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卫生计生委:调整生育政策不代表放开二胎

shehuiguangjiao 2013-08-21 20:57:13 总第214期 放大 缩小

 

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为缓解卫生计生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日前决定开始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并适时出台完善生育政策调整方案。这一提法再度引发公众关注,这是否是放开“二胎政策”或者“单独二胎”政策的信号呢?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这里所说的生育政策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计划生育政策,更不能认为是可以生二胎或者“单独二胎”。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现在很多人把生几个孩子狭义地理解为生育政策,事实上,生育政策包括非常庞杂的内容,“如果把调整‘生育政策’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这明显是不正确的,这和是否放开单独二胎或者二胎政策不是一回事。”

此前,针对此前一度被热炒的“单独二胎”政策或于近期重启的消息,毛群安曾明确表示,中国必须将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完善生育政策”是新组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完善生育政策既要考虑维持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又要考虑群众的生育意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诸多因素。因此,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慎重稳妥、统筹协调的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调研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北京晨报》)

专家观点

生育政策已迎来调整窗口期

人口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所提到的完善生育政策并非新的提法,早在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中国已明确提出要完善。所谓生育政策,不仅包括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单独二胎”政策放开,还包括提高对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对失独家庭的扶持等多方面内容。

陆杰华认为,根据目前的人口形势,中国生育政策已经迎来调整窗口期,原因是中国已长期处于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偏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中国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口。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总和生育率降到1.8左右,已经低于国际公认的2.1的人口更替水平。进入21世纪,中国持续维持低生育水平。

另外,少子化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2000年“五普”的数据显示,中国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22.8%,到了2010年的“六普”,这一比例快速下降到16.6%,少子化现象日渐明显。与此同时,中国老龄人口还在持续增加。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4.3%。

不过,完善计生政策不等于放开二胎。陆杰华明确表示,人口计生政策调整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并不矛盾;而且“逐步完善政策”并不意味着要“放开二胎”。

据了解,中国的计生政策一直处于调整完善中,比如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胎,部分地区“单独”家庭也能生二胎,部分省取消一二胎之间生育间隔时间的限制,允许再婚夫妇生育二胎或三胎等。“中国的生育政策最终应实现城乡同策、地区同策。”陆杰华说。

彻底放开不会造成人口爆炸

对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放开,人口专家梁建章则建议彻底放开。梁建章认为,其他国家的经验说明彻底放开人口政策不会造成人口爆炸。即使有担心,也可以先放开,发现反弹严重再收回来。梁建章认为,计划生育不利于国家发展。人口减少,尤其是年轻人口减少,会给经济和社会带来劳动力减少、创新活力衰退、养老负担沉重、国家财政困难等负面影响,患上日本的“老年病”。

梁建章认为,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放开后出生人数的短暂反弹,而是几年之后,新生儿数量又会雪崩式地下滑。原因除了生育率在补偿生育结束会回落之外,是育龄女性急剧减少,这背后是1990年代生育率快速下降,导致90后母亲在不到10年会减少约一半。这个大滑坡将严重恶化老龄化程度,加剧未来人口的衰减。应对这个滑坡的最好方式是,在完全放开后,当生育率再度下滑到替代水平时,实施鼓励生育的措施,力求把生育率提升至更替水平,维持正常繁衍。

(本刊综合)

计划生育政策大事记

1953年8月 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 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本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本刊综合)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