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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村土地政策红利不悬空

tebiebaodao 2014-01-13 14:53:42 郑风田/文 总第228期 放大 缩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方面出台诸多重大政策,被喻为“第二次土地革命”。如何保证这些重大政策真正落地,释放出更大的政策红利,让农民普遍受益,需要主管部门出台更精准的配套政策。通过细化政策落实手段及实行委托第三方的“飞行”政策评估跟踪,防止政策悬空,或者被选择性执行。

《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此一政策的意义无论怎么形容都不过分,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提升中国稀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作用显著。但“符合规划与用途管制”究竟如何界定是个大难题。如何真正地落实“同地同权同利”,协调各相关方利益,其实很难。而其中农民又是最弱势的一方面,如何让弱者的声音与利益被保障,需要中央相关的政策保障。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就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中央“依法流转”的规定一晃十年几乎没有落实。而五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五年过去,也几乎是原地踏步。确权颁证也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至今进展缓慢 。

土地规划该由谁来编制?用途管制该如何划界?农民的声音该如何反映进去?有两个倾向应注意:既要防止借此规定,让农民的建设用地继续闲置,从而让征地财政继续维持过去的垄断格局,也应该防止硬逼农民上楼,快速撤并村庄,继续大行卖地的行为。也慎防“一放就乱,一乱就紧,一紧就死”的状态再现。

可行的办法是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可先由村庄提出本村庄的规划与土地用途边界,再与上级大的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衔接。规划与用途管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尊重民众,尤其是农民的意愿。不能以红线为借口,采取泛粮食安全战略,连续大面积划定,让农民的土地都圈进红线内。要克服目前基本农田划分过于泛滥的做法,应该为村庄的发展与建设留出足够的空间。

《决定》规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但如何解决目前农村金融网点过于稀少、建立相关的支撑配套机构是个大问题。应有相关的顶层设计,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下乡。

这次把耕地的抵押权终于给了农民,是个了不起的进展。通过确权颁证,中国目前已为进一步放开三权(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奠定了基础。18亿亩耕地的抵押权很重要。中国城镇居民靠房产证抵押可以很容易得到贷款,最近看一篇经济学顶级期刊发表的论文,研究结论是1993年中国城里的房改政策让城市居民获得了房屋产权证,紧接而来的效果就是城市创业的迅猛发展,居民可以用房产抵押得到的资金来创业。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却不允许农民用承包地来进行抵押贷款,农民由于没有可低押的物品,也使现代金融无法流向农村。中国一些地方已经试点,效果很不错。例如吉林等地探索设立物权公司,通过制度创新规避法律限制,让农民用土地承包证获得贷款。如果每亩地每年获得3万元的抵押贷款,全国18亿亩耕地,每年就有54万亿的资金进入农村,这该是多大的一股新鲜血液啊。虽然目前中央财产每年投入到农村近万亿元,与54万亿相比,还只是杯水车薪。

入股权、转让权也很重要。以转让权为例,目前有2.6亿农民外出打工,农民如果把自己承包的耕地出租转让,既可以获得收益,避免抛荒,让宝贵的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也为留守在农村的农民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扩大其实都离不开农民承包地的转让权。

承包土地抵押权虽然农民获得了,但是否有足够多的金融机构愿意下乡则是农民能否获得收益的最大障碍。另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究竟该如何评估,如何保证农民把投资用好,如果降低投资风险等等,都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

如何允许农民宅基地可以抵押贷款,以此为支点,可以撬动中国农村的内需市场,从而可以换回国家整体经济再快速增长30年。

另外目前的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转租农民的土地,如何保证每年支付农民的租金顺利返还也是一大问题。农业经营的风险其实很大,而农业的生产周期又很长,比如当年某个农产品的价格不错,跟进生产第二年丰收之后往往跌得很惨。近年来已多次出现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如果土地集中,这种现象不但不会缩小,反倒可能会更严重。如何建立相应的保险等相关保护机制,防止履约风险,需要相关保险机构跟进。

《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亿多农户,每户农民都在农村有宅基,近2亿亩宅基。但这个宅基地既不可能抵押,又不能退出,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两只老鼠的理论折射出流动农民工的悲哀:农民工在农村老家的房子让老鼠住,自己在城里打工却只能住老鼠窝。城市房价远超出大部分农民工的购买力,而老家的宅基地却无法退出变现成资本。中国台湾当年的城镇化得益于农民把家乡的土地与房屋买掉后可以在城里买到房子。三中全会决定要试点建立农民宅基地的抵押、退出、转让机制,允许农民在其他农村获得宅基地,这应该是一个大的制度创新。

如果允许农民宅基地可以抵押贷款,以此为支点,可以撬动中国农村的内需市场,从而可以换回国家整体经济再快速增长30年。中国农村的农民一生中投资最大的一笔应该是住房,占他们一生投资的60%。如果农民可以用自己所建房子进行抵押贷款,靠月供来偿还贷款,农村的内需就可以撬动了,他可以每年拿出一部分钱来干除了攒钱建房以外的事了。

让农民能够享受到同等的城市居民抵押贷款服务,也面临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可选择机会少等难题。其实应该允许近年来兴起的民营银行去占领这一块市场。

从长远看,政策的效果当然是城乡差距的逐步缩小。中国目前的城乡差距,被诸多外国专家认为早已超过临界点,甚至也有不少外国专家撰文专门探讨为何中国农民面对这么大的差距并没有出现国外曾出现的社会动荡。如果《决定》的政策真正落实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将带给农民真正的财产收益,会逐步缩小目前的城乡差距,解决城乡差距愈拉愈大的老大难问题。

但短期看,因地而现的农民间、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冲突矛盾不但不会减少,可能会更频繁。主要原因有两个来源:为了更清晰地界定承包地边界,原来模糊的东西非要界定清楚,会产生争议冲突。其二是过去的土地等集体财产带来的收益少,矛盾不大。如果未来的土地等集体财产带来更大的收益,土地流转之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如何在农民与集体间分配?如何保障分配公平,界定集体与个体的边界与利益,也是一个大问题。

总之,此次《决定》的确赋予农民足够多的财产权利,如何用好用足这些权利,让这些权利逐步成为会下蛋的母鸡,切切实实给农民带来益处,需要相应的配套,也需要中央层面的具体指导意见,以防止政策在基层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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