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本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内外资待遇平等来说,象征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在中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特别是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彼时基本已经宣告结束。
因此,担忧外资“超国民待遇”的彻底终结,会对外资进入中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基本是没有必要的。随着人民币的持续升值,摆在政府面前的难题,反而是如何限制境外热钱以外商投资名目涌入中国。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过河拆桥的行为,理由是当初迫切需要外资的时候就大力优惠,如今不再稀罕外资了就取消优惠。这种说法更加幼稚,外资又不是活雷锋,他们到中国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和中国是互惠互利关系,怎么能说是过河拆桥呢?
在国内非公经济处在萌芽状态时,外资“超国民待遇”不会被视为问题;可在国内非公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外资“超国民待遇”早就不合时宜了。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责任,就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的资本环境。为寻求公平竞争,很多内资甚至不得不到国外去“镀金”以获取一个“假外资”身份。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巨大流失,也引起有关部门一场尴尬的“外资打假”运动。在这个意义上,“超国民待遇”在引进外资的同时,等于也是在驱赶内资。
对于内外资税费统一,真正需要担忧的不是影响外资进入,而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冲动下继续执行变相的“内外有别”政策。国家规定的内外资税费统一政策,能否得到彻底落实执行是一个问题,税费之外其他诸如土地政策等领域可能给予的“超国民待遇”,更是亟待得到高效而有力监管的另一个问题。
对于国内的非公经济来说,垄断企业对利润丰厚部门的霸占,税费政策长期“内外有别”的歧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各种不菲的灰色收费与公关成本,仍是摆在民营企业面前的“三座大山”。如今,内外资税费政策的完全统一,最多只是搬走了“一座大山”,而搬走另外“两座大山”,同样是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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