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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箭在弦上

tebiebaodao 2014-01-24 17:57:46 蒋 震/文 总第229期 放大 缩小

 

在过去历次重大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都成为重要突破口。《决定》将“完善税收制度”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提到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凸显出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为什么要推进房产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是优化税制结构的必然要求。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是“以流转税为主体”。2012年,仅中国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大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就高达54.08%,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5.32%。而中国财产税制建设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财产税类较有代表性的房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非常小。

这种税制结构对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调节是不利的。特别是房地产税的不足造成了财产存量环节的贫富差距无法得到有效调节;而且,流转税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嫁到价格上,有推高物价之嫌,显然对消费需求有抑制作用;另外,少数几种流转税的收入集中度较大,这影响了中国税收收入增长的稳定性。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税收收入增长可能很快,而经济形势下行时,可能税收收入增长率回落的也很多。

因此,推动房产税制改革成为完善税制结构的重要动力,也成为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将房地产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结合,显然能发挥结构性减税的效果。

要从完善整个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角度来认识房产税改革。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税种(例如增值税、所得税),大多数采取分成共享的方式,中央分成比例高、地方分成比例较低。这种分享模式成为引发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上项目、抢税源”,与这种税收分享方式不无关系。特别是,即便是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也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税体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将面临极大的冲击。

房地产税改革为完善地方税体系,给地方政府开辟一个稳定财源创造了机会。一方面,地方政府了解房地产的具体情况,便于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这项改革会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注重培育地区发展环境。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价值,地方政府有动力优化地区发展环境,以推动本地区房产价值的持续上涨。

从中国税收管理模式乃至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角度看待房产改革。

中国的现有税收管理模式具有“间接+截流”的特征,总体以发票管理和源泉扣缴为主要手段。中国税收收入的“出口”大部分是企业,税务机关往往是通过“管住”企业才能筹集大部分财政收入。而税收收入中的小部分是通过针对自然人征收的,例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实际上,这也是中国社会管理方式的一个缩影,“大都通过单位管人,脱离了单位管不住人。”房产税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转变现有税收管理模式,建立起一套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对话”机制,这不得不说是税收管理模式乃至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

从房地产调控的角度来看房产税制改革。

当前,中国居民住房保有环节的税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意味着很多投资者在住房保有环节付出较小代价便可以持有大量住房,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会改变居民的房产投资预期,鼓励居民合理释放购房需求,减少其盲目投资,显然会加速现有房地产投资者的房产流转,加速现有存量房供给的释放。另外,房产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会显著提高各级政府提供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能力。总之,随着房地产供给的上升,房地产调控的效果自然会显现出来。

总之,要将房产税改革提到关系全局的战略高度,这项改革也不仅仅是“单兵推进”,而是要与其他税制改革“协同作战”。在“稳定税负”中求得结构优化,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

房产税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房产税制度设计需要体现“人文关怀”。我们需要思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住房需求。房地产税免征额是维持个人生存水平的最基本住房需求。世界各国房产税制中都设定了免征额,充分体现了税法公平原则。然而,一旦具体到政策设计,一些问题马上就凸显出来。

最显著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免征额,是采取免征面积还是采取免征价值?从美国各州的经验来看,房产税免征额大部分是采取免税价值或者免税比率的方式,前者规定在房产评估价值中减除一定数量的价值,之后的余额便是计税价值。后者是在房产评估价值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之后得到计税价值。然而,除去一些非正常年份,美国大部分地区的房产价值变动不大,而且美国的城乡差距并不大,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的房产价值相差不悬殊,免税价值方式有利于减少房产税征管成本。

然而,一旦回到中国国情,便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方面,中国城镇化在加速推进,住房消费在不断升级,住房价格变动较为剧烈,免征价值方式势必会不断调整,影响税法稳定性。另一方面,中国的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市中心与郊区的住房价值也有着巨大差别。如果采取免征价值方式,可能会违背公平原则。

举个例子,一位普通劳动者在市中心拥有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假设评估值高达5万元每平方米,这样该套房产总价达到200万元;另一位高收入者,在远郊区拥有一套面积高达200平方米的房产,评估价1万元每平方米,总价也是200万元。假设免征额采取免征价值方式设定为100万元,很显然,两人需要负担的税负是相同的。但是,两人享有的土地资源和住房消费品质差别较大。进一步说,如果这位普通劳动者的房产是在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购买的单位“房改房”,位置很好,评估价值很高,然而,一旦开征房产税,他本身收入不高,面临无钱可交的困境。

因此,笔者认为,房产税免征额宜采用免征面积方式,应该根据中国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设计一个合理的免征面积标准。

第二,如何建立房产税的征管机制。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房产等存量财产,纳税人有着千差万别的特征。如何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住房信息实现有效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摸清房产所有人信息,并如何适应这些纳税人群体,是目前征管机制面临的严峻课题。而且,房产价值评估也是房产税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性工作,如何来做评估、由谁来做评估,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推进房产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首先,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政府应该推动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居者有其屋”的原则,解决中低收入社会成员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与房产税制改革“相得益彰”,发挥既定作用;其次,统筹现有的房地产租税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出让金体现土地使用者对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的使用权租金,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它和房产税之间的界限非常清晰,不应该将房产税改革与土地出让金混淆在一起。除此之外,要处理好房产税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税费的关系。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实行轻税,降低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环节的税收负担,对现有房地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总之,推进房产税制改革,将之放置于税制改革的整体布局,统筹其他税制改革,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并考虑到中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从战略高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圆满实现改革的各项社会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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