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整体性缺失,呼唤法治信仰。当前中国法治有其形无其神,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但对于法律的尊重、信任,没有成为社会主体的根本内在要求。换句话说,在中国被压缩了的法治快速现代化进程中,呈现出了法治精神的整体性缺失状态。
“法律信仰”的出现,把法律转换为信仰的对象,并不能解决法治精神缺失问题。法治精神的整体性缺失,不过是三十年来价值亏空、道德失落的一种表现。法律无法负担应对价值危机,承载道德失落和人们心灵亏空的重担。要解决法治精神的整体性缺失问题,必须在法治领域内进行价值重建。能够负载法治领域价值重建任务的,只能是法治信仰。“法律至上”使得法治值得信仰。法律信仰和法治信仰虽然都强调“法律至上”,但“法律至上”在两者中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在法治信仰中,法律拥有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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