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谷天(化名)是北京市海淀区的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原本是一个中学教师,退休后在家无事,又热心于帮助邻里,在居住的小区颇有威望。2009年,在小区居民的支持下,出于建设好小区,为小区做些事情的愿望,参加了当年的第七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并成功当选为本社区的居委会主任。
两年过去了,当谈及这两年的居委会工作,李谷天深深地叹了口气,“累,太累了。从来没想到居委会有这么多事,而且全是政府交办的事。本来参选居委会主任,是想好好为社区做点实事。但是现在,我90%的精力都用在了应对各种检查,各种社区创建上,完全像个政府人员了。”
他说着从柜子里搬出了40多本台账,其中除了治安、卫生、计生、民政等传统工作外,还要承担党务、团务、工会、妇联、劳动保障、协税护税、环保、安全、消防、外来人口管理、禁毒、消费者维权、城市管理、健康教育、房屋出租管理等大量任务。这些“台账”全都是安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到社区检查时,要检查的内容。
当被问到明年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打算时,李谷天笑着摆摆手,“我是不打算干了,实在干不来。”他想了想,又感慨道:“我就搞不明白,居委会不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吗,为什么政府会管它这么多?自治组织哪能有那么多的政府部门来检查你呢?”
李谷天的话道出了现在居委会的尴尬局面,这个定位于居民自治的组织,有着太浓重的政府干预、政府管治的色彩。
如果没有实际接触过,一般人可能想象不到,居委会这个中国人印象中的“大爷大妈聊天会”在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它下属的还有社会福利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教育科普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委员会六个基本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涵盖了科教文卫等众多方面,虽然都是社区层面的群众自治组织,但他们全部要听从居委会的“领导”,而如果在社区中居民要想再成立自治委员会,则必须要经过本社区居委会的统一,并“自愿”服从居委会的领导。而在中国,社区居委会的如此强势,其实也正导致了社区层面上,居民自治的消极。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权”,一定要“自觉”接受居委会的领导,才能得到承认,才有资格在社区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如此一来,所谓的“自治”岂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了!
“居委会就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政权的一种形式。基层政权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过长期的演变。
比如明朝时,在全国以一百一十户设为一“里”,一里之中多推缴粮较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里长分任甲首。里长对上级官府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监督生产事宜,调理民刑纠纷,安排赋役应役。这就是明朝大名鼎鼎的“里甲”制度。此时便已经有了“居民自治”的组织雏形。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政府编组以户为单位,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甲内户长联保连坐,这就是“保甲制度”。在《抓壮丁》中,买卖壮丁、敲诈勒索鱼肉乡里的著名反派“王保长”,就是出自于此。
到了新中国1951年,共和国刚刚成立两年,一切都在摸索,一切都在尝试。从战火中走来的政治家们面对着终于回归于和平的数亿人民,感到并不轻松。管理一个国家,远远不同于指挥军队。新中国的建设需要把人民联系起来、组织起来、团结起来。新的国家法律需要有人在基层组织人民去学习、去了解。但这种组织又不是打仗时那样的组织方法。在和平年代,邻里乡间的相互帮助、共同生产、相互依托是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石。
在这年国庆的时候,北京举行了盛大的国庆典礼。看到普通市民组成的游行队伍整齐威严地走过天安门城楼时,毛泽东转过头对身旁的彭真感慨地说:“还是要把城市里的各种人都组织起来。”
“城市居民委员会”由此在中国全面推行。居委会虽然定义为居民自治组织,但是为了表示国家的支持和扶植,从诞生日起,就规定了政府要规划承担居委会的经费。“吃皇粮”是好事,保障了无论是穷是富,城市居民都能有自己的自治组织,但却留下了一个严重的隐患——行政化色彩越来越重。
行政化色彩越来越重,这是居委会发展数十年来一直难以克服的难题。作为一个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浓了,居民自治的色彩就必然减弱了。但是许多政府部门却认为这理所当然,“既然每年政府给了居委会那么多钱,那居委会就应该承当政府的很多事情。”
尤其是到了最近这些年,中央不断强调政府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社区。怎么深入基层?怎么联系社区?怎么在社区开展工作?
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想到了居委会这个“腿”。各种文件、命令、考核纷至沓来。公安局要求居委会了解掌握社区中上访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情况;卫生局要求居委会做好社区的灭鼠防虫工作;教育部门要求居委会做好社区入学儿童的统计工作,总之是所有政府部门要在社区开展的工作,居委会都或多或少要承担一点,甚至全部承担。管的事越来越多,门口的牌子自然也就越来越多,广东省中山市某社区于居委会最多时甚至挂了70多块牌子。
而这些政府部门在给居委会布置工作的时候,还不忘建立台账,定期检查,保证居委会能够把本该政府部门干的工作“贯彻落实”。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几乎每一个居委会主任都能抱出四五十本台账,都是为了应对社区党建、工会、妇联、治安、服务、卫生、文化、环境和文明楼幢、军民共建等各个方面的检查而准备的。媒体戏称为“台账政绩”。
据主管全国居委会工作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统计,某省市居委会工作竟然达到了270项之多。本该以社区管理、居民服务为中心的居委会,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来应对各种“台账大比拼”、各种汇报、各种检查。能够真正面对社区居民的时间又能有多少?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本该最被居民所熟悉、所了解的自治组织,反而在一般群众的心目中显得陌生和疏远。
曾经有居委会主任形象地比喻道:“居委会就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但这个筐里唯独缺少了最重要的“居民”。社区里的居民都知道有居委会,也都知道在什么地方,也知道有很多事情要居委会盖章,比如生了孩子要居委会盖章、申请保障房要居委会盖章等等。反正就是该找居委会盖章的就去找,似乎和政府部门没有不同。但他们却不知道居委会的主任是需要由居民选举出来的、居委会每年的经费中有专门一笔钱是用来建设社区公益事业的、对于物业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居委会是有权干涉的……
受制于人的困境
居委会虽然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但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却不算政府工作人员,更没有公务员的身份。具体来说,居委会中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选出来的“委员”,另一类是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每三年选举一次,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也就是说这些“委员”是由所在社区的居民推选出来的,他们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兼职。严格来说,这些被选举出来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每个月所领的钱并不叫“工资”,而叫做“误工补贴”。意思就是你被选上当了居委会主任,你就要为社区工作,或多或少耽误了一些你本身的工作,所以给你一些“补贴”。而在实际当中,居委会主任绝大部分都是专职的,专职到一个居委会主任在这个社区干几年,会在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去另一个社区继续当主任。
除了这些选出来人员外,居委会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就是近年来网络上炒得比较热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意思就是,居委会要想开展工作,只靠那几个主任、副主任、委员肯定是不够的,他们还要再雇一些人来做具有一些专业性的工作,比如计生、教育、统计、宣传等。被居委会雇用的,专职在社区工作的人,就叫做“社区工作者”。
无论是选举出来的主任、副主任等人的误工补贴,还是雇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工资,都是政府按照社区大小从经费里划拨的。除此之外,居委会的办公用租金、水电费、活动经费等,一般也都是由当地政府拨付的。而除了这些钱以外,居委会还有很多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意思,就是要专门用来干一些事情。比如,计生部门有专门给居委会的“计生经费”,只能用作社区计生工作;统计部门有专门一给居委会的“统计经费”,只能用于开展人口统计工作;卫生部门有专门的“卫生经费”,专门用于社区的灭鼠灭虫工作等等,种类极为繁多。虽然每笔专项经费,数额都不多,但总归是给了钱的。
对于居委会这样一个没有经常性经济收入的自治组织来说,谁给钱就只能听谁的。因为许多部门都拨了钱给社区,居委会就必须完成这些部门交代的任务,并接受他们的检查。长此以往,居委会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多,推都推不掉。
其实民政部也曾调研过,采用社会捐助的方式,解决居委会的经费问题,但是在现在的中国社会环境之下,却不可能实现。首要一个问题就是,居委会这样一个《宪法》中都有明确提及的自治组织,却没有任何法律确立它的“法人”地位。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办法在银行开户,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没有独立的财权。现今居委会的财务,大多采用街道办事处代管的方式,要做什么活动先打申请给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同意后再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再拿着活动的发票去街道办事处报销。可以说街道办事处从经济上就已经把居委会管得死死的了。
“拿政府钱、办政府事,政府不给钱、办不了任何事”,财权无法独立,正是居委会无法真正实现“自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1年7月,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讨会,在这次会上,各省市民政工作者也纷纷提出一定要在法律中确立居委会的“独立法人”资格,增加居委会的自主权。
而有趣的是,某省在制定2011年度的居委会工作指导方案时,向本省各部门征求意见,收到的普遍建议是,把各部门工作内容加到指导方案中去。比如体育部门要求居委会“做好居民健身工作”、城建部门要求居委会“做好违法建设调查”、教育部门要求居委会“组织适龄儿童入学”……总之,各个政府部门已经习惯了把居委会当做自己的“腿”来使唤,把居委会当做开展工作的主体,把自己当做检查工作的上级。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这一错误的行政观念,恐怕难以扭转。
结语
所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对于居委会和政府部门来说,各归各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居委会既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自治组织,就应该减少政府部门对它的干涉、摊派和检查。任何一个自治组织,如果政府管治得过多,都无法蓬勃发展。只有让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反思,才能不断地成长进步,才能真正实现“自治”。
对于一些确实需要在社区开展,需要居委会协助的工作,也可以换一种处理方式。既然“专项经费”可以划拨到社区,为什么不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做呢,政府部门通过与居委会签订合同,用“专项经费”购买公共服务,用经济手段替代行政手段,变上下级的指派方式为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与自治组织的合作方式,才能让考核任务繁重的居委会主任们能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社区居民在一些,实实在在地研究一下怎么把自己生活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