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的产生与发展,是与现代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同步成长的。政府预算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集中诠释了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与实现情况。早在100多年前,曾被誉为旷代逸才的杨度先生,在其名篇《金铁主义说》中就曾指出:“监督会计及预算之制,其严重如此,是皆国会重要之职权,即立宪国所以建设责任政府唯一之武器也。”即使以当下的眼光来看,这种对预算制度之于现代国家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也是发人深省的。
在现时的中国,面对已然超过10万亿规模的政府预算资金,如何才能“好钢用在刀刃上”,如何保证财政预算资金能够沐浴在公开透明的阳光之下,如何实现“依法用好百姓钱”的政府理财目标,已然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必须加以正面回应的时代命题。或许可以这样说,只有建立起“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完整统一”的现代政府预算制度体系,建设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可持续发展政府,才具有了更富可操作性的制度基石。在这次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就建设现代国家的预算管理制度而言,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阳光预算”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从而突显了阳光财政建设的现代政府理财观。以“阳光预算”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从“预算公开”走向“政务公开”,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和财政问责机制,也大体勾勒出了一条重塑中国政府预算治理结构的路线图。
现代政府预算制度作为公共财政的基本存在形式,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性载体和平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就是在预算制度的约束和作用下逐步确立与完善的。当前预算改革所取得的最为核心的成就,或许并非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技术流程层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十多年来的中国公共预算改革最为动人心弦的成果,就在于我们找到了一条推进预算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法治化的新路。这条新路上最为醒目的路标就是——阳光财政。
跨年度预算平衡
从传统的年度平衡走向跨年度的中期预算平衡,是未来中国政府预算治理结构的重要变化之一。长期以来的政府预算决策过程,局限于年度预算平衡结果与赤字规模,这容易助长预算过程的短期行为倾向,而忽视了财政预算安排在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预算决策所覆盖的时间维度过短,也导致了预算调整过于频繁的“年年预算、预算一年”现象。近年来,预算调整、预算超收、年终突击花钱等问题日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这既有社会转型期不可预见因素的客观影响,也不乏预算决策过程与政策制定过程分离、预算编制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的管理因素。
通过引入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中长期时间尺度上,实现预算周期性平衡,将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引入中期财政规划(如3年~5年的中期预算框架),这将有助于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政府会计和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中,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既是近30年来发达经济体财政管理变革的普遍趋势,也是国内学术界与实务部门讨论了多年的话题。在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蓝图中,明确了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资产、负债计量原则,应该说是一个较具突破性的举措。
在现时的中国,因地方融资平台而引致的政府性债务及其风险防范,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当前对于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分析,大多聚焦于财政收支的流量问题,对于政府性资产与负债的存量配比问题关注不够。而政府资产(尤其是净资产)的规模,对于债务风险的监测与预警才更为重要。
政府会计作为“政府的商务语言”,是政府资产负债计量与核算的基础,而中国现行的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的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只能反映资金的流量,无法全面反映债权债务关系,更难以准确测算资产存量。加之,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还会进一步导致政府资产净值的不实。就国际视野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发布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对于政府经济事项的记录时间,已改为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果断地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也有助于从国际比较的视野中防范主权债务风险。
权威性
长期以来,基于具体国情与历史惯性等多种因素,中国《农业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其相应财政投入应达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某一比例标准。甚至某些部门法对于法定支出的规定,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各级财政均应按照某种固定的比例,保持法定支出的增长。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预算法的规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影响了政府预算的整体性、统一性。
就公共治理结构而言,政府预算管理的职能是不容肢解的。在预算资源配置问题上,《预算法》应该拥有最高的权威,不应因凌驾于《预算法》之上的部门法而割裂预算资源配置的通盘考虑。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尽管教育、农业、科技等领域确实属于优先发展的重要事项,但这种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做法,既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也忽视了公共财政体系的承受能力,变相肢解了政府预算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中,明确了“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就预算治理结构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既符合政府预算决策的统筹兼顾与保障重点原则,又彰显了现代预算治理结构转型的发展方向。
一般性转移支付
长期以来,在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上,各级政府倾注了更多精力在其收入一翼,而忽视了事权与支出责任一翼的科学划分,从而导致财政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流转过程,缺乏有序的运行轨道与道路规则。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其测算依据与最终结果,不仅普通公众难于了解,即便是地方政府之间对彼此资金配给的详细状况也互不知晓,具有较为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
在《决定》中明确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系统的改革方向:“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就未来中国公共财政的纵向预算资源分布而言,在确定相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税收立法权,同时可以考虑将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根据人口等客观因素在地区之间重新分配。在此基础上,针对地方政府因履行相应支出责任而产生的财力缺口,可以通过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以及相应的转移支付预算来加以解决。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增长机制,需要根据人口、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客观因素,设计统一公式进行分配,真正实现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这种从“以收定支”向“划分事权、以支定收”的思路调整,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政绩压力,切实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最终实现构建现代国家财政制度体系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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