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城乡“同票同权”下的瑞金样本

tebiebaodao 2011-08-13 19:19:58 文/全来龙 总第141期 放大 缩小

 

105岁的曾守琚,再一次投出了自己的选票。

曾是江西瑞金市叶坪乡田坞村村民,该村正在举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80年前,中华苏维埃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就在这个村召开。而此次投票,是《选举法》修改之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同票同权”。

同样一张选票,见证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1953年,《选举法》刚出台时,将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定为8∶1。1995年,这一比例调整为4∶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说,无论是8∶1还是4∶1,虽有局限性,但有其合理性,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镇人口大大增加,城乡按1∶1选举人大代表只是时间问题。

选区划分调整农民选区有所增加

家住瑞金市叶坪乡叶坪村的钟素萍是市政协委员,同时也是该村选民。当看到村里“红榜”上瑞金市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时,细心的她发现:共有3人,投票时要差额1人,实际上分配了2名市人大代表。“印象中,无论是代表候选人还是分配的代表数额,均比上届选举时多了1人。”

不经意间,钟素萍悟出了“同票同权”的内在要义:农业人口比较多的地方,来自农村选区的代表会有所增加。

叶坪村共有4339人,绝大多数是农业人口。在2006年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该村甚至要和别的村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选区,才能选出1名市人大代表,而今年则分配到了2个市人大代表名额,且有1名是农民代表。

而在整个瑞金市,全市66万人口,城市人口接近30万人,登记选民44万余人,新一届市人大代表数额是231名(和上届一样),但6月22日投票日共选出市人大代表220名(预留了机动名额11名)。

据瑞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阳纯普透露,其中,农民代表有104名,比上届增加10人,增幅达11%。而且,据统计,放在农村选区选举的代表数所占的比例比上届要高。

对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会清表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区划分有所调整,城镇选区有所减少,农村选区会有所增加,会适当增加农村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数量,相对应的也会增加基层代表的数量,这有利于改善代表结构比例。

选民当面向候选人“开炮”

“假如你当选了市人大代表,你怎样为我们选民办好事、做实事?”

“如果我能当选,我就把自己种蔬菜大棚的技术传授给大家,带领乡亲们一起致富。”

……

6月20日下午,瑞金市沙洲坝镇沙洲坝村委会会议室,一场别开生面的座谈会正在进行,近50名选民代表与人大代表候选人直接对话,不时提出“刁钻”问题,向候选人当面“开炮”。

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正是新《选举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与修改之前相比,增加了“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这一条件,并把“可以”改为“应当”。

竹立家认为,这一细微改动,却代表“选民知情权”的一大进步,其意义,不亚于“同票同权”条款的修改。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

务工人员自掏腰包回家投票

在沙洲坝镇沙洲坝村投票站,记者巧遇在广州打工的杨斌。今年36岁的他,专程赶回家乡参加当天的投票。

“只为投一张选票,光路费就要自掏腰包五六百元,到底值不值?”

“当然值!只有选出真正有能力、选民认可的人大代表,家乡才能建设得更快更好。”杨斌说。

和许多地方一样,瑞金市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为了保障这些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当地通过电话、传口信等多种方式,动员选民回家投票,仅沙洲坝村就有23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投票。

除了专程回家投票,更多的流动人口是采用委托投票方式。在叶坪乡叶坪村投票现场,记者发现,大多数选民手中都有一到两张委托书。57岁的邹秀英告诉记者,她的儿子、女儿均在外地打工,赶不回来投票,所以委托她投票。

据介绍,在瑞金市今年内的代表候选人提名中,市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代表候选人比上届减少了9名,减幅达18.4%。35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中,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有133名,占38%;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有541名,占33%。

城乡人口选举实现同票同权

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中国选举制度迎来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此前的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修改之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自1979年对选举法重新修订后,中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修订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有法学专家认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