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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很难产生企业家精神

liaowangzhisheng 2013-08-02 17:31:22 邓聿文/文 总第212期 放大 缩小

 

对国有企业谈论企业家精神是一件很不厚道的事情,这就好比对一个性工作者,要求人家具有贞操一样。

但是人们还是喜欢这样讲。在7月初举行的一场“企业家精神”研讨会上,国资会副主任邵宁表示,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企领导不需做决策,主要工作是根据国家宏观需求执行上级指示,而在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挑战的今天,“企业员工需要一种精神力量在困难面前挺上去,挖掘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企业家精神。在国企改革中,应该选拔任用具有这种精神的人员。”

在这里,邵宁把企业家精神理解为“市场参与者”,顶多再加上“在困难面前挺上去”,这跟人们一般说的“企业家精神”大相径庭。尽管在什么是“企业家精神”这点上,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但多数还是认可熊彼特关于“企业家精神”的定义。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这就是他定义的“企业家精神”。

要说邵宁不知道熊氏这一说法,肯定不对,但他宁愿把企业家精神降到“市场参与者”的层次,只能这样来看待:这是针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特定现状来说的。

虽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之一,国企改革经过多年探索,在机制、结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正如会议另一位与会者、中企联副理事长李建明坦言的,“一直以来,在中国,企业家精神并没有成为主流精神,官本位在国企中没有完全消除,国有企业改革应该给企业家更高的地位和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尽管我们不必机械理解熊氏关于企业家精神的概念,然而,从一些世所公认的企业家来看,它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一是在企业要有足够长的任职时间,时间过短,工作都没开展过来,谈何创新和形成独特的企业文化;二是有创新的欲望和意志,一个企业领导人,如果连创新的欲望和意志都没有,也就不可能去创新,成不了企业家;三是企业的经营不受外界尤其是政府的干扰,能够独立地决策并承担责任,若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处处受制于政府,为政府的目标服务,企业先天就失去了独立性,也就不能敏锐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四是为股东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创造价值,做出贡献。企业家创新的最后结果必然是有利于企业股东、消费者以及与企业关联的利益群体,而不仅仅是替企业创造利润,其对社会的整体收益必然大于为创新支付的成本,做不到这一点,创新也就失败。

综合这几点,再对照中国的企业,尤其国企,会发现,合符上述标准的“企业家”凤毛麟角。是上述标准太高?也许吧。然而,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中国的国企,最缺乏的就是独立性。不仅人事任命受制于政府,经营和决策也受政府干预,拿来作为实现政府意图的工具。一方面,国企都有一个“婆婆”国资委管着,国资委要考核企业的利润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另一方面,国企领导升迁与否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组织部门手上。组织部门对国企高管的人事管理完全是参照党政机关进行的,有关制度也明确规定,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这就为国企领导转任政府官员打通了制度通道。在这种情况下,国企领导是没有创新动力的,他们的目标函数根本不在于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上,而是通过企业的历练,为自己的官场生涯积累资本。

所以,人们看到,绝大多数国企领导,任职时间都不太长,基本是三、四年一换,能够连续做满两个任期的国企领导很少。这就使得国企领导人只能产生短期政绩,而不可能对企业的发展有一个长期规划并执行。换言之,与其说国企领导是企业家,不如讲是企业政治家更恰当。

要改变此种状况,必须进一步减少国企数量,并改变国企领导人的遴选和考核方式,从市场上而不是由组织部门说了算。即使如此,由国企的性质所决定,也难于产生企业家,除非我们对企业家进行另外的定义。而像邵宁所说的,在国企改革中,一方面要更大程度上放开企业活动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在体制上进行完善,既保障国企的决策能力,又不过分突出个人,来培养企业家精神,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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