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新定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文件的亮点之一,是大大提升了“财政”定位。三中全会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种地位是财政本来就应该有的。这区别于既往将财政仅视为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局限性。财政既包括“财”,也涵盖“政”。财政是国家的神经。
过去,在财政收入比较紧张的时候,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怎么保证收入。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期,“振兴财政”的口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1994年财税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形成,财政收入增速较快,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稳步上升,在财力较为丰富的背景下,关于“财政”更多的演变成“分钱”问题。此次关于财政的新定位突出了财政的“政”,和过去注重“财”有很大的区别。
良好的国家治理离不开财政。财政活动全面反映国家活动。财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政府活动的合理性。没有健全的财政,国家治理就缺乏财力支持,缺少财力保障。国家治理离不开财政。没有健全的财政配合的国家治理,轻则影响政府公信力,重则导致国家衰亡。
形成科学的财税体制
健全的财政必须通过科学的财税体制。三中全会公报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科学的财税体制是可持续的财税体制,是能够较好地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的体制。
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上升为“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市场作用发挥的合适与否,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成败。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必须合理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边界,正确处理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能做的就应该由市场去做,只有在市场不能做的且政府能够做得更好的领域,政府才能介入其中;社会力量能做的,就应放手让社会力量去做,只有在社会力量无力去做且政府能做得更好的领域,政府才应发挥作用。形成科学的财税体制,还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改革直接决定科学的财税体制的建成进度。市场作用和社会力量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必然是繁荣的社会和公平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制度保障。
建立法治化财政
国家财政活动应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完善立法”。三中全会对“完善立法”的要求,可谓紧扣现实,适应社会各界对法治化财政建设的需求。
现实中,财税立法工作相对较慢。现行预算法不能充分反映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导致现实财税秩序在一定意义上存在混乱局面。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包括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在内的地方财权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的口基本上是封死的。结果是,地方政府融资诉求只好借助于其他渠道,绕开了财政部门,最终形成了有特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更严重的是,债务规模数据还得借助于国家审计的力量才能获取。国家财政的功能被“碎片化”的后果是严重的,国家治理缺乏基础数据,各种公共决策更是缺乏基本的信息。现行预算法对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也不能充分反映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就,不能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年末集中花钱是年度预算的“痼疾”,应对之策是引入3年~5年的中期预算管理,这都有待预算法的修订来加以应对。
国家财政活动的收入方面,立法进程较慢。行政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立法层次较低,收费与基金征收的门槛太低。就连作为财政收入主体的税收,相关立法工作也严重滞后。征税活动所依据的法律除了税收征管法一部税收程序法外,就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三部税收实体法。70%以上的税收收入所依托的是条例甚至是暂行条例。在改革初期,人大授权税收立法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全面改革的启动,社会各界对税收制度确定性与稳定性的诉求越来越高,这种局面亟待打破。
加快形成“透明预算”
“透明预算”也是亮点之一。只要政府预算足够透明,公开是有效的公开,那么政府改革的许多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对于承揽各种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悖的多余事权的政府部门来说,其中的利益,直接影响事权的明确。“透明预算”将使得各种利益摆在台面上。阳光下,预算效率将大大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透明预算”这一技术性改革,将对制度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透明预算”意味着政府所做的所有事情都应经得起社会监督,意味着政府行为的转变将得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改革税制与稳定税负
改革税制和稳定税负是相互联系的。“稳定税负”是新提法,区别于过去所说的“结构性减税”。税制需要完善,必须加快改革进程,但改革税制必须在税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负是市场决定性作用发挥的条件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税负的确定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竞争背景,特别是亚太地区各国(地区)的税负状况。经过20年的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税负保持稳定的提法切合实际。考虑到养老、医疗、教育等多种公共服务的支出压力,税负不可能大幅度下降。但是,税负下调的空间仍然存在。税率下调,税基可能扩大,税收收入增加,这样减税仍然可以成为未来的政策选择项。
发挥地方积极性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看似无新意。但是,如果联系前段社会各界流传的中央要上收财权和事权的说法,其意义不可小觑。这反映了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仍将得到坚持,分级财政的实质仍会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界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中国是一个大国,受信息所限,中央不可能承揽一切事务。而且,即使是对一些带有规模经济效应的事权和财权,中央上收的过程也要考虑到对地方的影响。上收之后,中央能否做得更好,必须正视。大国中的地方政府,应该有远大于小国地方政府的权限,以保证地方的积极性。
三中全会所提的“现代财政制度”,属于新名词,应理解为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延续。
(摘自: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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