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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事件:舆论如何“干预司法”

shehuiguangjiao 2013-08-21 20:58:06 铁永功/文 总第214期 放大 缩小

 

在唐慧起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终审“意外”胜诉之后,唐慧事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近日,《南方周末》以一组报道披露了唐慧幼女被强迫卖淫案的诸多细节,认为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等问题。这组被称为“颠覆性”的调查报道,却用了一个带有明显评论色彩的标题,“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这组报道的本意,似乎是为了还原作为“唐慧事件”源头的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但造成的最大后果,却是“颠覆”了唐慧的个人形象:由一个充满屈辱悲情的受害者母亲,变成了满口谎言、狡黠偏执、甚至挟舆论之威干预司法审判的“刁民”。

哪一个唐慧形象才是真实的?在整个唐慧事件中,舆论真的“干预司法”了吗?

谁塑造了唐慧的形象?

唐慧引起广泛关注,是在她因上访被劳教之后。作为维稳式劳教害者的典型案例,唐慧的遭遇,被很多媒体广泛关注,尤其是中央级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的高调介入与持续呼吁,最终让唐慧提前重获自由,其“悲情母亲”的形象也由此深入人心。

不过,依然有很多人,只知道唐慧的遭遇很悲惨,为年幼女儿的遭遇不断上访,却不知她究竟因何上访。因此,先回顾一下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的来龙去脉,可能更有助于了解唐慧事件和围绕她的争议:

2006年10月1日,唐慧11岁的独生女乐乐(报道中使用最多的化名),在溜冰场结识了19岁的周军辉,与其发生关系后离家出走,周军辉将她带到了秦星和陈刚夫妇开设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百余次,卖淫过程中遭刘润、蒋军军、兰小强和秦斌4人轮奸,收入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瓜分。乐乐被解救后,因精神障碍和性病可能无法生育。

在乐乐被强迫卖淫案的侦办和审判过程中,唐慧因对办案人员不信任和对司法判决不满,多次到省市乃至中央部门上访反映情况。最终,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15年,但唐慧不服法庭判决,继续举报立案和审理期间有民警存在渎职、包庇行为并参与强奸乐乐。在一次激烈的上访行动之后,唐慧被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1年零6个月。随后媒体介入,引起广泛关注,唐慧在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后提前获释。

随后,才是所谓“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在向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以后,唐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州劳教委道歉、赔偿,结果一审被判败诉。很多人认为,在劳教制度未被废除的情况下,唐慧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不久前,湖南省高院终审“意外”判决唐慧胜诉。虽然只获得了区区2000多元赔偿,也没得到一个道歉,但这个胜诉已经来之不易,且被认为传达了劳教制度将迎来变革的信号。

公众视野中的唐慧,最多被定格在劳教获释和一审败诉后掩面而泣的一刻。这也令唐慧底层受害者和悲情母亲的形象深入人心。不可否认,作为维稳式劳教的直接受害者,人们把唐慧事件当成了炮轰劳教制度和维稳体制的靶子,因此也赋予了唐慧案以某种标志性意义——这是新闻报道规律决定的,似乎也没有太多可以指责的。

实际上,对唐慧维权方式和个人私德的“揭发”,之前早已有之。比如,有些人指责唐慧多次对媒体撒谎,通过下跪、静坐等方式向司法机关施压;唐慧夫妇接受个人捐赠和地方安排的工作,也成了“农民式狡黠”的罪状。

这种声音在微博上一直存在,并且引发了“左右”不同观点群体的对峙和论战。不过,很少有主流媒体专门对此进行“深度报道”。因为媒体的把关者应有一个基本价值判断,即个人私德和行为方式并不影响公民维权伸冤的资格。如果对此过度关注,反而模糊了事件的焦点和社会意义。

唐慧被“颠覆”了吗?

但《南方周末》这组报道的操刀者,显然并不这么看。面对质疑,采写这组报道的南周记者柴会群回应称,他们的目的只为“平衡”之前关于唐慧案的报道,“如果对唐慧没有任何质疑声音,反而不正常。”

唐慧当然不是完人,也很少有严肃媒体把她称为“圣母”“伟大母亲”;她只是一个未成年受害女孩的母亲,一个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抗争者。了解底层生态的都知道,基层维权者不可能没有缺点,他们的抗争也不可能是优雅的。这些上访者们,多少都有些偏执,也会使用一些过激手段。他们甚至比很多人更迷信权力,更懂得利用制度的弱点和漏洞。

但正如同属“南方系”的《南方都市报》社评所说,“在为女儿与家庭抗争的数年里,没有谁有资格去要求唐慧成为没有缺点的抗争者。而以一个假想中的法治秩序去批判她,更展现了虚伪与残忍。”另一家带有“南方血统”的报纸《新京报》也发表评论说,如果渲染唐慧的这些缺点,却不正视一些地方恶势力的猖獗、警方的不作为,这无助于解决中国的法治难题、上访之困。

尤其是,这次扛起“颠覆报道”大旗的,是长期以启蒙自居的《南方周末》。该报此前刊发的大量报道,都以关注底层、“让无力者有力”为己任;且通过其言论和专栏,致力于传播“善待私权、苛责公权”的监督伦理。某种程度上说,南周报道的批评者,正是它之前自己“培养”的。

况且,这组报道真的做到他们说的“平衡”了吗?反问式的大标题、先入为主的判断、经过剪裁素材使用,使报道呈现出“一边倒”的倾向性。如果不了解事件来龙去脉,仅看这组报道,就会得出唐慧满口谎言、制造伪证、干扰司法的印象,而被判刑的几名被告人、当地政府和公检法部门,反倒成了弱势的“受害者”。

这样的“平衡报道”,揭示的是什么“真相”呢?被告人秦星、陈刚夫妇,长期开设色情服务场所,组织幼女卖淫,纵容下面员工强奸幼女,无论如何算不上无辜吧?这样的色情服务场所在公开长期存在,且向全市多个豪华宾馆提供卖淫服务,当地警方不能说完全不知情吧?在唐慧因女儿失踪报案、举报女儿被强迫卖淫时,当地警方出警和立案迟缓,处置并不积极,因此才有后来唐慧的上访和激烈维权。

唐慧的行为,或许有可指摘之处,但对唐慧个人私德的评价,按批评的价值次序来说,至少应该排在对残害幼女犯罪分子的谴责、对渎职不作为的行政司法部门的揭露之后。

在唐慧事件中,不容否认的基本事实是,当年只有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曾经在被告人开设的休闲屋卖淫100多次,且被多名被告人强奸,至今留下严重心理阴影和生理伤害,甚至因此染上性病、失去生育能力。如果没有受到强迫、恐吓,她为什么甘愿接受这样的侮辱和伤害?退一万步说,即便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目前无法找到乐乐被强迫、恐吓的证据,但乐乐当时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组织幼女卖淫,也是法定应该加重量刑的情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幼女没有完全的自主意志,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只纠缠于乐乐是否“自愿”,却无视基本事实和法律精神,说这是“虚伪与残忍”,并不过分。

舆论“干预司法”了吗?

围绕唐慧事件的争议中,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又被提起,就是舆论可能影响甚至干预司法,导致法院迎合舆论,做出畸轻畸重的判决。此前的“药家鑫案”“邓玉娇事件”,被作为典型案例,来佐证这种担忧。

然而,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和涉法事件进行报道和监督,是媒体的天职。并且,媒体有自己对新闻价值进行判断的标准。除了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公开的情况,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能拒绝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具体到唐慧事件,假设没有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就能公正公开处理吗?如果是这样,唐慧为何还要上访,还需要如此激烈的抗议?

总体上说,媒体对监督司法审判、促进个案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当下中国,有些事情往往需要媒体关注之后,才能有解决的希望。媒体对一些个案的深入追问,也促进了制度改进和社会良治,比如标志性的孙志刚事件、熊德明讨薪事件。此外,在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体甚至承担了超出它本身职责的功能,有人据此发明了一个新概念,叫“媒治”。

也正因为如此,有人担心媒体的“选择性”关注,可能影响司法判决和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而影响司法公正。这样的担心,当然不是全无道理。因为法官也是人,也生活在舆论构建的“拟态环境”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也会有意远离相关报道,甚至有的大法官坚持不看电视不读报。

但是,这样与世隔绝的状态,其实是很难达到的。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法官的一言一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每次接触,都可能因为各种因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多少都会对法官的裁判行为产生的影响。

不过,显然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司法机关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这就需要建立独立审判与舆论关注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判案的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司法正确对待舆论,保持独立判断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中国当前司法环境下,所谓舆论干预司法,更像一个“伪命题”。这等于说,如果没有舆论介入,唐慧案也会得到公正、让人信服的判决。这与事情后来的走向和当前的司法公信环境显然并不相符。如果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因为受到压力而迁就唐慧,甚至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这个压力也并非来自舆论和唐慧,而是来自上级领导和维稳指标。

关于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当年因主持报道张金柱案而知名的老报人马云龙说过一句话,从来没有舆论干预司法,有的只是权力干预司法。这句话,在当下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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