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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存之争

shehuiguangjiao 2013-05-17 22:47:47 总第204期 放大 缩小

2013年年初,中国多家主流媒体曾报道了一则爆炸性消息:“在本年度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共中央已经研究,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人们相信,或许只差临门一脚,在中国大陆延续了55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寿终正寝。

但稍后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官方的程序性报道中回避了“废除劳教”这一敏感字眼,代之以梳理政法机关2013年工作思路: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为重点。

近段时间,围绕着劳动教养制度之废存,各路法律学者多有隔空交火,他们各自阐述自己不同的主张时,民间又陷雾里看花。

拐点2012

2012年,劳教制度迎来了变革的拐点。众多荒诞不经的“被劳教”案例逐一浮出公众视野,拷问着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2012年年末,26岁的重庆前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忙得不可开交,“劳教制度进程标竿式人物”、“反抗劳教恶法第一人”,这个身形瘦小略带着几分羞赧孩子气的青年意外收获了一系列封号,他频繁地接受媒体采访,参加各色研讨会,一时间有些无所适从。

就在半年前,他对劳动教养制度还充满了内心的恐惧。2011年8月,任在网上转发了一百多条微博和帖子,被彭水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刑拘,随后他被送往涪陵劳教戒毒所,度过了2年劳教生涯。他从网上买的一件文化衫成为警方指控的物证,那上面印有“不自由,勿宁死”字样。

在劳教所里,任建宇和众多强制戒毒者共呼吸共劳动,机械地从事着长时间劳动,周而复始。他在里面习惯了蹲着吃饭,习惯了写“悔过书”。在劳教聆询时,不懂法律规定的他还受到了误导。

2012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此时距他失去自由已一年多时间。去年12月,在重获自由9天后,任建宇不服重庆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上诉,两审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驳回。

这一年,一位理工科研究生的网上求救书引起了无数人共鸣:“11月,五十多岁的妈妈背着家乡的油饼、核桃来北京看我,查身份证后,由于曾经上访过,被认定再次上访,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带回兰州,劳教一年并拒绝亲属探望。”

盘点众多劳教事件,最令肝肠寸断的案例莫过于湖南唐慧案。2006年,湖南永州妈妈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被多人强奸后,又被逼卖淫3个月。她认为,此案在立案和审理期间,当地公安部门个别民警存在渎职行为,随后开始了漫长的止访。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

唐慧案一经披露,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照片上那个双手合在胸前,紧张无助而又无比憔悴的母亲刺痛了无数人。公众和媒体对现行劳教制度的讨论和反思开始持续发酵,众多律师和法学界知名人士联名上书中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当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中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事实上,这些零星披露的案例只是揭开了劳动教养制度众多黑幕的冰山一角,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劳教制度一直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所诟病,它已经沦为一部名副其实的“恶法”。$nextpage$

劳教制度“多宗罪”

劳教制度何以沦为恶法?我们有必要对其前世今生进行梳理。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反革命坏分子”要“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的地方”。“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次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有了较大扩充,扩大到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又扩大为十种人,范围越来越大。

应该说,文革结束后,劳动教养的政治功能逐渐被社会治安功能所取代,但在法治日渐昌明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它受到的非议却越来越多。其主要的几宗罪有:

其一、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明确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制度只是部门规章,却造成事实上的法外之地。

其二、劳动教养制度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劳教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自我授权、自我设罪、自我裁决、自我执行”的制度,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其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缺少一部法律所具有的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公民一旦被劳动教养,缺乏司法救济渠道。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地方政府维稳或打击报复工具。现实中,由于劳教是一种高效率的管制手段,能够方便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绕过司法程序就能实现社会控制,最能体现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自由裁量权,它有愈来愈扩大化趋势,劳教是个筐,何时需要就往里头装。一些长期上访的“钉子户”,乃至拒绝配合地方政绩工程的人,往往被冠以“扰乱社会治安”之名,被公安机关劳教。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劳教又扩大和激化了矛盾。

法学界人士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两项制度对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伤害最为巨大,一项是收容遣送制度,另一项是劳动教养制度。2004年以来,建议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高涨,却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影来。知情人士透露,这项改革最大的障碍来源于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它们以危害社会稳定为由,拒绝放弃手中的这项权力。

改革路径尚不明了

经过官方默许的近十年争论之后,劳动教养制度早已经越过了需不需要改革的层面,当前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要不要彻底废除这部恶法。此次中央释放出年内“积极推进劳教改革”的善意后,人们对劳教改革充满期待。但劳教改革走向何处,路径尚不明了。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当前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尚不现实。其论据是中国缺少一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对于吸毒人员和未成年人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等)以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又不构成犯罪的人,没有适当的替代方案,加之中国现行的《刑法》对于犯罪数额等规定较为详细,这会让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处。现行的几十万被劳教人员集中走向社会,亦会造成不小的冲击波。

他们主张修正劳动教养偏离正常轨迹的趋势,严格限制劳动教养的对象,另外从主体和程序上引入改革,由法院介入,使劳动教养制度得到司法程序保障。

另一派观点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各种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它严重损害了宪法和刑事法律的权威,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带有典型的“警察法”特征,扩张了本来已经够大的公安权力,让公检法相互平衡的关系变得更加微妙,并不断地造成冤假错案。应该立即推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出台,终结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69位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时作了上述表述。

他们担心,如果不果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仅局限于个别法律层面的修修补补,那么,劳动教养会以“新瓶装旧酒”的形式出现在生活中,公共权力得不到约束,继续挤压私人权利,没有法律的保障,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

去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时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此次劳动教养制度的废存之争,各方拭目以待。无论向何处去,符合宪法的精神、符合人权保障的规定、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都可以成为改革的目标。它考验着执政者的决心,亦是法制中国进程中的一道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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