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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主席“退出”常委的逻辑困境

liaowangzhisheng 2013-08-19 21:02:36 邓聿文/文 总第213期 放大 缩小

在中国的政治体系里,政协作为一级机构其地位在权力光谱中排第四,前三位依次是执政党、人大和政府。这四个机构俗称“四大班子”,其领导人通常被称为国家或地方领导人,也因此,他们必须成为执政党权力系统中的一员,少有例外。这既是惯例,也是制度安排。

然而,现在这个制度安排有了变化。作为党内第四号人物,省级系统的政协主席已经退出同级党委的常委序列,不再成为执政党最有权势的常委中的一员。

据报道,在今年年初的地方“两会”上,新换届产生了31位省政协主席。其中有8人身兼省委常委职务,但随着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7月初卸任广东省委常委,目前已没有政协主席在省级党委层面兼任常委。

目前不清楚这是中共的有意变革,还仅仅是一个巧合。按理,“巧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迄今也没有中共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解释或说明。不过,考虑到中共有些事只做不说,这么安排其实也不奇怪。

对于省政协主席的此个变化,一些学者将之视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认为省政协主席“退出”常委实有利于发挥政治协商职能。在他们看来,政协本来就不在权力机构的架构之中,也不应该是决策机构,因此其退出会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力;同时,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民主协商,把政协从决策机构中分离出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协商、监督”的职能。

这样说不无道理。中共十八大在阐述政治改革和政治民主建设时,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认为要搞好协商民主首先是把政协这个平台做好。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有个基本了解。根据宪法规定,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政协则是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统战组织。换言之,政协既是一项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一个组织和统战平台。

从组织的角度看,政协是由中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其中,主要构成部分是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

理论上说,在政协这个组织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共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都可以党派组织的名义开展调研,发表意见和主张,开展活动,提出提案和建议案,并可要求执政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和作出答复。在协商国家大政方针时,各党派之间也是平等交流、协商、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按照宪法和政协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政协的这种性质和作用是通过其三大职能来实现的,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所谓政治协商,指的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所谓民主监督,指的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所谓参政议政,指的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共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这三大职能中,又首重政治协商,它是政协的灵魂,从本质上反映了政协的特性,也是政协存在、发展的根本依据。事实上,中共建国就是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及爱国人士协商的结果。其他两大职能则是政治协商的拓展和具体化,政治协商本身涵盖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两大方面,协商的过程,协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包括一些批评,就是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

由此来看,政协主席兼任中共各级党委常委,确实不利于宪法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其职能的发挥,从而也不利于政协作为一级组织的发展。如上所述,中共虽是执政党,但在政协组织内部,它和其他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中共在表述它和其他党派的关系时,用的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并将其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方针来遵守,否则,逻辑上讲,就不可能有平等的政治协商。因为如果一方是领导,另一方是被领导,这样的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平等的协商,被领导的一方只能是遵守和执行领导一方的决议,所谓协商不过是一种徒有其表的形式。而政协主席,也就类似于西方国会中的召集人角色。政协主席安排由中共党员担任,并不表示其在法律意义比其他民主党派要高,它只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在政协中体现其执政地位的一种形式。

然而,假如政协主席身兼执政党各级党委常委,成为执政党最有权力中的一员,性质就起了变化,会导致其身份及所领导的政协机构逻辑上的困境。政协在法律上,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它是中共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党派协商的平台。换言之,政协既不像人大一样有立法权,也不像法院和政府一样有执法和行政权,因此,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机构。人们一般说政协和政协主席有权,这里的“权”是就日常经验和它实际所起作用而言的,这个意义上的“权”正是由政协主席成为执政党的领导人而被自然拥有的。

在中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中,执政党被赋予领导国家的权力,因此,它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它“领导”权力机关和其他政治机关,也就产生了实际的权威。这样,作为执政党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政协主席自然也就拥有这种比权力还大的权威。通俗地讲,你可以不听政协主席的话以及他代表政协而作的决议,但你不能不听他作为党的领导的话及代表党而作的决议。正因有了这层关系,政协才会被社会所重视,各路精英才会对成为政协委员趋之若鹜。

然而,这样一来,从逻辑上势必会出现以下结果,即政协作为政治协商的平台作用以及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的民主监督功能被消解掉了,发挥不出来。理论上,一个人不可能在做出了决策后回头又以另一种身份来和自己协商这个决策;同样,以政协主席的身份来监督作为党的领导人的自己,逻辑上也讲不通。这正是实际中政协监督功能弱化的原因。但假如政协主席不是执政党的常委,则至少在逻辑上就不存在这个困境。因为虽然他是以执政党的身份来领导政协的,可他并不参与执政党的决策,他在执政党内只是个普通党员,这个时候,他的角色会使其偏重于政协一边。另外,不参与执政党的决策,也使得政协不能够成为决策机构,从而,将能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协商和监督的职能。

可见,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程序民主,以及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从而更好地监督和制约执政党的角度来讲,此番省政协主席退出常委,具有积极意义。不过,考虑到中国是一个权力主导的社会,人们对一个机构和职位的尊重,首先是因为它的权力,那么,在失去常委权力后,政协和政协主席的地位是不是会因此弱化和边缘化,进而在实际中,这一举措能否起到预期作用,都很难判断。极可能的情况是,理论上的加强政治建设的效果客观上难以实现。

另外,还须看到,政协还有另一身份,这就是它作为中共的统战组织而所起的作用。在中国革命年代,虽然那时没有政协,但统战对中国革命的胜利却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被认为是三大法宝之一。政协的协商功能,很大程度上是着眼于统战需要的。改革开放后,政协作为统战组织的作用,一度削弱,不过近年来又有所加强,中共重又把统战提到一个重要地位,一些地方的统战部长进入地方党委常委。

一般来说,某个组织如果很重要,这个组织的领导自然会被赋予重要的职位和权力,何况中国这样一个看重权力的社会。难以想像,某个省的统战部长成为省委常委,而政协主席却不是。事实上,统战部长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是与政协打交道,若统战部长权力比政协主席大,在实际中就成了统战部领导政协了。显然,这与改革的意图背道而驰,也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相悖,对强化统战工作,亦不利。

在政协历史上,就全国而言,除了上世纪80年代邓颖超任政协主席一个短暂时间没有进入政治局常委外,还没出现不是常委的政协主席。地方这种现象虽然存在,但一般都是省市长或副书记转任而来,而他们在此前的省市长或副书记任上,都做过常委,按规定是不能再进常委的。过去中共在宣传政协主席进常委时,把它说成是党对统战工作的重视,便于党对统战的直接领导,统战工作置于党委核心决策层的关切之下,政协的地位提高,更能发挥作用。现在政协主席全部退出常委,假如把它宣传成为是为了改进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便于政协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更好发挥政协的特殊功能,那岂不成了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所以,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如果要从政协开始探索政治改革而又不弱化政协的实际地位,一个解决方式是,明确规定政协主席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不能因为不入常而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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