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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动人大的律师案

liaowangzhisheng 2013-05-17 22:11:02 ■丁东/文 总第204期 放大 缩小

 

1983年11月20 日,辽宁鞍山市台安县机械厂轧钢分厂青年女工赵艳凤服毒身亡。3天后,时年30岁的轧钢分厂厂长徐军被拘留,接着以“强奸致死人命罪”被捕。当时处于严打期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力成和王志双出庭为徐军辩护。律师阅卷后认为,此案存在大量无法排除的通奸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尸体检查报告缺乏客观性。尸体检查笔录是尸检后的3天才形成的,与当天勘验的实际情况有明显出入,参加尸体检查的6人只有一人签字。据此两位律师作了无罪辩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强奸罪判处徐军死刑。5天后,律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上诉补充材料,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徐军于1984年7月3日被处决。

此事并未了结。因为王力成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强烈轰动,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显得十分尴尬。当时上级强调律师在严打期间要努力配合,不准为不认罪的被告人辩护。鞍山市委某领导几次在公开场合说:“有那么几个律师成天瞎搅和,替罪犯开脱,该好好整整了!”1984年10月15日,王力成、王志双被鞍山市检察院逮捕,理由是徐军案卷宗丢失。检察院对台安县法律顾问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未丢失,明知控告失实,又利用一名在押犯带有泄私愤成分的检举,罗织罪名,将二位律师和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先后逮捕,并五花大绑游街示众,检察官亲自燃放鞭炮,各类警车鸣笛致庆,并大摆筵席欢庆胜利。

全国律师界一片哗然,同时引起了高层关注。经彭真委员长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派出联合调查组,在辽宁省人大、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的配合下,进行了为期20天的全面复查,确认这是一起错案,应予纠正。1985年7月4日,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王百义两律师撤诉,宣告释放;律师王志双免予起诉。

三名律师获释后4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向当时的中央政法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复查报告,断言“此包庇案从总体看是成立的”。198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机关一行四人到鞍山,对三律师案再次复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意见为依据,第二次将律师逮捕。

经舆论呼吁,此案先后引起了万里、习仲勋、陈丕显、彭冲、廖汉生、黄华、王汉斌等全国人大领导人的过问。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仔细阅看了案卷,两次写出书面意见,认为已判死刑的“徐军案确实是疑案”,“三律师案确实是错案”。

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著名律师王工呼吁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同志尽快纠正这起错案。接着,司法部从北京、辽宁、黑龙江选调三名律师,赴鞍山实地调查。他们认为律师对徐军案辩得有理,辩得有功。其中张思律师任王力成的辩护人。他通览了全部卷宗后提出,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维护公民的权益。这个维护必然要和国家权力、人治相冲突。律师在一个政党开展“严打”期间矫正专政机关对人权的不尊重,这不是破坏严打,恰是调解专政与维护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王力成律师向被告人透露案情,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都这样坚持,让人哭笑不得。莫说徐军一案的相关证据已经经过庭审开示,无密可保,就是你告之他全部证据内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检察机关岂能将这些合法的东西当作犯罪?一个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谈案情,那该谈什么呢?谈案件便是谈证据,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无罪推定、证据至上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认可的一条原则,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的专利,谁都有权掌握它,谁都有权收集,谁都有权应用。被告人的所谓案情,他本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案情就是他自己的行为。而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情,所掌握的证据都是其行为的复制,只有重合才是真实的。鞍山市检察院根本不是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而是让客观事实服从存疑的证据,这种原理不知道是谁发明的。王力成律师被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党组文件的形式认定其有罪,鞍山市检察院又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对你进行逮捕”。鞍山市检察院的检察长讲是“根据市委郭书记的多次批示我们才这样办”。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个什么程序呢?

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责成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查清情况,迅速纠正这起错案。1988年12月17日,鞍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喜文来到台安县,向王力成宣读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并在平反大会上向三位律师和其他当事人道歉。至此,这起几经反复的律师冤案才得以纠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很快就把这条新闻透露给《人民日报》,副委员长彭冲希望尽快见报。见报后,副委员长习仲勋风趣地说:“辽宁这一炮算是打响了!”

这起风波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律师在履职过程中遭到逮捕关押的事件仍一再重演,以至于刑事辩护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当政期间,利用公权,明目张胆地构陷律师李庄一案,更是激起公愤。由此可见,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保证律师职业应有的权利,在中国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全国人大在此大有可为。彭真等老一代人大领导人对律师权益的关注仍然具有当代意义。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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