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佳模式
法治产生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国家治理的一种形式。自从国家产生之后,人类社会就在不断探索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古希腊的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先哲,毕生都在探索什么是最佳的治理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个人治理,因为法治是理性的治理,而人治难免带有个人情感甚至是情欲。尽管他们在理论上做出了巨大贡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但法治从来没有成为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制度现实。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中,治理形式仍然是君主集权统治下的以权力为基础,以人身依附为特征,以义务服从为支柱,以暴力和专制为手段的国家治理模式。
法治是随着建立在商品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和建立在现代议会制度之上的代议制政府的出现而产生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传统社会中君主专制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化的生产模式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律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权力基础,法治成为确保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政体所需要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资本主义社会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在克服其内在的危机和应对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法治国家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中华民族探寻最佳国家治理模式的努力也从来没有停止。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核心问题就聚焦在什么是最佳社会治理模式上。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还是“缘法而治”的法治。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长达两千多年具有“超稳定性”的封建专制体制下,尽管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造就了个别的“盛世”,却无力摆脱皇权专制的国家治理模式,最终难以逃脱“兴也勃焉,亡也忽焉”的政权更迭周期律。当代中国同样也面临一个采取何种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问题。
虽然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了民主是摆脱历史上政权更迭周期率的方法,但在新中国建立后并没有一以贯之地实施和建立民主制度,更没有自觉地运用法律来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民主和法制的缺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以政策推动的运动治国,曾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最后导致“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在1978年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可见,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最佳模式,这是古今中外历史证明的客观规律。为什么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最佳模式呢?概括而言,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以法律至上,摆脱个人任意;能够依法治理,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能够通过公开、公正和平等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当代中国选择法治之路并非只是一种口号或标签的选择,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箍咒和自我约束机制,是重大的制度创新。
法治思维是法治国家的内在指引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需要机构和人员、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等全方位的制度建构和创新。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是法律职业者、政府官员以及全体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自觉,即具备法治思维。如果有了机构、人员、法律和制度,但是法律职业者和政府官员不具备法治思维,法律和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历史上一些保持法制外表但抛弃法治模式的政府,如法西斯德国,并没有大规模地废除法律和制度,但是却抛弃了法治的精髓,即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以言代法,以言弃法,导致了“宪法下的法西斯专制”。因此,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其政府官员尤其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官员必须具备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
有鉴于此,国务院在2010年10月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更为明确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也就是说,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求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要注重制定法律和建立机构等硬件建设,还要注重确立法治理念和学会法治思维等软件建设。如果不改变思维方式和理念,法治中国就可能成为空洞的口号或表层制度的设立。因此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的一个核心内涵,是它的根本价值取向。
由于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治理公权力的运行。通俗而言,法治主要是治官的。对于当前中国改革而言,如何把公权力纳入法律的制度框架尤为重要。因此政府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何为法治思维?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实践思维是通过一定途径达到实践目的的思维,属于实践思维。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按照法治的逻辑,即运用法律规则、原则、原理、精神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路径及过程。法治思维不同于“一言堂”、“命令式”和“对领导负责”的“人治思维”,不同于“政绩”驱使和“运动治理”的“政治思维”,也不同于被情绪或舆论左右的“权宜思维”;而是要求政府机构和官员在行使公权力和履行公职时,自觉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刚正不阿,秉公执法;每一个决策和行为都应当具有法律根据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等所有经济组织和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权依法主张和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和不侵犯他人权利;在民主政治中,所有政府机构和人员、社会团体和政党都需要依法办事,在法律框架中运行。为了保障其活动和行为的合法性,这些公民、组织和机构都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处于行使公权力的政府机构和官员而言,其合法性的审查更为重要,通过合法性的审查逆向逼迫政府机构和官员依法行政,从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
具体而言,政府机构和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都应运用下述五项标准对其决策和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进行持续和全面的审查,即目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目的合法性,即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内在的目的,符合法治精神。那种为了个人、少数人和小团体利益而出现的“立法谋私”、“徇私枉法”和“假公济私”等现象都与目的合法性背道而驰。
权限合法性,即公权力行使者在作出决策和行使权力时应当符合法律为之确定的权限。法律对国家机构和政府机关的权限都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根据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超越职权范围决策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破坏了法治政府建设。例如违法批地、违法拆迁、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等现象都属于无权或越权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内容合法性,即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公权力行为要做到内容合法,要用“内容合法”的要求衡量我们的政府行为。例如,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强制性要求等。
手段合法性,即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或实施某一行为时,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公权力行为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也要手段合法;如证据搜集、强制措施、处理手段等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绝不能因为目的正确而不讲手段的合法性和处罚力度的适当性。
程序合法性,即在作出决策和行使公务时,政府机构和官员应符合法定正当程序的要求,也就是说要符合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法律要求。程序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是公权力行使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其基本要求是: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和官员在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策和行为时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许多政府官员对程序合法性要求往往不予重视,以为目的和内容合法就可以忽略程序不合法,从而导致程序不合法或非法的现象出现。
法治思维并非没有价值取向和内涵的机械思维公式,而是具有基本精神的思维方式。概括而言,法治思维的基本精神包括: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公权民授,破除特权;尊重人权,保障权利;公平正义,公道处事;遵循程序,民主公开;尊重司法,善用司法;理性规范,和谐文明。在这些基本精神的指引下,法治思维才能够真正成为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内在指引,法治中国的建设才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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