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刑法条款的看待上,执法和司法出现两种不同的声音,这是很少见的现象,也是很严重的事情。
这项刑法条款就是“醉驾入刑”。
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明眼人注意到,这个“一律”和前几日出台的一个“未必一律”,发生了微妙的抵牾。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最高法近日也下发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随后,各地采取醉驾案审理一律要上报省高院的做法,拉开了“醉驾入刑”的松紧带。
法院系统的这个“松紧带”,给正在如火如荼整治醉驾的交警执法,带来了明显的困扰。一些地方交警部门感到,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应该是无前提条件的,套上“要看具体情节”“不应仅从文意”的马甲,无疑给醉驾者松了绑。这样下去,刚刚压下去的醉酒驾驶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
公安部的这个表态,或许就是针对这个执法困惑而来的。
其实,在刑法条款解释上的混乱,困扰的不仅仅是交管部门,法院系统也已存在。
据悉,自5月1日以来江苏全省交巡警部门共查到醉驾73起,但如何入罪量刑,很多法院直到目前仍在“焦急”等着省高院的最后批示。
5月13日,江苏如皋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第一起醉驾案,但几天过去仍未宣判。如皋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案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又无醉驾后果,是否入罪,已报至省高院请示。
5月1日被洪泽警方抓获的江苏“第一醉”,目前仍迟迟未审。洪泽法院负责人告诉记者,嫌疑人酒精含量正好介于80mg/100ml到100mg/100ml之间,没有醉驾记录,又无直接后果,如何审理量刑,压力很大。
除了执法和司法困惑外,两种声音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确定感、挫折感更强。
绝大多数公众反应是:“醉驾未必入刑”会不会对有权有钱有势的醉驾者“网开一面”?“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情节轻重”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这是许多人担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确如“醉驾行为常见多发”为国情,让最高院有了“醉驾未必入刑”的理由一样,公众也完全有理由担心,“醉驾入刑”一旦进入模糊地带,权力就有可能拿“国情”作幌子介入司法干扰裁判,让特权者逃避牢狱。
从司法实践上来讲,对一项刑法案例有不同理解甚至相互监督,本来是一件平常事,但是眼下出现的“醉驾入刑”纷争,不是一件好事。这已经不属于“行为论”和“结果论”的量刑情节之争,也非立案权和审判权的权力本位之争,更不是刑事程序正义和刑事实体正义之争,实乃立法本意之争。它在广大公众中间产生的顾虑和担忧,完完全全来自于民意本能。长期以来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和珍惜,对生命健康权利自我保护的驱动,对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渴望,是这次群起而质疑“醉驾慎入罪”的真正动因。正因为此,尽快结束这种司法混乱,做出权威的司法解释,恢复“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对于稳定人心,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大好局面,是十分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我们希望,这个过程不要拖得太久,否则目前这种下级机关无所适从的现象持续下去,将是对法律统一和权威的极大损害。我们还希望,最高法的这种“案例指导”,应当充分考虑“醉驾入刑”背后的民意基础。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案例指导”出来以前,现行法律应当得到尊重和严格执行,而不是犹豫不决,左右摇摆。
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案,温馨的一家毁于一旦;南京张明宝案,5死4伤的悲剧还未远去……这些重创国人心灵的车祸案,以极大的生命成本助推“醉驾入刑”的诞生。我们决不能轻易地给这根法律的缰绳、这条公共安全的高压线以任何人为的弹性。今天,法律在“情节轻微”的后悔与“情节严重”的忏悔中弯腰,明天,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就会在酒精的喧嚣中战栗,在车轮的狂飙中飘零。
或许,等到一个有序的、自律的道路交通环境出现的时候,再来调整法规的力度也不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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