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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他们瞒报矿难的“勇气”?

liaowangzhisheng 2011-05-22 11:22:40 编辑组稿/王云伟 总第133期 放大 缩小

 

最近,云南省宣威市短短半个月内,竟然连续出现了两起矿难瞒报。尽管中国法律对安全事故上报有着严格规定,但此类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公众不禁要问,到底是谁给了他们瞒报的“勇气”?

宣威市发生的这两起瞒报不可谓不恶劣:先是4月3日致6人死亡的包村煤矿瓦斯事故中,矿主直接瞒报了事故;然后是4月15日杨梅山煤矿的瓦斯爆炸后,矿主在报告事故死亡人数时少报了4人。其实不止宣威,从云南省及至全国,无论是死亡人数1个人的煤矿事故,还是2008年致30余人死亡的河北李家洼煤矿事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瞒报情况。

中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负责人应于接报1小时内上报政府安监部门、煤监部门等,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然而,矿主对“严肃处理”似乎并不惧怕。其瞒报的“勇气”一方面直接源于煤矿生产的巨额利益。中国规定3人以下、3-9人、10人以上等事故的不同级别及处理办法,瞒报4名死者的矿主吕尔朝向警方承认瞒报是因为“9人以下是一个处理办法,10人以上又是一种处理办法”,其子也承认是“为了让煤矿以后有机会生存”。

另一方面,在一些死者家属那里,正义与亲情也往往在金钱面前黯然失色,部分家属往往配合煤老板的瞒报行为。原因就在于,煤老板在瞒报死亡人数时,曾对其家属承诺:在正常赔偿之外,再给予总共100万元的额外赔偿。因此,调查真相并不容易。一些家属匆匆让死者下葬,对记者声称人是病死的,对警察则以“入土为安”为由拒绝尸检。

此外,在一些事故瞒报中,个别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成为矿主的“帮凶”。部分地方官员基于政绩、年终考核、个人升迁等因素考虑,害怕被问责、处分,个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甚至包庇、参与瞒报。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因长期接受矿老板给予的好处,与他们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对瞒报行为也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遗憾的是,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追究瞒报行为的条款,一些矿主在事故发生后宁愿“放手一搏”。所以,要从根本上遏制瞒报,就必须动用法律武器,打消瞒报者的“勇气”。一方面应当下重手整治问题煤矿,对出现“瞒报”的煤矿一律实行关闭,对参与瞒报者无论是矿主或官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加大瞒报人员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更多人明白瞒报事故必将付出昂贵代价,使之不敢也不能实施瞒报行为。

矿难查四天“无果”像是另一种瞒报

5月1日,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证实,4月26日发生在鸡西市滴道区的“矿难瞒报”传言确为事实,矿主初步交代有9人遇难。

种种迹象表明,此次矿难是地道的“人祸”,瞒报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黑龙江鸡西市宏鑫源煤矿属于国家安监总局的2007年关闭矿井之列。如果是这个矿发生了矿难,则说明一个已被关闭多年且正在被整合不允许生产的煤矿仍被盗采,并发生了矿难。

矿难发生后,有举报、有传言,连外地媒体都知道了的信息,当地监管部门仍然行动迟滞。诡异至极的是,从4月27日调查开始到30日,近四天时间里,仍然联系不上区煤管局长。此外,驻厂监察员的“请假”,矿主的联系不上,加上定性为“心脏病”的死亡证明,去向不明的矿工“崔世富”,以及不知究竟的“陈忠全”,种种反常之象如同一部悬疑剧中的“情节”,让矿难事故变得扑朔迷离。

有趣的是,在媒体和舆论的倒逼下,当地政府兵分13路,调查了四天只得出了“没发现发生矿难的迹象”的结果。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一夜就查清,“矿难瞒报”传言确为事实。可见这调查不在水平,而在态度。两相比照,不难发现当地的所谓调查,更像在掩饰和“另一种瞒报”——企图“瞒天过海”,对事故和真相进行掩盖,以达到逃避责任,避免处罚的目的。

此次矿难,当地的过错何止此一端:一方面,不管是疏忽还是纵容,让一个没有开采资格的矿或明或暗的开采,都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出现任何后果,都应为此承担道义和纪律上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事件的消极态度,足以证明其间有太多的利益盘算和勾结,欲盖弥彰的做法,不但得不到理解与信任,反倒会激发猜疑和质问。

鸡西矿难谁在瞒报,这是当前谁都想搞明白一个问题。原本,这个问题应当由当地部门来解答,可他们却给了我们“四天无果”的背影,让一个谜团变成了无数个谜团。一夜查清与四天无果其实是一条线索,让外界在加剧疑问的情况下,不得不对有无官商勾结进行猜想。如果再联想到之前一系列瞒报和“收买”等事件,我们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交代你们究竟做了些什么?你们想做什么?

事实再一次证明,几乎每一次矿难,其实都是责任事故。明知在信息如此畅通的今天,纸包不住火,为什么当地还要行“掩盖”之实呢?或许,“今年是地方政府换届年,出了事故不好办,请你关照一下”是最好的解读。原来,所有的责任、安全与民生,都不如个人的官位和前途重要。只不过,别人关照了你们,那又拿什么去祭奠那亡去的灵魂呢?靠什么去消解外界的疑虑,化解公众心中的愤怒呢?

谁导演了鸡西矿难“连续剧”?

既然是刻意瞒报矿难,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把2000年以来鸡西矿难拍成电视连续剧的话,“4•26”矿难只是一集而已。

第一集:“2•23”矿难。2004年2月23日,百兴煤矿瓦斯爆炸,37名矿工遇难。这起事故属于私人矿主非法砸锁后抗法生产。

第二集:“4•10”矿难。发生在2004年4月10日的这起事故很特殊。发生事故的矿井位于鸡东县境内,但地下资源归鸡西矿业集团所有。事故造成10人遇难,原因也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特殊的是事故发生后,一是当地各方互相推卸责任无人救援,二是转移财产重于抢救人命。

第三集:“11•25”矿难。2006年11月25日,远华煤矿瓦斯爆炸,26人遇难。原因是违法违规生产,加上停电,瓦斯积聚。

第四集:“12•1”矿难。“11•25”矿难发生后的第7天,城锦煤矿瓦斯爆炸,8名矿工丧生。原因是矿主趁包矿干部熟睡,指使人砸开安全锁强行入井。

第五集:“5•14”矿难。2007年5月14日,宏源煤矿瓦斯爆炸,7人遇难,该矿“六证”齐全。

第六集:“2•28”透水事故。2008年2月28日,建宝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4人遇难。该矿“六证”齐全,但尚未通过复产验收,系违规开采,并有恶意瞒报行为。为深刻吸取教训,鸡西市宣布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全部停产整顿。

第七集:“4•4”透水事故。2009年4月4日凌晨,鸡西金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2人遇难,系违法违规擅自恢复生产。

第八集:“7•31”透水事故。2010年7月31日,恒鑫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24名矿工遇难。事故原因是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第九集:“4•26”矿难……

我们多么希望第九集是“剧终”,然而,我们看到每起鸡西矿难都有违法违规行为,更为荒唐的是“4•26”事故矿井可能就是2007年关闭的矿井。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一夜破案,但鸡西市和滴道区调查组经过4天调查仍未发现问题。如此情境下,对鸡西短时间内不再发生矿难,恐怕谁也没有信心。如果安全监管不能真正到位,鸡西矿难电视剧就难有“剧终”。

该关未关与矿难瞒报同样可怕

现在已经基本可以肯定,鸡西市相关方面在瞒报矿难。就常识而言,四天时间总比一天调查更为充分,当地调查总比上级调查更易接触核心。问责较轻显然是矿难瞒报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现实下,有必要在处理上对瞒报行为“提档升级”。这一刻,鸡西的瞒报行为让人愤怒。这一矿难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那就是该关未关。

鸡西市提供的材料表明,发生矿难的煤矿为桂发煤矿。经调查证实,这是一个未经验收不允许生产的煤矿。2007年,桂发煤矿与鸡西市宏鑫源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桂发煤矿为整合主体矿井。矿井分布图显示,出事的桂发煤矿不远处就是宏鑫源煤矿,而这与实地调查发现的一个可疑的煤井地点相吻合。通过调查和推断表明,出事的桂发煤矿井,实际上就是以前的宏鑫源煤矿。而在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关闭矿井名单中,黑龙江鸡西市宏鑫源煤矿赫然在列。还有一个细节,就在一个多月前的3月6日,宏鑫源煤矿还在某网站上“欢迎各界人士联系合作,共谋发展”。既然已经关闭,为何“寻求合作”?这意味着,出事的煤矿可能是一个该关未关的煤矿。

煤矿该关未关,公众并不陌生。比如在重庆奉节“4•1”煤矿事故中,5名矿工遇难。据调查,出事的煤矿证照不齐全,属该县首批关闭煤矿之一,矿主在2006年4月1日擅自开启矿井生产时,发生瓦斯窒息事故。而且,这些事后证明该关未关的煤矿,往往伴随着矿难瞒报。该关未关与矿难瞒报同时出现,难道仅仅是巧合吗?

该关未关与矿难瞒报,两者是存在逻辑关系的。无论煤矿大与小,都在监管触角下,特别是那些被责令关闭的煤矿,更是严加监管的对象。如果没有监管人员的“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是纵容,那么很难发生“该关未关”。正是因为这些“该关未关”的煤矿与一些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矿难发生后,地方第一反应就是瞒报。对于当地来说,瞒报钱花的是矿主的,得到的利是自己的;对于矿主来说,虽然花了小钱,但保住了煤矿保住了自己……多重利益,不同目的,于是就有了矿难瞒报。

由此看来,该关未关与矿难瞒报同样可怕,甚至可以说,有该关未关必有矿难瞒报。两种现象的频发,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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