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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进步还是倒退?

tebiebaodao 2012-09-04 11:04:45 安锋/文 总第179期 放大 缩小

 

8月初,《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结束了网上意见征集。这本是一部专业得有些晦涩的法律,但一个月里,仍然收到了近33万条的公众意见。

预算不难理解,每个人、每个家庭过日子都会有预算,知道挣了多少钱,多少钱花在教育上,多少钱花在旅游上,每个月要存多少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计划,可以量入为出,也可以月月“月光”。说到底,自己挣钱自己花,是自由也是权利。

但是,如果是“取众人之财”的政府,那就不一样了。

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看来,政府以强制无偿的方式从纳税人手中拿走了钱财,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那这种行为本质跟强盗小偷是一样的。因此,《预算法》是一部管理公款的法律。

无论是纳税还是缴费,老百姓只是委托政府用这笔钱为其提供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服务。在这个问题上,老百姓和政府就像主人与管家,管家怎么花、花多少,是需要主人说了算的。

给管家的政府立个花钱的规矩,《预算法》的作用正在于此。

形同虚设的现行《预算法》

1994年,中国政府启动了财税历史上影响非常深远的财税体制改革,而现行《预算法》正是“应景之作”。事实上,这部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摆脱不了“形同虚设”的评价。

比如,《预算法》第四章第28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可实际情况是,从省到乡镇一直到村,每个政府层级都有大量的举债,有时候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审计署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为107174.91亿元,而违规担保涉及464.75亿元债务。

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变相突破《预算法》已成常态。很多基层政府下一个红头文件就能收费,说是“乱收费”还总要强调“不得已”;或者通过参与房地产开发来获取预算外的财政收入,由是,滋生了层出不穷的强征地强拆房。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目的之一是改变“弱中央”状态,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但是,这项改革只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初步建立,省以下并没有推行,没有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也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总的趋势是,中央和上级政府集中了较多财力,但支出责任却是下级政府负责。”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越是层级低的政府财政越困难,直接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实现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我们的预算管理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最核心的问题,是法治的问题还是人治的问题。”2009年,《预算法》修订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曾在一个研讨会上表示,本次《预算法》将主要致力于解决三大问题:预算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

预算要公开,更要细化

2011年,国务院要求98个中央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的2010年决算数和2011年预算数。

这一不同寻常之举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但是有的部门大而化之,只公布数字,没有说明;有的羞羞答答,甚至在其官方网站里都难觅其踪;有的拖拖拉拉,94个部门都晒完了,还有4个岿然不动。实际上,政府部门公开什么,怎么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在现行《预算法》中,并没有规定。

公开透明问题,是《预算法》久遭诟病的原因之一。现行《预算法》第一章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然而,每年全国两会审议预算报告都在3月初。

这表面上看只是时间错位,但后果却是严重的——差不多有三个月时间,预算在尚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便已开始执行了。

如此一来,《预算法》的严肃性根本无法保证,更谈不上有力的监督。每年两会,都会有代表委员批评预算编制是“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不明白”。而目前的“公开状态”,只是宣读预算报告,文本粗略、笼统,只列项目不配说明,年年都有代表委员抱怨,“听不懂,提意见也无处下手”。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公开原则,即“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施正文认为,“我们是在制定法律,不是在写中央文件,不是制定一个预算规划。”要建构预算制度,使这部法律可操作化、明确化。比如说实行按经济分类编制和执行预算。

“你给了教育钱,学校去花什么,建大楼、给教师福利,还是具体教育事业。”他说,预算要公开,不是说讲到教育就行了,而是要具体到各项是怎么用的,是干事还是腐败和违法,这两个要分得清楚,要详细分开。

“比如说农业支出增加了1000亿,这个概念大家明白。但是增加这1000亿合不合理?大家没办法提意见。如果细化到我对农民一亩地补贴了20元,或者对农民买拖拉机补贴了30元,对这个增加的合理性,人大代表就有一个切身的感受了。”媒体评论员王长勇举例说。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把预算内资金列入预算外,而预算外资金得不到监管。这部分预算外资金俗称“小金库”,政府部门“自由支配”,借此公款消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

在此次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首次明确“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新增条款丰富了预算的内容,除了公共预算,还增加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一本账变成四本账,是进步;不过,这条规定有些“似是而非”,因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三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也就是说,从哪里收,怎么花,还是“管家”在做主。

但从草案看,目前只对公共预算这一本账的收支提出了细化要求,对另外增加的三本账细化到哪一级,并没有要求。“而这几块预算中,项目支出比重很大,更应该细化编制。”

“有关预算和公款处置的重大权力,还是应该走人大程序。”王雍君表示,三类预算“都不要报人大审查、批准”,“难以理喻”。

没有问责,就没有监督

王雍君认为,《预算法》本质上就是确立法定授权的原则。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行政部门不能从老百姓手里拿走钱财,也不能实施任何开支。

比如,所有公款要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待着,单一账户要设在央行。但是实际情况却是,“纳税人的钱被分散在许多账户,这些账户都不是处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央行也没有办法监控。”王雍君说,商业银行开设了太多的公款账户,据说这块资金量高达20%~40%。

王雍君介绍说,国际通行做法是让公款缴纳直达TSA。除了TSA账户,其他的账户必须是零余额,资金在你的账户上最多待8小时(不过夜)。这些公款要通过银行清算,2011年我们已经确立了这个体制的框架,很可惜,实践中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大量设立财政专户处置公款,严重破坏了这个体制。

“如果立法机关没有能力实时记录这个执行情况,所谓的法定授权就没有实质意义。”王雍君说,现在的麻烦是《预算法》草案中的一系列条款,基本上和法定授权不一致,要么有抵触,甚至有严重的冲突。

当法定授权流于形式的时候,直接后果就是行政部门在预算过程中“过度自由”的裁量权。这对公款来讲是不安全的,也不能保证得到良好管理。

“国库账户上资金的流进流出,必须向政府、立法机关报告。”王雍君表示,立法机关负责掌握纳税人的钱包,有权监控上个月的收支和余额,“可是,这种报告机制在《预算法》二审稿中看不到”。

“在落实宪法赋予人大的预算审查、批准与监督职能,强调全国及各级人大对于本级预算的权力主体作用方面,这次预算法修正案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甚至还有些倒退。”复旦大学教授经济学院教授韦森认为,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对人大的赋权表述和规定严重不足,比如财政部门向人大提交的预算编制科目不够细化,预算审批与调整对行政部门赋权过大、虚置人大职责,预算监督过于强调财政部门的自律,而忽视人大对预算监督的全力主体作用等。

财税法学界不少专家认为,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很大程度上是以保障部门利益为出发点的。

早在1997年,全国人大就动议修改《预算法》,但因财政部门的阻碍,修法多有不顺。2006年,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毕的《预算法》修正案,因为吸收了较多的国外预算制度的先进经验,招致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强烈质疑,认为对行政机构的限制和监督过重,草案随之被束之高阁。

因此,这使得2009年重启《预算法》修订时,行政部门的参与度大为提高,由人大与财政部各自起草方案,再融合形成的草案,还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讨论和修改,财政部在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预算法》中要有问责机制,要有救济手段。”施正文表示,《预算法》应该是一个权力分配法,如果没有权利义务的科学设置,这个法没有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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