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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必须重拳出击

zhuantibaodao 2011-03-12 20:53:17 文/张雅箴 总第124期 放大 缩小

 

去年12月,某杂志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在受访者中,只有33.6%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现状感到比较满意,50.9%的消费者认为“存在严重问题”,15.6%的消费者认为“特别没有安全感”。这一调查结果,自然会使人们联想到2008年轰动一时的河北“三鹿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也容易使人联想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中毒、红心咸鸭蛋、致病福寿螺、日本毒饺子事件等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人命关天”的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地发生?到了方方面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的时候了,到了必须加强综合治理、重拳出击的时候了。

一、中国需要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目前中国约有45万个食品生产者、288.5万个食品经营者,如此庞大的

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队伍如果监管不力,势必出现食品生产、经营门槛低,法律意识、道德水准差,食品安全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民以食为天”。要在全社会建立健全以人为本、高度权威、监管得力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形成以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天职”的社会共识,而不是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目标。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从实际情况出发创新食品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以满足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和群众的期待。

二、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高度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实行统一管理,而目前与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众多。比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等。由于部门视角和利益关系不同,监管部门看似分工明确,实际上组织协调难度很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很难达成一致,容易造成具体监管工作缺位、错位和越位,甚至出现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监督、无利可图则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必要整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和执法力量,调整监管职能,实行由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由该部门全程履行食品质量监管的“总把关”和“总负责”职能,并赋予其高度的权威性。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食品标准制度。虽然现已制定和发布国家及行业标准1000余项,但由于标准制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点。鉴于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应当大量增加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减少“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控制“企业标准”。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拒之门外”,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后果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尤其要以生产和销售环节为重点,完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在全国建立若干监控点,对所有食品进行全面监测。

四、实行最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必须看到,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味强调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对食品企业疏忽了必要的把关和监管,放宽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起码要求,甚至一些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也能上马,使得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应负首要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任的制度,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人命关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每时每刻都要做到重质量、重责任、重信誉、重自律。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机制。借鉴国外经验,欧盟2002年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视整个食品链,就食品安全风险向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欧盟决策机构提供独立、科学的评估和建议,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意见,以及向民众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信息。中国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权威评估机构,往往是当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多个专家可能有多种意见,再加上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炒作,消费者很容易无所适从。因此,建立健全国家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机制迫在眉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要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以及聘请的国内外一流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的标准,以及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的关键,是要保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影响力,避免长官意识和其他力量的侵蚀。地方政府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食品安全进行预警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安全问题风险警告、事故发生、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处理情况等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信息,对于事前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和事后稳定人心至关重要。要把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日常职责,建立健全常设机制和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经常性的报告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对所公布的信息,一定要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做好必要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和影响社会稳定。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助补偿机制,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自身权益的不法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七、一定要强化对食品安全责任者的惩罚力度。发达国家都很重视这一点。比如法国明确规定,如果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卫生安全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除了扣押和销毁问题产品以外,还要勒令停业,强制企业清洁并消毒设备;违规者要受到巨额的经济处罚和严厉的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再进入食品行业。由此可见,强化对食品安全责任者的惩罚力度,是对食品安全一切不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提高违法成本的关键措施。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规定得过轻,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从食品安全犯罪的极端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考虑,应该进一步提高刑法的处罚力度,而不是简单依靠经济处罚。因为经济处罚对于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不是无关痛痒,就是难以承担,无法兑现,起不到依法严惩的威慑作用。可以视情节轻重,一要罚得倾家荡产;二要勒令终身不得再进入食品行业;三要坐牢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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