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这一铿锵有力的话语,让人印象深刻。
自信才能自立。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13亿中国人民稳定走上了奔向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中华民族以前所未有的雄姿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如此成就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极其重要的因素,是一个根本性保障。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偏离正确方向的重要支撑,也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中共十八大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联系,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归根结底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内生于中国国情基础上的制度,它扎根于本土,最可靠、也最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这套制度体系中,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在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其他各种制度的源泉,属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亮点。
所有制问题是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也是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最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到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从中共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到中共十六大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再到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共不断推动所有制方面的制度创新,不仅成功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世界性难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更让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创造力充分体现。
一方面,中国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果断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不断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改革重组和布局调整,公有制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大批富有活力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脱颖而出,2012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央企业已有42家上榜;在战胜重大自然灾害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公有制经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进一步凸显。如今,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自主创新“排头兵”、重大工程“顶梁柱”、社会责任“主心骨”、走出国门“探路者”,主导作用和影响力得到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中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不仅在培育市场体系、“倒逼”国企改革、完善市场体制等方面发挥了推动作用,而且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约有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其中95%以上是非公有制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的生力军和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正是因为突破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破除了姓“社”姓“资”的思维定势,提出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开放理念,将世界文明潮流与自身发展进步结合起来,将现代化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起来,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激发了社会活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具体制度,在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使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依据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包含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在内的有机结合的整体。具体制度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之上,既受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支配,又是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功能发挥的依托。离开具体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就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既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功能。又如,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既是基本经济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体现,也是基本经济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依托。
制度自信不是凭空而来,它来自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在实践中检验的有效性。实践证明,坚持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执政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制度树立起高度自信,破除对他国制度的迷信。盲目照搬别国制度模式,是制度不自信的表现,只会导致“邯郸学步”、“南橘北枳”。
当然,制度确立并不等于制度定型,制度建设绝非一劳永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制度的“更加成熟”只是相对的,“更加定型”也绝不意味着改革的终结。当前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由这种变革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带来了许多新机遇和新挑战。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改革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要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通过完善和创新各项具体制度,来确保广大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构建完善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改革,更好地以改革增活力、促发展。
总之,制度优势铺就“中国道路”,制度成果撑起“中国传奇”。只有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为中国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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