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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事件:中国证券市场执法树起新标杆

shehuiguangjiao 2013-09-17 22:19:49 ■欧阳琴川/文 总第216期 放大 缩小

 

8月3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在股市收盘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8月16日由光大证券交易系统失灵引发的一起严重的市场异常行情作出了裁决,光大证券在此次事件中虽然没有操纵市场,但在处理过程中犯有内幕交易,因此受到证监会的严厉处罚: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合计罚没5.2328亿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暂停审批新业务。责令公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整改无期限。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

祸起套利系统技术缺陷

8月16日上午11点后,上证指数出现了快速冲高,瞬间摸高至2198.85点,与前日收盘相比,涨幅达到5.96%。中石油、工商银行等历来死气沉沉的大盘权重股忽然像被注入了高浓度的兴奋剂,短时间里直冲涨停板,而且冲到涨停的个股多达71只。长期处于熊市之中的A股市场,出现这种久违的急剧冲高行情,让投资者好不激动,纷纷四处打听出现了什么重大利好,是不是新一轮牛市启动了,眼明手快的投资者赶紧补仓,整个市场顿时处于极度亢奋之中。但是,下午开盘以后,市场有消息传出,这波行情是由光大证券的交易员制造的乌龙指行情,是交易员敲错了键盘所致。市场顿时回到了冰点,失望之极的投资者又纷纷抛单,导致下午的行情一路下泻,并最终以下跌0.65%告下收盘,那些补仓的投资者又被套得结结实实。

这起事件到底是怎样发生的,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市场上众说纷纭。8月30日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结果揭开了真相。经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包括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设计错误。其中,订单生成系统中ETF套利模块的“重下”功能(用于未成交股票的重新申报),在设计时错误地将“买入个股函数”写成“买入ETF一篮子股票函数”。订单执行系统错误地将市价委托订单的股票买入价格默认为“0”,系统对市价委托订单是否超出账户授信额度不能进行正确校验。

由于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订单生成系统中ETF套利模块的设计由策略投资部交易员提出需求,程序员一人开发和测试。策略交易系统于2013年6月至7月开发完成,7月29日实盘运行,至8月16日发生异常时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由于“重下”功能从未实盘启用,严重的程序错误未被发现。8月16日上午,交易员进行了三组180ETF申赎套利,前两组顺利完成。11时02分,交易员发起第三组交易。11时05分08秒,交易员想尝试使用“重下”功能对第三组交易涉及的171只权重股票买入订单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进行自动补单,便向程序员请教,程序员在交易员的电脑上演示并按下“重下”按钮,存在严重错误的程序被启动,补单买入24只股票被执行为“买入24组ETF一篮子股票”,并报送至订单执行系统。

证监会说,错误生成的订单中先后有234亿元订单陆续通过校验进入上交所系统等待成交。直到先成交订单的成交结果返回到订单执行系统、账户资金余额实时校验显示为负时,订单执行系统的账户可用资金额度校验才发挥作用。进入上交所系统的234亿元市价委托订单中,有72.7亿元实际成交。其余161.3亿元订单被上交所交易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的规则自动取消。

信息披露迟缓酿成内幕交易

事件进展到这里,虽然它与当时媒体所称“乌龙指”有点不大一样,但从本质上说,它还是一桩技术事故,而不是像一些人所想像的是在操纵市场行情。当然,即使认为技术事故,它在市场上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光大的错误订单发往交易所后出现了70多亿元的实际成交量,它对当时的行情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蜂拥跟进,因此光大证券对此已经产生了难以推卸的责任。但在其后,当光大证券发现了这个系统错误后,它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将公司推进了可怕的深渊,并且构成了内幕交易。

根据证监会8月30日公布的调查结果,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同时,光大证券接到上交所问询,开始内部核查。11时20分左右,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向杨剑波询问情况后,向总裁徐浩明汇报大盘暴涨可能和策略投资部的操作有关。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误导信息在12时47分发布并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

当天下午13时开始,光大证券因重要事项停牌。经过法定的披露程序,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徐浩明、杨赤忠(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收市新增卖开750张,买平200张)。

光大证券所从事的这些行为,是在发现错误交易后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原理,到股指期货市场上进行反向交易以弥补损失,事实上它也部分地达到了这个目的。但是,它的这个交易行为却是在有关信息尚未对外披露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样,它作为肇事者已经在大笔卖出,而市场外围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却还在为行情的突然上升而激动,面对之后出现的下挫反而错误地认为是补仓的机会,从而加大买进。因此,光大证券在股指期货市场上所出现的盈利,实际上是在与外围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等基础上实现的,从而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就像证监会通报中所指出的:“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制度完善亟待跟进

中国证监会此次对光大证券系统错误所引发的市场异动和内幕交易事件,采取了相较以往严厉得多的处理措施,对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建立20多年来最为严厉的纪录。证监会面对此次事件,从案发到给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仅用了两个星期的时间,并且按照现行证券法规作出了顶格处罚。这一改以往对一些证券大案久查不决、处罚时又手下留情的作风,显示了肖钢就任证监会主席以后,严格执行证券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气象,已经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执法树立起了新的标杆。

但是,光大证券事件并未因证监会作出了这种严厉处罚而落下了帷幕,相反,对于这一事件的深层次思考还刚刚开始。即以对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最初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来看,它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采取对冲交易以挽回损失,已经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当初证监会推出股指期货时,其所持理由就是可以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交易手段来弥补现货市场上交易错误的损失,其中所蕴含的对散户投资者的不公平并未引起重视。按照股指期货的规定,虽然没有排斥个人投资者参与的权利,但对这部分人的开户资格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此它主要是面向机构的一个投资品种。另一方面,股指期货实行的是T+0的交易交收制度(即当天买进后可以在当天卖出),而现货市场上实行的是T+1的交易交收制度(即当天买进后要隔至少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这种制度安排意味着散户股民与机构处于不对等的状态,机构可以通过股指期货的对冲进行套保,而散户投资者在错误交易发生后却无法及时补救。T+1制度本是为了减少市场过度动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制度,但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它却成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项制度。因此,现在市场上对恢复T+0制度的呼声很高,但牵一发而动全身,这项制度一旦恢复,市场状况将发生剧烈变化,散户股民是否能够适应,还充满悬疑,市场监管制度也必须及时跟上。

在证监会8月3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证监会提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证监会对此持鼓励态度。引进赔偿机制,是证监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个积极举措,但是这起案件与以往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形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毕竟不一样,在异常行情发生的时候,如何认定散户投资者的损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事件刚发生时,光大证券曾要求上海证交所宣布行情异常时的交易作废,这当然是光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一要求被交易所拒绝,交易所的理由是行情是真实发生的,没有理由宣布作废。但如果对这一段行情宣布作废,事实上不仅光大的损失可以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对于这种由系统错误引发的异常行情是不是应该认可,目前的证券法规并无规定,这显然也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上海证交所在事件中反应迟缓,被指不作为及错误引导,除了反映出软件上的应对能力问题之外,也暴露了相关法规的漏洞所在。上交所在回应事件时,以法律依据不足当做不作为的挡箭牌,虽有推诿之嫌,但目前的《证券法》的确缺乏应对此类事件的明确规定,更不用说明确的适用情形与标准、程序等。

光大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中国急剧发展的证券市场在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证券法的修改。但是,总结现存的两个《证券法》的版本,它们的制订和修改都是由证监会来主导,而证监会的工作重心长期以来偏重于推进市场发展,因此由它主导的证券法也掺杂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为了支持市场而相应减弱了严格监管的要求。此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事件的严格执法,之所以给人以面目一新的感觉,关键就在于它向市场发出了一个重要信号,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将从推进市场发展为主转移到严格执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方面来。如果证监会能够将这种态度贯彻到证券法的修订之中,就可以修订出一部高起点的、有长效机制的证券法律,这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无疑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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