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13日,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宣言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提出了“一个大政策”:“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
1985年3月7日,还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
1992年初,又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二个宣言书——“南方谈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遵照总设计师邓小平的嘱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继续拉大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因此,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大上,胡锦涛在其所作的报告中又反复强调“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努力实现“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并呈继续扩大趋势,是不争的事实
1978年12月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由此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有所增加。从1978年到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元增加到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6977元;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2238万。然而,在中国整个社会个人收入增长的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这里仅举几个调查数字来说明。
2012年9月14日,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发布了首部《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该报告称中国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蓝皮书指出,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基尼系数为0.275,而2010年已达到0.438(对此有很多说法,据世界银行的数据,中国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为0.458,2005年逼近0.47;国内有专家认为2010年已经达到0.48,也有专家认为目前至少在0.5以上)。蓝皮书援引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与最低相差15倍左右;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收入最高的10%人群与收入最低的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为2007年的23倍。这表明中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基尼系数早已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贫富差距早已突破合理界限。
2012年7月31日,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发布的《2012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内地的千万富豪人数第一次突破100万,达到102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60000人,涨幅为6.3%),每1300人中有1人是千万富豪;亿万富豪人数已达63500人(比上一年增加了3500人,涨幅为5.8%),其中有7500个十亿富豪和260个百亿富豪;过去四年增加了14.5万个千万富豪、9200个亿万富豪。从富人的长期居住地分布来看,北京富豪最多(千万富豪人数占全国比例为17.5%,下同),广东次之(16.4%),上海排名第三(13.7%),浙江(13%)、江苏(7.2%)、福建(3.8%)分列第四至第六位;而西部12个省市,只有千万富翁8.6万人,仅占全国比例的8%。这些数据,既反映出了个体间的贫富差距,也反映出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012年5月13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正式发布了基于全国25个省、80个县、320个社区共8438个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汇总分析形成的全国首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中国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均值是51569元,其中城市70876元、农村22278元。截至2011年8月,中国家庭资产平均为121.69万元,其中城市家庭平均为247.60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7.70万元。报告数据还显示,资产最多的10%家庭占全部家庭总资产的比例高达84.6%,其金融资产占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也有61.01%,非金融资产占家庭非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更高达88.7%。还有,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储蓄率为60.6%,其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大量低收入家庭在调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中国较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在于没有足够的收入。这说明中国家庭收入不均等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
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不仅存在于客观的社会现实中,也反映在人们的认识中。《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论坛》杂志于2009年11月至12月组织发起了以“盛世危言:未来10年10个最严峻挑战”为内容的“千人问卷”调查(共有8128人参与了投票)。调查结果显示:“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激化社会矛盾”为第二大挑战,80.6%的受访者选择了此项。
总部位于华盛顿的美国民意调查机构皮尤研究中心,于2012年3月18日至4月15日,面对面访问了3177名中国成年人(这是该机构今年春天在21个国家进行的“皮尤全球观点”调查项目的一部分)。据该机构10月16日发表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民众对贫富差距的担忧程度日益增长。81%的受访者“完全认同”或“基本认同”中国正在变得“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这与《人民论坛》杂志“千人问卷”调查结果是一致的。
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是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贫富差距。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贫富差距更是不可避免。问题是中国改革开放才30多年,基尼系数已排在世界前10名,可见中国贫富分化的速度之快、程度之重。进入新世纪、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等等。但是,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却并没有明显“缓解”。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国贫富分化为什么会这么快、这么重?二是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什么效果不明显?
关于第一个问题,人们有各种不同的回答,如有人认为是因为市场化改革效应、历史和传统体制形成的竞争初始条件差异、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建设不完善、分配体制不完善等;有人认为是为自然条件和生态条件不同、城乡二元结构、教育投入与资本投入不均衡、体制和政策因素、社会保障滞后等所导致,等等。当然,也有人提出还有另外的原因,其中主要的是大量“黑色收入”(即非法收入,下同)及种类繁多的“灰色收入”的存在。我也倾向于认为“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是导致中国贫富分化速度快、程度重的重要原因之一。$nextpage$
关于第二个问题,人们当然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记得几年前出版的一本大众化理论读物是这样来解释这个问题的:除了人们经常讲到的体制不健全、行业垄断、历史问题、地域差异、再分配手段不完善、管理疏漏造成的非法收入等一些因素外,从目前来看还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是政策调整的“延迟效应”;二是收入提速和起点过低的反差;三是体制改革的相对缓慢和滞后。我们当然不能说这种解释不对,不过我觉得,这种解释虽然也提到了“管理疏漏造成的非法收入等”,但是并没有把它作为重要原因。而事实上,可能正是因为没有在解决非法收入问题方面、包括在解决“灰色收入”问题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出硬招数,才致使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没能有效“缓解”贫富分化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也让我们来看一看有关的调查数据和研究结论。
几年前就开始研究灰色收入的学者、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研究员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分配失衡问题也日益凸显,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灰色收入问题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他在2007年的研究报告中就提出,国家统计局有关城镇居民收入,特别是关于高收入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需要大幅度修正。2009年,他们又做了城镇居民真实收入支出的第二次调查,并进行了一系列分析研究。根据他们用模型分析法的推算,2008年中国最高收入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9万元,是官方统计收入的3.2倍。这与他们2007年调查报告的分析结果基本一致。
据作者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可视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可视为“灰色收入”,经由全国经济普查无法发现,但确是客观存在)。与作者2007年报告对2005年收入的估算相比,2008年中国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扩大了近1倍。而在同期,中国的名义GDP只增长了71.4%。这说明“灰色收入”在以快于GDP增长的速度增长。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则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
还有研究认为,中国目前的“灰色收入”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主体“权力化”,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趋权性”非常明显;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四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是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二是金融腐败普遍存在。据央行研究局几年前的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三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如有的地方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等等。四是土地收益流失。五是垄断行业收入。
无论是从“灰色收入”的特性看,还是从“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看,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现在所说的“灰色收入”,实际上包含了大量的“黑色收入”。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缩小贫富差距必须坚决取缔黑色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鉴于中国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过大的严重现实及其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标的背离,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危机,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强调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此后,在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都有这方面的内容。
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实际存在由国家决定的收入分配和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收入分配方式中,又都存在显性的、隐性的两类收入。显性的、由国家决定的收入分配,由于多年来未有重大改革调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当前正准备实施的改革,主要是针对显性的、由国家决定的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但如果仅仅在这些方面进行改革,恐怕还是很难实现“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目的。这是因为,加剧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主因是两种收入方式中大量存在的隐性收入,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正是这些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使本身问题重重的收入分配秩序更加错乱,使日愈扩大的收入差距更加不公。
有鉴于此,我认为,要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关于“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的要求,必须针对中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真正原因,在通过分配制度改革解决由国家决定的那部分收入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同时,更要重视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解决由市场决定的那部分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坚决取缔“黑色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首先,是要坚决取缔“黑色收入”。违法、违规获得巨额财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分配秩序。取缔“黑色收入”,是对分配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拨乱反正。应该说,经过中央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开展打击商业贿赂活动以来,收入分配中的违法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整治。但是,形势并不乐观,在诸多行业、诸多领域,收入分配仍然存在着大量灰色地带。有的是个人行为,有的是群体行为,有的甚至是政府行为,如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方面都存在着“黑色收入”。必须进一步加大“打黑”力度,坚决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侵吞资产、贪污贿赂等行为,查处走私贩私、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非法活动。
同时,还要严格规范“灰色收入”。“灰色收入”面广量大,是造成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2010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时,曾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激烈争辩和社会各界的热议,并最终从《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删除了。“灰色收入”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灰色收入”这四个字很容易,但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并不会、也根本不可能也随之“删除”。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规范”来解决。
严格规范灰色收入,首先是要对“灰色收入”进行界定。“灰色收入”是同“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把“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界定清楚了,剩下的就是“灰色收入”。现在的问题是“灰色收入”内涵太过宽泛,把很多明显属于“黑色收入”的内容,也都放进了“灰色收入”的大“筐”。要通过科学界定,把那些本来就属于“黑色收入”的部分遣送“归队”,依法取缔和打击(惩治);把那些本来就属于“白色收入”的部分加以正名,依法保护和管理(征税);从而收窄“灰色收入”。其次是要在界定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监管。目前,对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及各种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监管存在不少漏洞。应该加大规范力度,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监测系统,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和领域的垄断收入,要加强监管,严格调控,使其行业收入透明化。继续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逐步向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延伸,坚决切断产生“灰色收入”的渠道。
取缔“黑色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有一个共同的关键所在,就是必须坚持反腐败。这是因为,无论是“黑色收入”,还是“灰色收入”,其中的绝大部分都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法违纪、乱用乃至滥用职权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从前述“灰色收入”(其中也包含着大量的“黑色收入”)的“四化”特性和五大主要来源中就可看得一清二楚。因此,取缔“黑色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都必须同反对腐败结合起来。要按照中共十八大的部署,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只有这样,取缔“黑色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才能取得更大、更好的成效,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才能切实得以扭转,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作者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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