优惠。如果明年四五月份成立,则可能无法享受优惠,所以这些企业所剩的时间不多了
新税法意义
税收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税率又是对不同利益部门或群体在社会分配方面进行有效调节的工具。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内外资企业,乃至职工等多个方面,因此,对这项改革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观察。从宏观层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其深义在于,通过调整税赋关系,改变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从而使经济转型得到经济制度上的支撑。
对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中的中国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在我们的国力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有了多种经济成分,除了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它经济体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力量,并且其内生能力已经有所增强的情况下,在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的情况下,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角色,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更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规范。而税制的改革,正是调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直接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明显向政府过度倾斜的趋势。这对纠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长期来养成的直接介入经济生活、谋取财政利益的偏好会有很大作用。因为,只有从经济制度上调整政府角色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
从微观方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将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有利于改善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企业改善职工待遇,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消费,从而做大税基、拓宽财路。
由此观察,此次调整企业所得税率,其意义决不是几个百分点的问题,也不是什么一次性利好,仅就资本市场而言,不仅可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市场泡沫,其意义要比人们想象的要大许多。
背景链接: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整合。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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