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油条哥”现象
最近时期网络上又爆红人——“良心油条哥”刘洪安。据报道,今年春节过后,保定市卖油条的刘洪安,每天坚持用新油炸油条。为了便于顾客监督,他还挂出“安全用油,杜绝复炸”的标语,说明验证方法,并提供“验油勺”。
刘洪安此举的动机,他本人说“只是做了件让自己心安理得的事儿”。为了这个心安理得,他每天倒掉3斤左右、大约值15块钱的“底层油”。
“不能做对不起别人的事,否则内心会不安”,这话也就是刘洪安对良心的表达。他说“自己不愿意吃的,也不能给别人吃”。他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写在门面上,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
“油条哥”的良心表达语是如此之平凡。然而,如果放在近些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就不难看到,食品生产者(尤其是平凡的食品生产者)能够坚守这份平凡,又会显得多么的不平凡。
6月8日,保定市文明办召开“践行新时期保定精神·学习‘油条哥’刘洪安同志·建设善美保定”座谈会。旨在贯彻落实全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精神。6月11~17日全国展开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刘洪安还到北京参加启动仪式。
如果换一种角度来观察的话,一个仅只是遵守了最基本职业规范要求的从业者,却成为一位极其珍贵的道德模范(笔者在这里丝毫没有轻蔑或低视刘洪安同志道德风范的意思)的时代,这已经从一个独特的方面反衬出了我们社会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危机状况所下降的程度!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些年来,“天”,已经被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件所严重地冒犯,民众的信任、信心也随之被深深地刺痛。全社会严词痛斥食品行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政府开始紧密部署,强调监管职责。中国正在打响一场史上最严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卫战。
据有关统计数据,中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数量更是难以精确统计。在这些关于食的数字,只要有一小部分存在问题,对于民众的健全和生命的危害性都是不敢想象的。
近些年来,从苏丹红到地沟油,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化学火锅到毒大米,从皮革奶到假鸡蛋,从三鹿到双汇,各种毒食品事件层出不穷!以食为天的民众的健康和生命每天都在受到知名或不知名的毒食品所侵害,民众已经出生或即将出生的孩子每天都生活在各种毒食品所制造的各种危险之中,而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却还在不顾他人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心安理得地进行毒食品的产生。
失守道德底线的
毒食品制造者是如何产生的
追逐利益、谋取利润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业行为的一般动机。可以说,如果是在一种法制健全和道德完善的有序状态下,任何追逐利益和谋取利润的行为都应该是而且只能是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合理平衡之中进行的。
毒食品的制造者,以谋取利润作为最高目标,从行为动机上分析,可以说,表现出了极端利己的价值选择取向。而不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在食品中“投毒”,在实际结果层面上无疑都成为了害人者。
对于这种状况的出现而言,利益驱动并非是他们敢于冒险的最大动力源,而社会失范才是他们敢于冒险的最大纵容者。
当前时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的社会失范状态,是导致一部分商人呈现出反人性行为状态、无道德从众行为状态的最深层原因。
当前的社会失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有关法制法规、制度安排的不健全不完善;另一个方面是,传统道德的沦丧与新型道德的缺位。
反人性行为状态则是指,在社会失范的背景下,作为追逐利润的商人,对于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底线道德的打破,而呈现出某种反人性的行为状态,由于这些商人产生了一种“只要现在能捞一把,哪管今后会怎么样”的心理,因此,他们或多或少以某种非理性的方式在逐利,更加极端的一些人甚至不择手段地谋财。他们的这种行为状态已经完全丧失了对他人健康和生命的尊重,因此,可以称为反人性的行为状态。
反人性行为的出现在社会失范的状态下必然会进一步导致更大范围的无道德从众行为状态。反人性行为状态如果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制止,那么,便可能产生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从而在社会中导致一种无道德的从众行为状态,原因在于,一旦遵守道德要求的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正强化或奖励,而且还产生“老实人吃亏”效应的话,那么,“老实人”将会形成严重的相对剥夺感,换言之,他们中的有些人便可能产生了一种“别人都如此做,我为何不能这样做”的社会责任分散意识或社会责任解构意识,于是,原来遵守道德要求的人也可能呈现出无道德的从众行为状态。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审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面对的一种基本而现实的价值选择。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实质是如何处理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或几个人出现极端的利己行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失范状态使许多人出现极端的利己行为。因为人们的谋求利益或获取利润的动机如果不受到有效约束的话,社会便可能普遍地呈现极端的利己行为倾向。在一种社会转型时期,对谋求利益或获取利润动机的约束,更主要地应该是一种外在约束,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约束,而内在约束或道德自律依然尚未给力。
在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巨型链条中,如果出现一个制造毒食品的商人或商家,那么,他只是构成一个点,其行为后果只是他害或毒害他人。但是,如果出现了多个制造毒食品的商人或商家,那么,他们就构成了一个小型链条,其行为结果既包括他害或毒害他人,又包括互害,别人的产品毒害自己。随着制造毒食品的商人或商家增多,其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即形成一种共害社会的灾难。
毒食品生产者的道德价值观取向
今天中国社会公众所面临的巨大社会风险之一,就是毒食品生产从最初的他害,进一步引发互害,以至正在形成共害的局面。处在这种情势之中的人们,其社会安全感和信任度已经到达了最低点。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文化的逐渐世俗化,由于市场机制日益深入社会生活,中国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发生了极其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上,社会公众的价值观表现出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寻求平衡的特征。
2010年在全国范围进行的一项价值观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如何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被调查者中,表示“只要对别人有利的事就去做,不管此事对自己是否有利”的人占24.1%;表示“只要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去做,不管别人对此会有什么看法”的人占6.2%;表示“只愿意去做那些对自己和对别人都同样有利的事”的人占69.7%。可以看到,在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其价值观表现出纯粹利他取向的人占两成半;表现出纯粹利已取向的人最少,只占半成左右;而比例最大的近七成人表现出在利已取向和利他取向之间寻求平衡的特征。
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实质是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对于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处理,是当前中国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取向中变化最为显著的方面。在同一调查中,对于“在您看来,今后时期合理的个人利益的观念有多么重要”这一问题,被调查者中,认为重要的人占85.3%;认为一般的人占13.3%;认为不重要的人占1.3%。不难看出,在现代化进程日益深入的今天,由于自我意识的觉醒、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合理的个人利益。应该说,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社会公众所出现的这种价值观取向,需要新型的社会主导文化来加以导向。但在社会转型加剧的今天,社会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一种文化随距现象,具体而言,文化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心理嬗变。因此,社会主流文化对人们社会行动提供导向的有效性仍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人们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及其取向,与其在现实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实际行动,这两者之间将会受到现实社会环境尤其是具体生活情境的很大影响。特别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进入到了触及利益格局的时期,而社会体制的不完善,腐败现象丛生,社会心理中的怨恨等都极容易促使一些人呈现某种反社会行为。而毒食品的生产也是这种反社会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每个人必须学会
尊重其他人最基本的利益
针对社会失范状态及其严重后果,我们今天亟需构建起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来确保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能够仍在运行,其最低的目标是,让任何一个人知道并做到:如果想要获得自己最基本的利益的话,那么,必须学会尊重其他人最基本的利益。
社会生活是由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社会成员的活动所构成的,由此决定了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或利己的同时,必须顾及他人或社会利益即以尊重利他原则作为前提。这就要求建立一种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都完善的健全社会,它以理性和德性促进和保障人们最合理、最明智的选择和追求是在利己和利他之间高度统一。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一个更成熟更完善的形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合理利己的价值取向是可以肯定的。其上限是,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其下限是:在日常生活中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利己而不损人。
从一定意义可以说,合理利己的价值取向或行为取向也是判断一个人在社会中德行的“重要指标”。在社会文化创新的过程中,有必要在具体的行为层面上,将合理利己的价值观确立为社会主流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加以详细阐述,而且应该在有关制度化的措施中加以具体落实。
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品生产和销售逐步走向法制化。在当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西方国家,一旦发现食品生产存在问题,惩罚力度之大,足以让不法商家破产。而在中国,岂不说惩罚力度不够,就是相关法律法规都还没有形成体系。由于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反人性、无道德商人必然肆无忌弹。对于有意造成严重危害健康和生命的极端利己行为,必须加以严厉打击,甚至可以考虑从反健康、反生命的角度来加以定罪和量刑。
必须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健全多元化的监督监管机制。对于食品生产及其销售过程,除了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能力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的相互监督作用以及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大众传媒等多元化力量的监督功能。以往那种有关部门日常监察力度不够,总是在问题出现甚至成为社会热点之后,才介入调查的情形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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