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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海洋—赔偿为何大不同

redianlengkan 2011-08-04 17:37:25 编辑组稿/燕云 总第140期 放大 缩小

 

事件回放

海洋局:渤海漏油事故中海油不担责

位于渤海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6月初发生溢油事故,事故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对此,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事故原因、处置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

两处平台溢油,康菲公司将负全责

国家海洋局通报说,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报告,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6月8日,康菲公司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海底发现溢油点。北海分局此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认为根据6月11日卫星遥感结果、油指纹鉴定以及专家会商结果,确认溢油来自蓬莱19-3油田。

6月17日,北海分局又接到在油田附近巡视的中国海监船报告,发现C平台及附近海域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

“接报后,国家海洋局立即要求康菲公司快速处置,停止蓬莱19-3油田所有平台的钻井作业,以防止新的溢油风险,并对油田进行自查。同时约谈康菲公司以及中海油领导,了解事故原因和处置进展。”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说,“北海分局已就排查溢油点、切断溢油源、围控处置溢油等多方面工作多次向康菲公司下发通知,提出要求。”

李晓明介绍说,B平台的溢油已于6月19日得到基本控制,C平台采取水泥封井措施后,溢油已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在国家海洋局的监督督促下,康菲公司先后布设围油栏3000米,使用吸油拖缆约4000米、吸油毡2800公斤。截至7月4日,已回收油水混合物近70立方米,除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以外,海面已无明显漂油。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说,“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实体,也是发生此次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该承担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管理部门还将代表国家对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的要求,这个数额我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王斌说。

对海洋环境影响难以准确预测

根据国家海洋局通报的情况,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和西北部海域,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油田以及周边海域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

李晓明说,国家海洋局已基本完成了溢油影响范围、溢油对海水水质、沉积物影响评价工作。本次溢油单日最大分布面积达到158平方公里,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达到历史背景值的86.4倍。溢油点附近海洋沉积物样品有油污附着,个别站点石油类含量是历史背景值的37.6倍。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表示,渤海是一个半封闭性的海域,发生在这里的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海水交换程度较低的缘故,程度会比开放性海域要严重。

“虽然已经监测到的劣四类海水海域面积为840平方公里,但这并不代表着这次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就是这么大。”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说,“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只有一部分溢油能够被回收,还有相当一部分会与海水融合或沉到海底。渤海本身特点带来的环境脆弱性,使得这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复杂化,需要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密切监测。”

崔文林同时表示,溢油发生的区域属于油气田开发海洋功能区,事故发生时该海域没有渔民进行渔业捕捞。此外,事故对该海域的交通、船舶运输没有造成太大影响。$nextpage$

事故原因仍需深入分析研究

国家海洋局表示,通过组织专家对此次溢油事故的分析,认为蓬莱19-3油田通过注水和岩屑回注,可能增加了平台附近的地层压力,为流体连通地层提供了能量,导致B平台海底溢油。而C平台在钻井过程中发生井涌、侧漏,从而导致了溢油发生。

“B平台这种海底溢油类型,在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还是第一次遇到,我们的应对经验不足。”郭明克坦言,“不论是陆地油田还是海上油田,向油田注水和进行岩屑回注都是很平常的做法。这次究竟为什么会造成溢油事故,具体的原因仍需要深入的分析研究。”

据介绍,把水注入油层以补充和保持油层压力的措施称为注水。为了弥补原油采出后所造成的地下亏空,保持或提高油层压力,实现油田高产稳产,并获得较高的采收率,世界各国的油田普遍采取了这种注水的方式。此外,在油田钻井过程中会产生废弃的油基泥浆和含油的岩屑,为避免环境污染,将这些有害废物注入到符合条件的地层中去的钻井废物处理方法,称为岩屑回注。

“注水和岩屑回注,通常来说是被认为是有利于海洋环境的采油措施。”王斌说,“但这一次,注水和岩屑回注作业导致了地层压力变化,这确实是对我们新的挑战。”

郭明克表示,国家海洋局已责成康菲公司迅速查清溢油点,找准溢油来源,把窟窿堵死。“现在最关键的,就是要把溢油源找出来,把最终的原因找出来,采取切实的封堵,把油给堵住。”他说。

索赔康菲或超20万 中海油是否担责视合同内容

据了解,蓬莱19-3油田是由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合作开发,中海油拥有油田51%的权益,康菲公司拥有49%权益,并担任作业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

目前,中国海监部门已对康菲公司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在新闻发布会现场透露,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康菲公司的索赔金额最高为20万元人民币。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随即补充说,海洋局不排除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由此金额可能将远远超过20万元。不过至于最高可达到多少金额,王斌称还需要相关部门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计算才可得知。

此外,虽然中海油并非此次事故的作业方,但作为合作方,其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王斌解释说,依据惯例,海上原油泄漏事故的作业方是直接责任者,因此目前相关部门仅将康菲公司列为责任方。至于中海油在此次事故中作为合作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则要看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所规定。

中海油与康菲公司的合同内容目前各方还不得而知,不过,相较于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尽管BP不是作业方,并对一些作业公司提出了诉讼赔偿,但其自身也损失惨重,并设立了200亿美元基金用于赔偿附近民众。

历史追溯

外企有污染 索赔不含糊

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发生碰撞并导致原油泄漏。5天后,天津市海洋局就率先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肇事船只,并责令其提供1500万美元担保。事故后一个月,天津市海洋局代理律师方就向“塔斯曼海”船东以及担保方提出5千万赔偿,随后,天津渔政、渔民协会等民间团体也提起索赔诉讼。

随后该案经过了两年的准备,海事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两年期间,事故经历了详细的环境评测、渔民走访,天津市海洋局索赔数额根据实际情况从原先的5000万上涨近一倍,增加到9479.25万元。同时参考国际上13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得出了6000万的环境回复费用数字。此外渔政和渔民协会、养殖户的索赔数额也都做了相应调整。最终,2004年“塔斯曼海”号索赔共计1.7亿元,刷新了中国民事索赔记录。

2005年4月7日,载有12万吨原油的葡萄牙籍“阿提哥”号油轮,准备在大连新港到岸卸驳时,由于引航员的过失,导致触礁搁浅,油轮底部破损,发生原油泄漏。浮在海面的原油顺风漂向大连开发区沿海六个乡镇、街道几十公里的海岸线,共220平方公里的养殖海域被原油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帮助渔民取证,进行损失评估咨询工作,还邀请辽宁省竞业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故处理。当时大连海事法院临时借用大连开发区法院的审判大庭作为临时收案庭,百姓们在律师的带领下来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院共立案117件,总标的额达11.6亿元,成就大连海事赔偿第一案。其后,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向“阿提哥”号提起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诉讼。

国企有污染 无人通报 无人问责

2010年由于中石油控股的下属一家子公司所委托的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超过1500吨原油流入大连新港和大窑湾港区泄漏油污处理尚未完全结束、环境影响报告也未发布,处罚迟迟未能落实的同时,该公司内部召开了一场“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一时间舆论哗然,中石油成为众矢之的。

就在表彰大会进行的同时,污染赔偿事宜却无人提起。那些等不及的部分受损养殖户约定上访,但车到北京,就直接被迎候多时的驻京办工作人员“请回”。在此次进京前油污受害者们也曾数度讨要“说法”。养殖户们一直不能理解,5年前阿提哥号邮轮事故后,政府第一时间帮助取证、进行评估咨询,而7.16事故两个月后,中石油对待赔偿问题仍是一片沉默的状况下,不但当地事务所仿佛一时间“失声”,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并未再度“雄起”。

2006年3月,由于“油耗子”盗油和油轮泄漏事故叠加,渤海一度出现大面积溢油事故,给渔业生产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养殖贝类纷纷死亡,养殖户们损失惨重。相关部门秘而不宣、封锁消息,除了安排人力清除油污外,没有为受害人索赔提供信息,也没有帮助他们委托鉴定机构。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到现场提取溢油样品后,检测分析的结果也无人透露。

有居民联名给国家海洋局局长写信,要求告知此次原油污染的肇事者,也未得到任何回应。他们便于2006年11月,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没有受理申请,但随后在《2006年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中,披露了这起渤海特大石油污染案的情况,提供了污染肇事者的基本线索。但是,公报回避了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溢油是否影响唐山沿海的问题。经过漫长的诉讼后,2010年达成和解,中石化等巨头只赔付四成污染损失。

探究原因

国企大鳄,民事赔偿“惹不起”

应对民事赔偿,国际上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两大公约,目前中国只加入了前者,尚不是更具实质意义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成员国。而观察人士指出,中国迟迟未有加入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反对。

而这些企业表示反对的公开原因则是:“本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清理和损害赔偿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恐怕还是不愿定期向基金缴费。目前中国正在着手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每进口一吨原油,需要向基金缴纳零点几元。根据相关报道,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目前对该规章草案的反应较消极,主要原因是,一旦实行此制度,每年公司将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同时,各大公司也认为目前交通部海事局有关课题组核算出的每吨持久性油(原油、重燃料油)征收0.4元的摊款标准过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又是司法和执法等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国企给社会和私人造成了损害,除非国家主动赔偿,否则私人只好自认倒霉。近年来国企改制的大方向之一,便是区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但这一改革侧重的是强化激励,提高效率,促进发展。

对于国企造成负的外部性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表面上看是服从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依法作出赔偿,实践中却往往并非如此。尤其是像中石油这样的“副部级央企”,一般的地方政府恐怕是不敢去冒犯的。作为地方政府的几大班子之一,法院当然是服从大局,想方设法拒相关案件于门外。$nextpage$

投资大户,地方政府“伤不起”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石油新增产量中约一半来自海洋,在2010年,该比例更高达80%以上。鉴于中国30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有153万平方米,目前只勘探了16万平方米,90%还没有勘探,中海油于2008年推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2000亿海洋开发计划”,未来10年-20年要在南海投资2000亿元,这相当于一个海上大庆。

大连7.16事故后,有媒体报道称,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 /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

虽然事后中石油否认,而事故的最终调查结论也未有下文。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提及石油对于大连的经济影响力却并非空穴来风。2010年岁末,就在大连渔民苦等新的赔偿方案的同时,中石油的项目已经确定在长兴岛建设,相关的环评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专家看法

中海油漏油不尽责、不披露、不赔偿

把丧事当喜事办,把污染事故当作意志体现的良机,央企此类悲喜剧层出不穷,从松花江到大连到今天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

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有三宗罪。

首先,国家海洋局与地方政府、企业运作不透明,官僚色彩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从6月4日接到中海油合作伙伴康菲石油公司报告,称发现海底溢油点,在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随即命该公司开展自查。而后,6月17日上午,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康菲石油当日停止所有平台作业。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约见、通报、处理,均在体制内运作,公众知情权如同神话。

这并非第一次,据披露,去年5月,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就发生过溢油事故。在中海油和政府部门的官方新闻发布中,无从寻觅此次事故的踪迹。

其次,中海油不守法,不能尽到上市公众公司与重要国企的社会责任。

中海油是老资格的公众公司,在海内外资本市场有四家上市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1年2月27日和28 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1年7月,中海油股票入选恒生指数成份股。如此重要的一家国际性上市公司,居然没有学会一丁点的尊重投资者知情权,人们很难看出,这是一家私人企业还是一家公众公司。

作为重要的资源性国企,该公司有义务向社会披露自己的环保等状况,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而对于深受污染之害的当地居民,更有必要提供即时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尊重公众利益。甚至连专业人士都不知情,烟台海洋与渔业局相关人士透露,他们起初也不知情,听说此事后,随即向山东省方面求证,山东省方面陆续发过来几份国家海洋局的相关通报,但内容都很零碎。

对于海域污染事故,中国的《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严格规定。但在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这一最基本的层面上,人们依然无法看到中海油的忏悔——也许大面积的污染、居民的损失与资源市场相比,什么也算不上。

在此次漏油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作业者承担所有责任。此次康菲公司被认定为责任者,因此海洋部门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则表示,经过调查取证,目前该事故已经立案。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康菲公司的索赔金额最高为20万元人民币。王斌同时表示,海洋局不排除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由此金额可能将超过20万元。

对于公民利益的漠视是重大污染事故未能有大规模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今年中石油1月初的新闻显示,“7•16”大连爆炸事故的善后和追责行将落幕。根据中石油与大连市政府达成的意见,后续的赔偿工作将由大连市政府承担;中石油正式启动位于长兴岛的两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项目。两家承包商可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投资抵赔偿,一切尊严都在资金、投资的勾兑中消失无踪。

在如此巨大的事故冲击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网站依然体现出丧事当喜事办的特色,除了一条《蓬莱19-3油田原油泄漏已有效控制海上油膜回收基本完成》的新闻,提醒大众此事件与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不具可比性,“它并不是油井爆炸,而且发生在浅水,使得浮油回收及清理相对容易”,满眼都是成绩与歌曲,仿佛事故只是大众的单独梦呓。

越来越多可怕的事故,背后是制度环境与自然环境劣质化,对利益永无止境的追求,没有受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的严厉约束。当面对5倍以上的海洋养殖地扩张只能换来1倍多的收益时,应该听到公众利益的哭泣,应该感受到社会的愤怒,应该对日后的社会运作高成本保持戒惕之心。

结语

中国在溢油法律体系的建设、执法程序上并不滞后,而且每每在涉外赔偿上展现出“国际水准”。但在同一个地方展现出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善后水准,却让“为受害者争权谋利”成为了一句冠冕堂皇的华丽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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