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情况看,当前在领导干部中实行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具有申报个人收入的内容,既有比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更为宽泛的内容,如个人婚姻状态等;也有相比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内容简单的地方。总体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应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内容,但考虑这项制度的复杂性,考虑到实施的有效性,必须严肃、认真和负责任地推进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稳妥有效地建立中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综合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实践情况,考虑到中国国情,中国建立比较完整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应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着手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
与公示制度的主要障碍
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基本上都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关于这一现象,我们认为与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复杂性密切相关。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看似简单,实际上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需要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管理方面的条件,就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建设而言也是相当复杂的。如果缺乏条件,这样的制度即使实行也难于取得实效。
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复杂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内部的相容性、协调性问题。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首先个人财产历来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与之连带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财产及其他权利是各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与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的法律原则之间如何协调一致,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事关社会的基本价值与道义。因此,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在建立和推行这一制度时都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探索和磨合期。
第二,防止规避行为。社会管理中的任何强制行为都会带来规避反应,如何防止公务人员对于强制性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抵制与规避,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调研过的菲律宾具有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加严格周密的反腐败措施与法律,有严格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甚至也有因财产申报不实而弹劾首席大法官的举世瞩目的案例,但这并没有改变菲律宾是一个严重腐败国家的事实。在菲律宾,海关都可以形同虚设,谁会对要求公务人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认真呢?许多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从法律到操作直至报表越搞越复杂,反映出了财产申报过程中规避与反规避的博弈。
第三,引发社会争议问题。在社会管理中一项旨在解决某一问题的法律、政策往往会在引发连带性的后果,在其他领域引发新的问题。公务人员是社会精英,经济、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社会阶层。但另一方面,在道义上,在许多国家的意识形态里,公务人员是社会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这样在一般社会意识里会产生要求公务人员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倾向,要求公务人员具有奉献精神与高尚品行。这在客观上会形成对公务人员的道德预期与实际状态的反差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布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必然会引发社会争议,甚至会加剧精英阶层与下层群体的对立。所以,这就是新加坡等国十分注意保护公务员财产登记信息的主要原因。
主要目的
在于建立公务人员的诚信体系
长期以来,对于要求公务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和公示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甚至争议。但从多国施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实践情况看,事实上,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的主要目的,抑或说,主要的社会功能不在于发现腐败现象,而在于通过提高公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促使公务人员诚实守信。从一定意义上讲,财产申报和公示是公务人员的诚信系统,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是一种征信行为。
从各国实践看,真正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发现官员腐败,进而进行惩处的情况并不多。事实上,各国、各地区在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同时并不进行核查,或不进行认真的核查,其中既有成本问题,也有技术原因。不进行核查就难以发现违法违规乃至腐败问题,因此,不能把财产申报和公示视为直接的反腐败措施。
在不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公务人员申报和公示财产的意义只是在于,通过这种形式表明自己的清正廉洁,以及愿意接受的监督的态度。申报以及公布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公开的道德显示,是为自己增添的道德责任感。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为可能的查处提供了法律证据,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防范潜在腐败行为的措施。
严格监管
是财产公示制度的技术前提
在考察与研究多国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并不比发展中国家更加严密完备,甚至有的还不如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但发达国家的实施效果明显好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制度显得很完善,有的实施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效果欠佳。究其原因,除去发展阶段、国民性等更加宏大的社会条件、文化背景方面的原因以外,一个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水平是一个最主要也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原因。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它们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与相应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形成和建立了一整套对于全社会的生产、贸易、财务、税收以及金融等各方面的经济活动的全面、系统、严格的监管。在全面系统完整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基础上,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流程都处于监管之下。在对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监管少数特殊群体,如公务人员是容易奏效的。在全面监管的情况下,少数群体,如公务人员难以规避监督,难以转移和隐藏财产。违法违规现象即使发生,也比较容易核查发现。我们进而认为,实行全面监管,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范围较小,也较少公开公务人员财产情况的前提性条件,相应地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法律比较宽松的原因。
反观发展中国家,我们考察研究的俄罗斯、越南、菲律宾、印尼等国经济监管体系原始粗放,经济活动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极不可靠,财务、税收监管漏洞百出,贿赂公行。在对于整体过程缺乏基本的监管情况下,要对少数人,如公务人员进行监督,犹如大海捞针,实在是挂一漏万。在经济监管体系不健全,对整个经济活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公务人员很容易隐蔽财产,躲避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强行推行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也必然是做做样子,流于形式。
管理利益冲突
是治理行政性腐败的源头
腐败现象一旦发生,无论是发现还是惩治,其社会成本极大,党政、政府和社会都要为之付出巨大代价。因此,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十分重要,是降低成本和代价的最佳方法。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来源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公务人员个人腐败行为发生的主要前提。因此,发现和清理利益冲突,将监察和检查的重点置于利益冲突点,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策。
在这方面英国、法国、西班牙、德国等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谓经验老道。英国将公务人员的腐败风险防范直接定义为清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实行利益登记和利益声明制度,应当说,这是“关口提前”的典型案例。西班牙设立“利益冲突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官员的利益冲突监控,消除隐患,堵塞路径。德国重点防范公务人员的社会兼职,着力减少了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防止通过兼职输送利益。这些做法都起到了有效防范腐败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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