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内法规的建设情况是衡量一党制度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党的生存、发展与作用的发挥。尤其是中国是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中共党内法规的健全程度还与社会公众利益乃至整个国家命运前途紧密相连。中共建党9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内生活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与中共肩负的历史重任以及党建面临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对党的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相比,中共党内法规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特别是存在有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配套性党内法规和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尚未出台或者不够健全完善,一些党内法规落实不到位等等问题。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纲要》)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了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这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与5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体现了一届任期内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工作的计划性、协调性,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有利于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做出的战略部署,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首次出台的《纲要》具有如下特点——
统筹安排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虽然中共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工作都存在5年规划,但是两者的内容与形式不同。国家立法规划工作是按照“年度有计划、5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的要求进行,所以5年立法规划的内容只包括立法项目,并且分三类列出:第一类指的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第二类指的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这两类都会明确具体列出拟修改或新制定的法律草案名称。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而《纲要》不同于人大的5年立法规划,《纲要》作为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做出顶层设计的文件,对于党内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都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还特别提出在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的长远目标,不仅对于今后5年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而且对于长期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此次发布的《纲要》没有采用一般立法规划的模式,而是分为9个部分,可以概括成四方面内容,第一方面,阐述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纲要》提出了5年的明确时间表,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遵循按照六项基本要求,主要任务锁定基本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以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工作目标,旨在构建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基础和根基。第二方面,包括第二至第七部分,从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6个方面,对所需要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阐述。《纲要》涉及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的法规包括《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等30余项党内法规,但是《纲要》并没有全面列出具体立法项目,也没有对它们进行明确的分类。第三方面,就是第八部分,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执行力提出要求。第四方面,就是第九部分,对对承担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如何抓好《纲要》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再塑党内法规体系框架
从当前中共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现状来看,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框架有两种划分模式。一是,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以党章为核心,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具体法规的高、中、低配套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关于党内法规制定的不同主体及名称、效力等级来区分和构建的。二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共同编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依照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体例来编排的,即按照党章、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和其他共11个部分来编排和分类党内法规体系的,这种体系分类方法体现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特点,也具有可操作性。
不足之处是党章毕竟是党内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党内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随着党内法规的发展,必将出现许多新的的具体的法规制度难以完全归入以上各个法规部门,使得“其他”类法规必将成为一个庞大而混杂的体系,结构体系仍不明确。
这次《纲要》所提出立法规划的编制从党情出发,把党内法规按照规范的内容和对象分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6个类别,每个类别都安排了相应的立法项目。这基本是按照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党的“五大建设”的要求对现行党内法规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和分类,既能防止党内法规制度的交叉和重复,又能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这是对党内法规的一个横向的划分,体现了党对内部法规认识角度的新变化。
科学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纲要》根据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确定了5 年内需要修改完善以及需要重新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总体框架,并在每部分中都指出了相应的立法项目。但是根据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这5年内中央党内法规立法项目时,要按照急用先立原则,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各方面制度资源配备情况,努力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对于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需修改或者制定的党内法规,要加紧调查研究,争取在本5年规划期内完成修改、制定工作。
所谓基本的,主要是指那些构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具有支架作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也就是基础主干类的党内法规。比如《纲要》要求抓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虽然党章中对党组有规定,但是没有统一具体党内法规对其明确规定,造成党内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所欠缺,出台工作条例后有助于明确党组的设立、职权职责和工作方式,规范党组决策程序,进一步理顺党组与所在机构组织的关系。
所谓急需的,主要是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用人制度、加强基层组织、推进作风转变、规范权力行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的党内法规。比如《纲要》要求抓紧制定的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这是针对现在“问责”干部复出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并且总能招来公众的议论甚至质疑的状况,提出“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以规范干部问责制度,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所谓成熟的,主要指那些符合国情和党情,立法条件比较具备的党内法规。比如《纲要》提出抓紧修订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这是要求将此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而对于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党内法规,也可以推延至下一个5 年规划期内修改、制定。当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5年规划应当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有些党内法规虽然没有予以突出强调,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了,规划本身也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
未来5年是中共基本建立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体系重要时期,也是为建党100年全面建成党内法规体系的打基础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央要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的基础上将其分解为年度计划,地方要以中央的《纲要》为指导,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突出重点编制各自的5年规划。另一方面,要加大党内法规执行力度,实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从严治党,增强党内的法规制度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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