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经过33年的运行,在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但这33年间,中国居民收入渠道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这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和课税模式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税制”并“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而纵观30多年来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各国改革的主要趋向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即保持税收中性、鼓励投资、鼓励就业,降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强化横向公平;简化税制,降低征纳双方成本;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税制国际竞争力。
那么,今后中国个人所得税将何去何从呢?
税务中性和纳税单位的选择
到底是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还是应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每个国家在设计其个人所得税法时都要根据其面临的社会背景不同而进行综合考虑。理论上讲,纳税单位的选择应依据以下标准:一是结婚与否不应受到税收的影响,即税收不应成为影响人们选择结婚与否的因素;二是拥有相同收入或财产的夫妇应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至于财产在其内部如何分配不应影响其纳税;三是丈夫与妻子间财务的安排不应受税收制度的影响;四是税制应在单身纳税者和已婚纳税者之间体现公平待遇,同时,已婚夫妇中依赖单一劳动者的和夫妇共同取得收入的税收待遇也应公平;五是税收上的任何安排都应力求使纳税人明确其纳税义务以及税务当局的税务管理;六是每位纳税者都有权保留其纳税方面的隐私。但在具体操作中,这些标准之间也经常出现矛盾。
中国有很大的特殊性,家庭的概念不同,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国家的家庭结构复杂得多,并且征收体系不健全,还不足以支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而且从发达国家纳税单位演变趋势看,部分国家或者由以家庭为单位转向以个人为单位,或者引入了“所得分割”制度。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仍应坚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与此同时,应逐步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问题。
税收公平和免征额的确立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按照自然人居民的基本生活基准从征税所得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免征额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将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中国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了800元的免征额标准,以后又多次调整。2006年1月1日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期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将免征额再次提高到现在的3500元。
从公平角度看,中国政府虽然多次调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但是征收对象和税收负担仍集中在工薪阶层。虽然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很多,但对于工资以外的收入很难实行源泉扣缴。现行个人所得税中,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外,其他一切所得一律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显然有失公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应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即遵循差别课税原则。如勤劳所得应给予轻税,对非劳动所得、继承与赠予所得等,应课以重税;另外,对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比例税率造成重复征税。再者就是内外有别:对中国雇员和外国雇员适用完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外国雇员适用4800元的扣除标准,并且对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均可暂免征收个税,这使得外国雇员的个税税负明显低于中国雇员。
调整免征额,首先要将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收入阶层差异以及物价因素等都考虑进来,科学制定免征额标准;其次,为有利于将来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该采取分阶段性的综合性征收方案。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统一。
国际竞争力和税负水平
目前中国的最高税率为45%,在国际比较中处于较高的水平,对于中高收入阶层来说,税负也不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对税率的敏感性越来越大。纵观各国税制变动,表现出了一种扁平化趋势,即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在中国税率和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单纯提高免征额,对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没有办法到达最优效果,因而需要适当调整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不仅需要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中高收入阶层来说,税负也需要减轻。可以适当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税率,从而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投资和储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高税率有时候不仅不会带来高税收,还可能造成巨大的扭曲。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过高的累进税率导致了中高收入阶层不得不选择避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如果适当减低最高税率,对于他们来说,也减少了负担,更愿意将收入透明化,减少避税的可能性,同时,也免于受避税的心理压力。
税务效率和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二元混合型所得税和单一税制四种模式。综合课税模式通过对全部所得实施同一累进税率结构来强化税制的公平性和收入分配效应。分类课税模式对不同来源和性质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和提高税法遵从,节约税制运行成本,但却不能综合反应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混合课税模式通过将对资本所得实行低税率与对劳动所得实行高税率相结合,在鼓励投资提高国际竞争力、取得财政收入、促进收入分配等目标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单一课税模式通过对所有个人所得实行较低的统一税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征管效率。因此,由于不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适应了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需要,导致各国个人所得税模式有所差异。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其理论依据是,不同来源的所得,因其性质不同,所以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计征方便,但是随着现今个人收入渠道的多元化及类别的增加,其弊端也凸显出来:其一就是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渠道和项目不同而造成的实际税负不一致,为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条件;其二就是由于分项分类征收使得一些应征收入游离于申报之外,且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造成征收效率的低下,税收收入流失严重。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对所得的分类过于粗糙,随着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发展,原来的分类已明显不符合现实。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生产要素流动性大大提高,迫使多国政府对流动性强的资本所得实行较低税率,对流动性稍弱的劳动所得等实行较高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趋势已由综合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转变。顺应国际潮流并结合中国实际,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宜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总的指导思想是,先引入综合因素,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进一步完善征管机制的基础上,今后再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最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具体可分三步实施:首先引入综合因素,解决现行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分类所得源泉控管;然后是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优化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间税率搭配和费用扣除机制协调;最后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税收征管的需要,打破传统的按收入来源区分课税对象的方法,注重从劳动所得与投资性所得方面区分课税对象,将劳动性所得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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