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是公民财富的具体体现,存款的多少以及与之相关的利息收入往往直接或者间接反映了国民财富的收入分配状况。现代国家为了调节国民的贫富差距,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利息收入进行征税,将利息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然而,由于各国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发展阶段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对利息所得征税的体制和机制都大相径庭。
从立法情况来看,各国对利息所得征税主要有两种做法:(1)单独征收利息税。在很多国家,直接对公民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利息税,从而形成了利息税和所得税分开征收的机制。这种体制的突出特点是简便易行,征税成本比较低,但其弊端在于忽略了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德国、日本、韩国、菲律宾都属于这样的体制。例如:菲律宾法律规定,菲律宾居民和在菲律宾的外国公民、外交机构和其它团体、机构在菲银行所存的菲律宾本币比索所得到的利息收入都要纳税,税率为20%;菲律宾居民的外汇存款,利息税为7.5%。(2)与所得税合并征收。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将公民的利息收入与所得税(个人所得或者资本利得)合并征收,并实行综合累进税率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不单独对利息进行征税。这种做法的突出优势是公平税赋,因为个人的各种所得项目皆纳入累进税率表中,所得汇总和税率累进均符合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赋进行了公平分配。如:瑞典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
当然,很多国家并不对利息收入征税,目的是鼓励人们储蓄,使储蓄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存款,促进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俄罗斯、埃及、巴西、阿根廷等都属于这种体制。如:埃及法律规定,埃及公民和在埃及的外国人,在埃及本国银行或在合资银行的存款利息一律免征任何税收。
从理论上说,对储蓄利息征税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通过征税,国家可以引导居民降低储蓄率,调动社会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等。但是,在对储蓄利息进行征税的国家,在设计有关税制时,都尤其关注征税所带来的如下负面效果:
(1)征税可能加剧社会分配不公。税收的基本功能就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从而降低社会贫富分配的悬殊。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税收公平,国家征税力求使各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对利息收入征税,有可能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对低收入者来说,由于其投资渠道有限,加之收入有限,无法做到分散投资,只能选择将金钱存到银行,如果国家对他们为数不多的利息征税,就可能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侵犯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维持权。而对高收入者来说,他们可以将储蓄转到高于银行利率的投资渠道上,利息所得税只能对现期存放银行的部分收入的利息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作用非常有限,财富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的“马太效应”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纠正。
(2)征税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失灵。在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由于各国间对利息征税的制度差别甚大,储蓄存款利息水平高低不一,同时,很多国家对非居民存款利息收入不予征税或给予大量的税收减免,从而吸引国际资金,这就为逃税者提供了有利的外部诱因,促使部分高收入者将部分资金转移到国外,以谋取高于国内利息水平的投资收益,从而导致政府的税收调控失灵。例如:长期以来,德国政府因为征收相对较高的利息税(利息收入归入个人所得,按19.9-48.5%的累进税率征税),导致大量的资金外逃到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利息税较低的国家,存款利息税逃税现象严重。为此,德国政府不得不采取税收赦免的措施,于2003年2月将利息税率统一为25%,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底,那些曾把资金转移到国外以逃避缴纳利息税的德国人,只要把外逃资金转回国内,并按25%的税率缴纳利息税,政府将放弃对其逃税行为的追究,免于一切处罚。
考虑到对利息征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国家在对利息进行征税时,通常都要实行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机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从而实现社会公平。(1)对相对贫困的人群减免税。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上,区分了不同的情况,使得低收入人群可以少缴或者不缴利息税。如:德国征收利息税,但主要是对存款多和利息收入高的人征收;对于小宗存款、利息收入少的个人,则可以经由其存款银行提出免交利息税;在很多国家,对老年人和残疾人所获得的利息实行减免税。(2)对涉及民生的某些事项减免税。对于涉及民生的事项减免税收,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持权,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细分储蓄的性质,对不同种类的储蓄减免税,如:英国居民的国民储蓄计划取得的全部利息免税,银行和建筑会社5年定期存款利息免税;还有的国家对邮政储蓄实行免税。(3)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行公平的税率。在对利息所得与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国家,通常都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累进税率制度,负担能力越强、财富越多的人将承担更高的税收成本,在这种机制下,人们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将纳入到全部收入中去,按个人所得额的规模大小,设计不同档次的累进税率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从而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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