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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及其他地区的反腐制度

tebiebaodao 2013-03-23 22:05:34 总第193期 放大 缩小

  美国在20世纪初建立反腐机制

  一是加强反腐败立法,健全反腐司法体系。以加菲尔德总统遇刺事件为契机,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沉重打击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在此之后,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其中联邦反腐败行为法,首次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这些法律突出了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并随着美国对政府道德标准的不断修订,逐步形成美国式成熟的“现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

  二是完善了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建设。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

  三是实力相当的党派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相互制衡机制,以及各种利益集团涌现并相互形成监督机制,对抑制腐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因素。通常来说,现行腐败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生出变革现状的需求或动机。真正意义上的挑战者来自那些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政治党派或者利益集团,它们有充足的动机挑战现有的秩序,要求进行改革,以获得相互间的平衡,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隐蔽性腐败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

  四是独立的奉行新闻自由原则的媒体力量崛起对腐败形成了有力的、经常性的外部监督。1870-1920年间,美国独立性城市报纸比例从11%上升到62%,而腐败又是记者调查的重点。在此期间,美国新闻界掀起了著名的“扒粪运动”,通过揭发腐败黑幕,让全社会意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和危害,也促成了反腐败立法、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以及反腐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有效控制腐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是公众政治意识觉醒,公民、宗教领袖、知识分子扩大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以及下层民众起而反抗官商勾结,对反腐败的深入进行也提供了良好的民意基础。

  六是通过制度和职务设计,为缩小权力实施的自由裁量权,是从机制上进行反腐的必要途径。

  新加坡的反腐机制面面观

  新加坡也在李光耀的领导下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反腐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了反腐败法律制度。根据《防止贪污法》第24条规定,被指控贪污的公务员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合理解释,与其收入不相称的财产将会被视为贪污所得,可以推定其受贿。而一旦贪污罪名成立,法院可以下令没收其所有来历不明的财产,对贪污官员最高10万新元罚款、最高7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新加坡政府指导手册中的《行为与纪律准则》第135至第139条规定,公务员初任公职时及之后每年均须申报其本人在公开及未公开公司的股份、房地产(自住房屋除外)等方面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其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以及那些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尤其是在未公开公司的投资情况也需要申报。在新加坡,不仅有钱要报告,没钱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其目的在于未雨绸缪,防止官员为了摆脱困境而收取好处。

  二是建立了在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该局权限极大。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有权进行跟踪和秘密调查,可以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执行重大任务时,还可动用武力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此外,贪污调查局无须逮捕证就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罪行的任何人。但同时又受到两项特别制度的制衡,即新加坡将检控权和定罪权分别授予律政部和法院,另外,贪污调查局内部人员涉嫌贪污须进行调查,虽也由贪污调查局进行,但被调查官员必须停职,包括局长在内。

  三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李光耀曾对印尼总统瓦希德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

  四是新加坡也非常注重从机制上减少官员自由裁量权。

  五是在全社会形成腐败可耻的强大舆论氛围,腐败分子将成为社会公敌,对潜在的腐败者形成微妙的心理压力。如新加坡前国家发展局局长郑章远宁可了结生命,也不愿面对耻辱,遭到社会的唾弃。

  北欧:防腐规定近乎苛刻

  在一直被“透明国际”评为最清廉国家的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创造出令人惊叹的廉政奇迹,不仅在于其社会收入差距较小、社会保障完善发达、公务员待遇优厚,更在于其近乎苛刻的防腐、反腐制度。

  北欧国家普遍推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以及储蓄消费实名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取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迄今已经240多年。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所有人的查询。任何人都不允许开匿名账户,因而一旦某位官员的账户上出现了不明进项或不正常消费,民众随时随地都能查个“底朝天”。

  对于公职人员接受礼品、礼金、吃请等,北欧各国的制度规定也都细致入微、近乎严酷。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吃请,否则视同受贿;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不例外。而一旦被认定受贿,不仅立即免职,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从一般性罚款到4年监禁的处罚,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

  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不分,丹麦各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预订旅馆和机票。

  如果是偏远国家,旅行社无法从丹麦预订,出差的公务员可以自行解决。如果只出差一天,则按小时补贴。出差人员只能坐公共汽车,如果出差地没有公交车,才可以打出租车。丹麦对官方代表团出访经过第三国,也有严格限制,总的原则是不能在没有公务活动的国家过夜,除非当天没有返程的交通工具。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丹麦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坐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其他:防腐招数不一而足

  不仅上述国家,德国、日本、韩国等也对公职人员在财产申报、接受礼品等方面有着严格规定。如德国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约合140多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报,收受现金更不允许。参加节庆活动也须经过上级批准,而且只能收取印有主办单位名称作为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日本则要求职员收受当事人的赠与(包括金钱、物品及其他招待等),或收受当事人基于职务关系而提供的劳务报酬,无论数额多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官员报告。韩国1981年就公布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收受礼品的申报,以及限制退职公职人员的就业等都做了详尽规定。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该法由时任总统全斗焕发布,后来他本人及其继任者卢泰愚却相继倒在这部法律之下,都被处以重刑。虽然后来被特赦,但都需偿还数千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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