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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深海油田,准备好了吗?

shehuiguangjiao 2011-08-24 17:33:55 文/周小渔 总第142期 放大 缩小

 

中海油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经发生两个多月,但事故中的溢油量究竟是多少,对周围海域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等问题,依然没有清晰的结果,石油公司与监管部门也未达成共识。

这也直接导致中海油,以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康菲中国公司,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目前尚无定论。

官方信息称,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披露: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和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发现少量油污颗粒,经鉴定均来自蓬莱19-3油田。最新检测结果表明,中海油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已造周边3400平方公里海域一类水质下降为三、四类水质。

从2010年7月发生在大连的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案,到此次中海油渤海蓬莱溢油事件,一年来,石油公司在近海的漏油事件,不断闯入公众视线。这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陆地石油不能满足人类的需求,人类将目光投向了海洋,为了开发深海油田,石油公司会不断冒险。

需要提及的数据是,2010年,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产量首次超过5000万吨,相当于中国最大的油田——大庆油田在鼎盛时期的年产量。

不仅是中国,世界各国也将越来越多地从海洋中获取油汽资源。面对这些不断深入海洋的探险,我们的技术、监管与法律是否已经做好了足够准备?

水下采油比外太空作业更具挑战性

尽管石油公司反复强调,此次渤海蓬莱的溢油事件,跟一年前发生在美国墨西哥湾的BP溢油事件根本不在一个量级,不具可比性,但业界的一些专家还是在仔细研读BP事件的相关报道,寻找其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其中,颇受关注的是美国自然保护委员会的执行总裁彼特·雷纳撰写的调查报告《深海危机》。

彼特曾经参加了美国总统奥巴马钦点的一个调查组,对BP溢油事件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调查。

在报告中,他写到,1989年,水下超过304.8米的深水油井的石油产量仅占墨西哥湾石油总产量的4%。随后10年间,这个数字上升为45%。到井喷事故发生时,墨西哥湾80%的石油产量来自深水油井。

BP公司在墨西哥湾水下1.6公里处开采石油,其实比外太空作业更具挑战性。但不断攀升的国际油价,使得BP公司和它的业界伙伴们,不断挑战技术极限,扩大开采面积。

石油行业的官员们一直很清楚,不断在海底修建各种复杂的系统所带来的越来越大的风险。遗憾的是,政府对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采油活动,越来越缺乏监管,并且,石油行业并不认为有必要对风险越来越高的采油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一切似乎在BP事故中汇聚成了一股报复的力量。这次油井喷发,不仅有地质的问题、公司的操作失误,更源于人类想不惜一切代价寻找石油。

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看了这份调查报告后说,尽管讲的是美国的事情,却对所有进行海洋石油开采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借鉴意义。比如书中提到,监管水平跟不上技术发展;监管部门人力、物力严重不足;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过于“亲密”等问题,其实都值得相关部门举一反三。

2010年《中国海洋统计公报》给出的数据是,2010年,中国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产量首次超过5000万吨,相当于中国最大油田大庆油田在鼎盛时期的年产量。海洋油气业高速增长,全年实现增加值1302亿元,比上年增长53.9%。$nextpage$

海洋油气的高歌猛进,隐藏着很多不被觉察的危机。

根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数据,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目前尚未有相关证据解释,这对海洋生态意味着什么。

渤海湾被瞒报的溢油事故

国家海洋局网站的首页上,可以在显著位置找到2004年版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和与之配套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

根据这两份文件,如果海上油田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或溢油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一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并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但是,根据相关信息,蓬莱19-3油田溢油面积达840平方公里,在媒体关注报道之前,只是启动了三级响应。其背后的缘由,监管部门至今未做解释。

而监管部门发出的指令也备受质疑。有消息称,6月13日,有关部门在巡查时就发现溢油状况,并且,此后逐步发展的溢油状况,并没有让监管部门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到了7月13日,距首次溢油事发39天之后,国家海洋局才责令康菲中国立即停止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

一篇题为 “海上溢油事故中国强捂一个月”的外媒报道说:

中国在事发后一个月才公布这次溢油事件,表明中国在及时、透明、全面公布信息方面仍需进一步改善……去年大连油罐爆炸后,绿色和平组织曾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相关部门在尽可能缩小和淡化事故的规模和影响。时隔一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仍不能及时地将突发事故告诉人们。

海洋局官员说,溢油事故的监测乃至形成结论,需要动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评估,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遇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

在一些专家看来,海上溢油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关键是要未雨绸缪,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机制。

一位参加过2010年大连输油管泄漏事故处置的专家认为,虽然目前中国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甚至到港口,各个层面都有自己的一套应急预案,可从大连事件的处置过程来看,这些应急预案实际上都很难被统一协调起来,最终效率不高。

相关法律的缺失,也是制约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反应的一个重要因素。不管是1990年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或是国家海洋局2004年出台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都没有明确的国家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机制,很难协调相关部门共同采取行动。而海上溢油的应急处置,需要海陆空协同作战。

7月4日,国内的11家民间环保组织分别致信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谴责两家企业隐瞒行为的同时,要求它们向公众道歉。

信中指出,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涉嫌瞒报,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是参与者之一。该中心负责人马军说,海上油气开发远离公众视线,公众监督难,政府监管也不容易,更需要企业的公开透明。应该告诫那些石油公司,不能因为监管不易,就让隐瞒污染成为惯例。

在向中海油和康菲发出抗议信之后,国内的几家NOC又致信这两家石油公司,要求参与事故的调查。这封信又一次石沉大海。

国家海洋局是否有勇气代表国家索赔

渤海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康菲中国公司可能最高面临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7月5日,国家海洋局负责人透露这一信息时,舆论一片哗然:污染了840平方公里海域,才罚20万元,够干什么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虽然目前他尚未看到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向污染企业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向康菲提出赔偿,只不过生态损害的鉴定过程比较漫长。

对康菲公司实施20万元最高行政处罚,依据的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nextpage$

但该法的第九十一条还提出,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出来后,也可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额,只不过,最高不得突破30万元。

汪劲认为,计算海上溢油的直接损失,至少应该包括五方面。首先,相关部门清理海面油污、减轻生态环境损害、防止次生灾害产生的费用;其次,海洋环境容量减少带来的损失;第三,相关部门修复受损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第四,如果有的生态环境不能修复,必须修复替代所产生的费用;第五,评定损失等所需要的工作费用。

在汪劲看来,《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一个最重要的内容是,其第九十条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相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除了罚款外,国家海洋局,或者该部门委托的机构,可以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此外,一些利益相关者也可提起赔偿。汪劲举例说,除了海洋局以外,可能还有很多部门参加油污的清理,这些部门也可以提起清污索赔;受损失的养殖场可提起赔偿;渔业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代表国家,提起对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再有,如果受污染区域内有自然保护区的话,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也可代表国家提出赔偿。

有报道称,国内大批石油、环保专家奔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所在地山东青岛,评审事故调查获取的各类证据,为即将开始的行政处罚和环境诉讼做准备。

企业污染政府买单?

事实上,海上溢油的赔偿在中国早有先例,只不过大多是在船舶溢油事件中。据汪劲介绍,在船舶溢油赔偿案中,最著名的要算发生在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

资料显示,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相关部门调查认为,受溢油事故影响的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事故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当时,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就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损害,向肇事船船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互保协会提出索赔。由于该污染导致天津市1600余户渔民养殖的水产品受损,因此,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也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该案总标的达1.7亿元人民币。

那场官司一直打到2004年年底。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塔斯曼海”赔偿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

这是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首次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生态索赔。

此后,关于船舶溢油案的国家赔偿案和利益相关者的赔偿出现了多起。近年来,随着近岸油气开发的突飞猛进,钻井平台也逐渐成为海上溢油事件的主角,很多专家呼吁,关注钻井溢油的赔偿。

近年来,中国曾多次发生污染企业破坏生态、政府埋单的事件。对此,很多专家建议,污染高危企业应该向政府缴纳巨额生态保证金,一旦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又无力解决,政府就可以动用这笔保证金进行治理,而不再使用财政资金。

美国1990年制定的一部法律,提到要设立一项10亿美元的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该基金特色是,具有先行支付溢油应急反应费用的功能,被称为“应急资助”或“溢油反应资助”。发生溢油事故后,基金中心将派遣事故处理小组前往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事实上,多年来,中国也一直在探讨如何建立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然而,这项工作却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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